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5270,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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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
債 權 人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珠
債 務 人 嘉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債務人嘉凱營造有限公司、張淵凱發支付命令,請求其應給付500,000元及利息,並提出木作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發票、支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用紙為證。

查系爭木作工程合約書之買方及支票之背書人為債務人嘉凱營造有限公司,雖另有張淵凱之蓋章,惟依全體印章之形式、社會一般觀念及實務觀之,張淵凱係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嘉凱營造有限公司訂約或背書,是以,就上開工程合約書及支票,張淵凱非立約人或背書人。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7 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提出張淵凱擔任本件連帶保證人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4 年8 月3 日陳報工程款係開立張坤喜的支票,因故遭銀行退票後,聲請人要求支票上加註公司及負責人之大小章,也就是其兒子張淵凱,惟依上開說明,仍無法釋明張淵凱為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人,則聲請人對此部分聲請自無理由,揆之首開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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