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5527,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金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6,14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序號│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01 │19747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計算之利息 ││ │ │7 月6日 │ │ │├──┼─────┼──────┼──────┼─────────────┤│ 02 │74536元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計算之利息 ││ │ │7 月6日 │ │ │├──┼─────┼──────┼──────┼─────────────┤│ 03 │8365元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 │ │7 月6日 │8 月31日止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 │ │9 月1 日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