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5596,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經祥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經祥麟住所為麥寮鄉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址。

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