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5741,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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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
債 權 人 陳祖亮
債 務 人 李晨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95,5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 │├─┬───────────┬───────────┬───────────┬───────────┤│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 │ │├─┼───────────┼───────────┼───────────┼───────────┤│00│103年10月3日 │200,000元 │FA2871586 │104年8月10日 ││1 │ │ │ │ │├─┼───────────┼───────────┼───────────┼───────────┤│00│103年10月4日 │245,500元 │FA2871587 │104年8月10日 ││2 │ │ │ │ │├─┼───────────┼───────────┼───────────┼───────────┤│00│103年9月17日 │500,000元 │FA2870189 │104年8月10日 ││3 │ │ │ │ │├─┼───────────┼───────────┼───────────┼───────────┤│00│103年9月18日 │300,000元 │FA2870188 │104年8月10日 ││4 │ │ │ │ │├─┼───────────┼───────────┼───────────┼───────────┤│00│103年9月19日 │300,000元 │FA2870190 │104年8月10日 ││5 │ │ │ │ │├─┼───────────┼───────────┼───────────┼───────────┤│00│103年9月20日 │400,000元 │FA2871551 │104年8月10日 ││6 │ │ │ │ │├─┼───────────┼───────────┼───────────┼───────────┤│00│103年9月21日 │350,000元 │FA2871552 │104年8月10日 ││7 │ │ │ │ │├─┼───────────┼───────────┼───────────┼───────────┤│00│103年9月22日 │350,000元 │FA2871555 │104年8月10日 ││8 │ │ │ │ │├─┼───────────┼───────────┼───────────┼───────────┤│00│103年9月22日 │300,000元 │FA2870191 │104年8月10日 ││9 │ │ │ │ │├─┼───────────┼───────────┼───────────┼───────────┤│01│103年9月23日 │350,000元 │FA2871554 │104年8月10日 ││0 │ │ │ │ │├─┼───────────┼───────────┼───────────┼───────────┤│01│103年9月23日 │300,000元 │FA2870197 │104年8月10日 ││1 │ │ │ │ │├─┼───────────┼───────────┼───────────┼───────────┤│01│103年9月25日 │500,000元 │FA2871556 │104年8月10日 ││2 │ │ │ │ │├─┼───────────┼───────────┼───────────┼───────────┤│01│103年10月1日 │600,000元 │FA2871585 │104年8月10日 ││3 │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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