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6475,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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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丞曜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蘇俊叡即圭賚生技田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蘇俊叡即圭賚生技田園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9 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7 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蘇俊叡即圭賚生技田園之最近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二)是否有聘僱資料及薪資證明(匯款資料或薪資袋或薪資明細等)?請一併提出到院。

(三)5 月份工作未滿月,是否應以日薪計算?請具狀更正標的金額及提出計算式到院。

聲請人於104 年10月1 日陳報:(一)經其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圭賚生技田園之最近商業登記資料,該府函覆圭賚生技田園商業登記資料負責人並非蘇俊叡。

(二)未有聘雇資料,薪資以現金方式領取,補工作紀錄以示工作證明。

(三)5 月份薪資以月計算。

嗣本院向雲林縣政府函查圭賚生技田園之商業登記資料,圭賚生技田園之組織型態為獨資,且負責人為蔡函霖。

本院又於104 年10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一)請提出本件薪資證明(如薪資袋等)到院。

(二)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係蘇俊叡即圭賚生技田園或蔡函霖即圭賚生技田園?聲請人於104 年10月28日陳報:(一)薪資證明方面,沒有其他書面資料。

(二)本件債務人為蘇俊叡即圭賚生技田園。

聲請人既未提出相當之聘僱及薪資釋明文件,復圭賚生技田園係蔡函霖獨資經營,並非蘇俊叡,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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