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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9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振欽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富禾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向其借款,惟該借款日並未屆至,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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