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7390,2015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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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9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陳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390號 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陳家豪 │民國104年10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14717 │ │月13日 │ │ ││ │元 │ │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陳家豪 │民國104年10 │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14717 │ │月13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元 │ │ │ │費新臺幣300元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元,延滯第三個││ │ │ │ │ │月(含)以上當月││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延滯連續三個月││ │ │ │ │ │以上(含)者,其││ │ │ │ │ │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費,以三個月為││ │ │ │ │ │上限。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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