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7471,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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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鴻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061元,及其中60,308元部分自民國(下同)104 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期當期計付300 元,延滯第2 期當期計付400 元,延滯第3 期(含)以上當期計付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3 期以上情形時,以3 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489元,及自104 年6 月14日起至104 年7 月14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與自104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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