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7753,2015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楊宗烈即大宗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瑞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380條之1 亦分別著有明文。

倘當事人間已成立和解,既得執該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仍重覆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即無保護必要。

二、經查,系爭債權前經兩造成立和解,有本院民事庭和解筆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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