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7883,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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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8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趙瑞和
債 務 人 葉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873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序號│使用補償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限繳日期) │├──┼─────────────┼──────────────┤│ 1 │59,925元 │民國101年3月1日 │├──┼─────────────┼──────────────┤│ 2 │5,993 元 │民國101年7月31日 │├──┼─────────────┼──────────────┤│ 3 │5,992 元 │民國102年2月27日 │├──┼─────────────┼──────────────┤│ 4 │5,993 元 │民國102年8月30日 │├──┼─────────────┼──────────────┤│ 5 │5,992 元 │民國103年2月28日 │├──┼─────────────┼──────────────┤│ 6 │5,993 元 │民國103年8月15日 │├──┼─────────────┼──────────────┤│ 7 │5,992 元 │民國104年3月2日 │├──┼─────────────┼──────────────┤│ 8 │5,993 元 │民國104年8月14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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