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促,7902,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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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902號
債 權 人 蘇世堅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紅大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紅大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11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並補正聲請狀債務人欄之資料。

(二)請提出本件之釋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或勞保投保紀錄等)及釋明本件之請求金額8,000 元如何計算得出。

聲請人於104 年11月25日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亦說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陳明與債務人間都是口頭約定,沒有寫下書面。

聲請人既無法提出釋明文件,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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