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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8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吳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8,702 元,及其中89,449元部分自民國104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計付400 元,延滯第3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500 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3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 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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