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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7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曾景鉞
債 務 人 冠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0,700 元,及自民國(下同)104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依本院101 年10月31日雲院通101 司執乙字第29530 號執行命令,在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自104 年12月起至上開執行命令失效止,按月將第三人吳來展每月得向債務人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給付債權人。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序號│本金 │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1 │845,466 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55,381元│├──┼───────┼──────────┼──────────┤│ 2 │2,000,000元 │自85年7 月2 日起至清│自84年9 月9 日起至清││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超過6 個月者,按││ │ │ │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 │ │ │約金 │├──┼───────┼──────────┼──────────┤│ 3 │8,000,000元 │自85年7 月2 日起至清│自84年9 月9 日起至清││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超過6 個月者,按││ │ │ │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 │ │ │約金 │├──┼───────┼──────────┼──────────┤│ 4 │1,464,005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101,499 ││ │ │ │元 │├──┼───────┼──────────┼──────────┤│ 5 │26,397,836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1,030,46││ │ │ │1 元 │├──┼───────┼──────────┼──────────┤│ 6 │8,782,386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395,727 ││ │ │ │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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