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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許証棋
許秉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許秉瑫、許│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102014│証棋 │6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 ││ │元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9月30日起 │1月3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1月4日起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許秉瑫、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102014│証棋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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