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司,14,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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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廖健華即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下同)97年11月1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嗣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聲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已依上揭規定附具經濟部函、大新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附股東出席簽到紀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

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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