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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黃韋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雄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怡蓁簽發,相對人陳正雄背書,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陳正雄係背書人而非發票人,聲請人據以請求對其為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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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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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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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2年8月2日 │130,000元 │102年8月3日 │WG1102049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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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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