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繼,166,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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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邱宜茹
法定代理人 邱智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和南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死亡,聲請人邱宜茹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為合法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劉和南之戶籍謄本所示,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000 ○00號,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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