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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周培堆
聲 請 人 周怡妏
聲 請 人 周明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院民國104 年10月16日雲院通家司馨決104 司繼347 號通知函所列事項。
(已於104 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周培堆)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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