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司繼,9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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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楊余班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楊錦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住雲林縣林內鄉○○村○○路000 號)於104 年5 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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