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家簡,6,201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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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世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春頌、余子旻、余子誼等人因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21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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