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家親聲,70,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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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王家榮
王嘉文
王心慧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甄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鎡榮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相對人董鎡榮之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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