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抗,20,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吳誌緯即斗六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7日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仍不繳納者,即依法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