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簡上,31,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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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廖福基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學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六五六五號、一0三年度偵字第六五六七號、一0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三0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三人廖建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涉有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現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函覆之偵查卷影本(見本院虎尾簡易庭103 年度虎簡字第193 號卷第19-33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 份可稽,第三人廖建宏之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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