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簡上,6,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楊文彩即建成鋼鐵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上訴人 林世忠即宏洲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毓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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