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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利害關係人 黃桂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桂珠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陳春宗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陳春宗(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斗南鎮○○里○○路00巷0 弄00號,於民國104 年4 月12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春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春宗於民國104 年4 月12日死亡,生前積欠聲請人債務,至今仍未清償,又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俾利聲請人後續權利之主張,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選任專業人士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本院104年8 月29日雲院通家瑞決104 家聲字第1943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358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參以本件未有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資料,且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等情,認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然經本院徵詢未獲同意,乃依本院遺產管理人輪次及人選,選任黃桂珠地政士為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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