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13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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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宏基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79,67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宏基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8,221,176 元,及同上所述之利息,是依前揭規定,應擇較高之8,221,176 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4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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