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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余窓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月霞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系爭二筆擔保物之價額為3,133,146 元【計算式:( 948.3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 元) +( 1,133.7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00 元×設定權利範圍2755/8670 )=3,133,146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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