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14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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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鍾秀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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