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梁瀚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火獅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5,067 元【計算式:(15,809㎡×480 元×66/432)+(121 ㎡×480 元×66/432)+(8,596 ㎡×480 元×30/192)+(394 ㎡×480 元×30/192)+(554 ㎡×480 元×30/192)+(868 ㎡×2,800 元×1/6 )+(4,830 ㎡×1,800 元×1/9 )=3,255,067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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