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218,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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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郭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劭鴻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100 元(即原告主張優先購買權存在之標的物於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355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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