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補,85,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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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徐兆堂
徐達煥
徐達錦
徐繡蘭
徐繡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德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000 元【計算式:490 ㎡×2,700 元=1,32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原告前所繳之調解聲請費1,000 元,尚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13,1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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