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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金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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