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191,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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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邱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坤模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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