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洪慶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花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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