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林玉崑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林佳弘
訴訟代理人 林添培
被 告 林照雄
林丁來
林有義
林文章
林德河
林群展
陳秀英
兼 上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井
被 告 林新吉
林建華
林建良
林志忠
林志成
兼 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4 年12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4 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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