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28,2015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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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郭殷佐
唐泔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坤林即智昇工業社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4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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