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348,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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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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