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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玉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志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5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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