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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林貞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夏林家卉間請求塗銷抵
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經記載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又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9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核定為2,386,584 元【計算式:586,584 +1,200,000 +600,000 =2,386,584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原告僅繳納11,197元,尚不足13,46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補繳前揭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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