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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上佳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利塑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利塑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933 元,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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