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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吳勝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貞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貞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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