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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譽棻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 年11月2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第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
其次,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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