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442,20151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被 告 張百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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