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訴,529,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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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 告 林銘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興、李國寧、林欣欣、黃昱騰、楊宜益、劉
袁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原告僅繳納5,400 元,尚不足55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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