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㈠被告陳銘國、陳銘旺、陳啓總、陳枝秀、陳鳳凰、王秀紆、陳
- ㈡被告沈曾黃鸝、沈博文、沈博彥、沈博耀、沈萃栁、呂茂炎、
- ㈢被告黃林清鳳、鄭樹發、鄭明晃、鄭國雄、鄭奕鴻、鄭勝輝、
- ㈣被告林仁源、周林欽鳳、高國禎應就其被繼承人林合宜所有坐
- ㈤被告林曉伶、林若諭、林曉鈺、林佩璇、林建銘、林裕豐、楊
- ㈥被告林顯哲、林顯明、林雪枝、賴美、林慶福、林淑芬、林昭
- ㈦被告林瑞賢、林釗翌、林克洋、林書鳳、林雅利、林雅眞、林
- ㈧被告林幸基、林陳美珠、林孝祐、林孝濃、林孝威、林幸勇、
- ㈨被告吳蕭玉蓉、吳亮德、吳哲芳、吳佳紋應就其被繼承人吳喬
- ㈩被告吳慶生應就其被繼承人吳東海所有坐落雲林縣○○鎮○○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地
- 二、被告之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四、第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
- 五、再按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以後,因有效之裁判分
-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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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侯明志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素婉
被 告 陳銘國
陳銘旺
陳啓總
陳枝秀
陳鳳凰
王秀紆
陳海生
陳錦祥
陳錦龍
陳王素瓊
陳書進
陳山能
陳書友
陳美春
陳錫燈
陳淦德
王文呈
王啟叡
王婕伃
王啓東
王嘉慧
王文誠
沈王淑芳
王淑莙
(上24人為陳之繼承人)
被 告 沈曾黃鸝
沈博文
沈博彥
沈博耀
沈萃桞
呂茂炎
陳呂幸
沈秉榮
沈秉欽
温沈素霞
王森川
王金鐘
林帶金
王鈞暐
王美娟
王敏玲
王思文
孟正興
孟純琍
王美雪
王燕玉
謝阿固
謝坤榮
謝坤賢
謝枝蓮
陳謝榮炤
謝旻憓
莊烱坤
陳莊美智
廖燦樅
廖響果
張泰山
黃麗鳳
張家萊
張雅富
張鈺翎
林張春綢
張月娥
(上38人為王到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林清鳳
鄭樹發
鄭明晃
鄭國雄
鄭奕鴻
鄭勝輝
鄭勝和
鄭素琴
鄭素梅
(上9人為林清江之繼承人)
被 告 林仁源
周林欽鳳
高國禎
(上3人為林合宜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曉伶
林若諭
林曉鈺
林佩璇
林建銘
林裕豐
楊德章
楊琬玉
林香櫻
林紫燕
林春美
(上11人為林三棟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顯哲
林顯明
林雪枝
賴美
林慶福
林淑芬
林昭蓉
林重盛
林振盛
李林不要
陳林月娥
李林民為
許林美珠
(上13人為林本人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瑞賢
林釗翌
林克洋
林書鳳
林雅利
林雅眞
林文雄
林健章
林秀琴
林錦枝
林毓雯
(上11人為林本在之繼承人)
被 告 田梅
訴訟代理人 陳樹泉
被 告 林幸基
林陳美珠
林孝祐
林孝濃
林孝威
林幸勇
林幸誠
林幸信
林幸隆
林幸修
黃信興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黃伊伯
被 告 林木蘭
林幼慧
林幼玲
林幼鐘
林幼純
林幼瓊
孫鳳君
蔡淵元
蔡茜蓉
蔡艽蓉
蔡貴雄
蔡平雄
翁蔡慧女
林泰安
林泰邦
林惠美
黃國權
林悦美
兼 上八人
訴訟代理人 林泰樹
(上30人為林永振之繼承人)
被 告 吳蕭玉蓉
吳亮德
吳哲芳
吳佳紋
(上4人為吳喬生之繼承人)
被 告 洪素華
吳俊杰
吳玟艶
吳慶生(即吳東海之繼承人)
黃耀宗
張文豊
張世昌(兼共有人)
張世瑛
楊黃玉光
黃仁山
黃勝久
黃冠仁(兼共有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被 告 黃韋恩
黃韋文
黃莉惟
(上2人為黃士庭之繼承人)
黃安安
(上4人為黃陳瑟之繼承人)
曾智群律師即黃士芳之遺產管理人
林黃彩珠即黃彩珠(兼共有人)
黃幸即洪黃幸(兼共有人)
黃照(兼共有人)
黃文香(兼共有人)
黃須美(兼共有人)
馮黃秀娥即黃秀娥(兼共有人)
黃青梅(兼共有人)
殷嘉蓓(即黃秀眞之繼承人)
黃女滿(兼共有人)
黃泰山
黃華嶽
黃國書
黃嵩峰
石志傑
石志遠
石錦津
石錦雯
黃文玉
黃文秀
周黃文足
黃大耀
黃信元
林黃淑真
黃淑美
黃麗容
黃英華
吳陳月娥
吳桂林
吳文政
吳莉莉
吳建雄
戴吳翠娥
林春福
林怡宏
林怡成
林怡光
楊味
邱文顯
邱文揚
邱文達
葉洪彰
葉冠秀
廖渭賓
廖渭垣
廖力蓉
廖麗雲
廖萃汶
廖玉鈴
陳俊豪
陳俊碩
陳瑩娟
陳盈君
陳國堂
陳廖却(兼共有人)
陳聖元
陳聖昌
陳聖哲
陳聖文(兼共有人)
(上5 人為陳穎山之繼承人)
廖陳美惠
陳美蓉
黃昇源
黃玉蘭
周黃淑貞
黃宗澤(兼共有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77人為黃朝深之繼承人)
被 告 翁慶川
陳江月娥
陳邦彥
吳北和
吳南俊
吳香慧
陳哲生
陳勁宇
陳勁州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拓榮
被 告 林淑姬
曾元宏
曾佩蓉
(上3 人為曾壽彥之繼承人)
被 告 曾恒美
楊曾安美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曾和彥
被 告 吳品德
吳金陵
王志良(兼共有人)
王淑麗(兼共有人)
王雅萍
王鎵綺(兼共有人)
王建源(兼共有人)
王駿豪即王彥鈞
王詠妍
王羽歆即王安妤
林柏杉
林柏成
林鴻文
陳克維
陳郁萍
陳曉萍
陳宛萍
李瑞麒
王郁雯(兼共有人)
王碧芬
陳王碧琬
(上19人為王玉珠之繼承人)
被 告 廖雅蓉
被 告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鐘家華
黃映臻
張能軒
複 代 理人 李玉雲
被 告 陳泓成
陳明煌
黃蒼麟
黃德威
黃加威
王翠琴
王泰山
陳王翠玉
陳王翠霞
謝王翠雲
王泰然
王翠娟
林鎮國
陳史是
陳清泉
陳清塗
陳悅欣
陳治宏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
被 告 陳世榮
陳世章
陳世宗
王俊堯
被 告 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
被 告 陳龍王
王英彥
王英鴻
王英藩
吳宜靜
陳陽鈺
陳國恩
陳榮誌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慈行
陳文陸
陳斯雨
陳忠佑
陳育彥
莊清原
巫國想
巫文傑
巫承
許惠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被 告 陳明霞
張玉芬
黃瑞文
張美玉
林陳香
林三勲
莊慧萍
黃秋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陳樹泉
被 告 黃裕添
黃金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平吉
被 告 王秀英
王章榮
林平國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壽君
被 告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麟
被 告 翁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虎尾鎮(管理者: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蔡平慈
鄭碧霞
被 告 李瑞明
李瑞發
李瑞慶
翁銘訓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李志清
訴訟代理人 張香淑
被 告 廖慶順
廖施滿
廖俊傑
廖俊喆
廖俊鑫
廖乃慧
廖三銖
廖三完 臺北市○○區○○里0 鄰○○路○段
廖英足
廖汝燦
廖彥龍
廖秋燕
趙金鳳
廖炳焜
廖崇順
廖宗欣
廖盈甄
廖春盛
廖得盛
廖程秋月
廖紋評
廖泓瑋
廖怡珺
廖振甫
廖振添
白廖彩卿
鄒雲龍
吳雅羚
廖千代
廖彩秀
廖煥榮
廖大森
廖國棟
廖陳秀里
廖健發
廖鴻佳
廖品喬
廖秋蘭
廖吳月娥
廖昭勝
廖金池
廖雅惠
廖雅萍
陳美雲(大陸人士)
廖東海
廖妤茵
廖國賀
廖國琛
賴永福
賴永嘉
賴美惠即賴盈伃
李賴柳燕
李文福
李文章
李文村
李文道
李木成
李秀女
李秀甘
(上58人為廖明繼承人)
廖程夏
廖啓鑽
廖啓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楊碧珍
被 告 陳廖春美
廖秋絨
蔡素貞
李勝群
金炳琳
李明勲
李健伯
李鴻志
李珮慈
李應松
李應東
李麗美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應煌
蘇碧卿
王珮軒
王炳發
王炳輝
廖望
蔡廖宋子
(上22人為廖朋繼承人)
蔡王足
蔡嘉信
蔡金成
蔡金穆
蔡秀靜
許張泉
許漢森
許煌德
吳許貴米
許月英
許玉燕
林金爐
林清松
陳林
林采陵
廖林月祝
蔡藝
黃梅香
陳小欽
陳怡君
陳怡秀
陳怡岑
陳剛毅
林妙馨
陳昱帆
陳依伶
陳剛南
陳翠珍
陳翠雲
陳翠娟
陳翠燕
陳福春
陳福改
陳福堂
周陳富子
程陳富䕃
陳富桂
陳富滿
陳李薰英
陳振益
陳振財
陳東烈
陳採琴
陳採卿
陳森源
廖嘉卿
陳明華
陳淑禎
陳森朝
陳如雪
陳素卿
陳克盛
陳克芎
陳玲美
張定天
張孝邦
張序如
何美珠
趙素珍
陳鳳梧
陳君倚
陳江岸
陳美倫
陳佳惠
周陳盆
王陳秀女
顏陳勤
林武勇
王裕祥
林裕耀
林雅玲
林進財
林慶龍
黃義郎
黃三郎
黃美麗
黃金蓮
廖林諒
江文和
潘淑華
江文丕
江文鼎
江文正
江文瀚
江哲宇
江素敏
江文旭
江文權
周江如雲
郭文元
郭毓惇
郭毓良
郭毓齡
江瑩美
陳江惠美
何正雄
何正斌
何冠德
何冠儀
何保興
何美雅
何美麗
何美妙
何季燕
(上184 人為廖殽繼承人)
廖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進雄
被 告 翁銘樹
李忠謀
李忠興
李啓宏
林金枝
田炎銘
陳明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炎傳
被 告 廖進坤
林品瑞
田淇質
廖純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樹泉
被 告 黃培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㈠被告陳銘國、陳銘旺、陳啓總、陳枝秀、陳鳳凰、王秀紆、陳海生、陳錦祥、陳錦龍、陳王素瓊、陳書進、陳山能、陳書友、陳美春、陳錫燈、陳淦德、王文呈、王啟叡、王婕伃、王啓東、王嘉慧、王文誠、沈王淑芳、王淑莙應就其被繼承人陳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二二○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五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五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五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五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五四○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沈曾黃鸝、沈博文、沈博彥、沈博耀、沈萃栁、呂茂炎、陳呂幸、沈秉榮、沈秉欽、温沈素霞、王森川、王金鐘、林帶金、王鈞暐、王美娟、王敏玲、王思文、孟正興、孟純琍、王美雪、王燕玉、謝阿固、謝坤榮、謝坤賢、謝枝蓮、陳謝榮炤、謝旻憓、莊烱坤、陳莊美智、廖燦樅、廖響果、張泰山、黃麗鳳、張家萊、張雅富、張鈺翎、林張春綢、張月娥應就其被繼承人王到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六六○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四六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四六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四六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四六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四六二○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㈢被告黃林清鳳、鄭樹發、鄭明晃、鄭國雄、鄭奕鴻、鄭勝輝、鄭勝和、鄭素琴、鄭素梅應就其被繼承人林清江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一六五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告林仁源、周林欽鳳、高國禎應就其被繼承人林合宜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一六五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㈤被告林曉伶、林若諭、林曉鈺、林佩璇、林建銘、林裕豐、楊德章、楊琬玉、林香櫻、林紫燕、林春美應就其被繼承人林三棟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一六五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㈥被告林顯哲、林顯明、林雪枝、賴美、林慶福、林淑芬、林昭蓉、林重盛、林振盛、李林不要、陳林月娥、李林民為、許林美珠應就其被繼承人林本人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一六五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㈦被告林瑞賢、林釗翌、林克洋、林書鳳、林雅利、林雅眞、林文雄、林健章、林秀琴、林錦枝、林毓雯應就其被繼承人林本在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一六五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一五五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㈧被告林幸基、林陳美珠、林孝祐、林孝濃、林孝威、林幸勇、林幸誠、林幸信、林幸隆、林幸修、林泰安、林泰樹、林泰邦、林惠美、黃信興、黃國權、林悅美、林木蘭、林幼慧、林幼玲、林幼鐘、林幼純、林幼瓊、孫鳳君、蔡淵元、蔡茜蓉、蔡艽蓉、蔡貴雄、蔡平雄、翁蔡慧女應就其被繼承人林永振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二二○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五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五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五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五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一五四○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㈨被告吳蕭玉蓉、吳亮德、吳哲芳、吳佳紋應就其被繼承人吳喬生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一三二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九二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九二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九二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九二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九二四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㈩被告吳慶生應就其被繼承人吳東海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六六○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四六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四六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四六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四六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四六二○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廖施滿、廖俊傑、廖俊喆、廖俊鑫、廖乃慧、廖三銖、廖三完、廖英足、廖汝燦、廖彥龍、廖秋燕、趙金鳳、廖炳焜、廖崇順、廖宗欣、廖盈甄、廖春盛、廖得盛、廖程秋月、廖紋評、廖泓瑋、廖怡珺、廖振甫、廖振添、白廖彩卿、鄒雲龍、吳雅羚、廖千代、廖彩秀、廖煥榮、廖大森、廖國棟、廖陳秀里、廖健發、廖鴻佳、廖品喬、廖秋蘭、廖吳月娥、廖昭勝、廖金池、廖雅惠、廖雅萍、陳美雲、廖東海、廖妤茵、廖國賀、廖國琛、賴永福、賴永嘉、賴美惠即賴盈伃、李賴柳燕、李文福、李文章、李文村、李文道、李木成、李秀女、李秀甘、廖程夏、廖啓鑽、廖啓授、陳廖春美、廖秋絨、李應煌、蔡素貞、李勝群、金炳琳、李明勲、李健伯、李鴻志、李珮慈、李應松、李應東、李麗美、蘇碧卿、王珮軒、王炳發、王炳輝、廖望、蔡廖宋子、蔡王足、蔡嘉信、蔡金成、蔡金穆、蔡秀靜、許張泉、許漢森、許煌德、吳許貴米、許月英、許玉燕、林金爐、林清松、陳林、林采陵、廖林月祝、蔡藝、黃敏香、陳小欽、陳怡君、陳怡秀、陳怡岑、陳剛毅、林妙馨、陳昱帆、陳依伶、陳剛南、陳翠珍、陳翠雲、陳翠娟、陳翠燕、陳福春、陳福改、陳福堂、周陳富子、程陳富䕃、陳富桂、陳富滿、陳李薰英、陳振益、陳振財、陳東烈、陳採琴、陳採卿、陳森源、廖嘉卿、陳明華、陳淑禎、陳森朝、陳如雪、陳素卿、陳克盛、陳克芎、張定天、張孝邦、張序如、陳玲美、何美珠、趙素珍、陳鳳梧、陳君倚、陳江岸、陳美倫、陳佳惠、周陳盆、王陳秀女、顏陳勤、林武勇、王裕祥、林裕耀、林雅玲、林進財、林慶龍、黃義郎、黃三郎、黃美麗、黃金蓮、廖林諒、江文和、潘淑華、江文丕、江文鼎、江文正、江文瀚、江哲宇、江素敏、江文旭、江文權、周江如雲、郭文元、郭毓惇、郭毓良、郭毓齡、江瑩美、陳江惠美、何正雄、何正斌、何冠德、何冠儀、何保興、何美雅、何美麗、何美妙、何季燕應就其被繼承人廖殽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四六二○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廖施滿、廖俊傑、廖俊喆、廖俊鑫、廖乃慧、廖三銖、廖三完、廖英足、廖汝燦、廖彥龍、廖秋燕、趙金鳳、廖炳焜、廖崇順、廖宗欣、廖盈甄、廖春盛、廖得盛、廖程秋月、廖紋評、廖泓瑋、廖怡珺、廖振甫、廖振添、白廖彩卿、鄒雲龍、吳雅羚、廖千代、廖彩秀、廖煥榮、廖大森、廖國棟、廖陳秀里、廖健發、廖鴻佳、廖品喬、廖秋蘭、廖吳月娥、廖昭勝、廖金池、廖雅惠、廖雅萍、陳美雲、廖東海、廖妤茵、廖國賀、廖國琛、賴永福、賴永嘉、賴美惠即賴盈伃、李賴柳燕、李文福、李文章、李文村、李文道、李木成、李秀女、李秀甘應就其被繼承人廖明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一三二○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九二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九二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九二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九二四○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九二四○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廖程夏、廖啓鑽、廖啓授、陳廖春美、廖秋絨、李應煌、蔡素貞、李勝群、金炳琳、李明勲、李健伯、李鴻志、李珮慈、李應松、李應東、李麗美、蘇碧卿、王珮軒、王炳發、王炳輝、廖望、蔡廖宋子應就其被繼承人廖朋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二三一○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二三一○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二三一○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二三一○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二三一○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淑姬、曾元宏、曾佩蓉應就其被繼承人曾壽彥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三一○八○分之一一○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七七○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七七○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七七○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七七○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七七○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王志良、王淑麗、王雅萍、王鎵綺、王建源、王駿豪即王彥鈞、王詠妍、王羽歆即王安妤、李瑞麒、林柏杉、林柏成、林鴻文、陳克維、陳郁萍、陳宛萍、陳曉萍、王郁雯、王碧芬、陳王碧琬應就其被繼承人王玉珠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七九七二分之二二土地;
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七九七二分之二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七九七二分之二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七九七二分之二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七九七二分之二二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七九七二分之二二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韋恩、黃韋文、黃莉惟、黃安安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陳瑟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九六分之一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韋文、黃莉惟應就其被繼承人黃士庭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九六分之一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耀宗、張世昌、張世瑛、張文豊、楊黃玉光、黃仁山、黃勝久、黃冠仁、黃韋恩、黃韋文、黃莉惟、黃安安、曾智群律師(即黃士芳之遺產管理人)、林黃彩珠即黃彩珠、黃幸即洪黃幸、黃照、黃文香、黃須美、馮黃秀娥即黃秀娥、黃青梅、殷嘉蓓、黃女滿、黃泰山、黃華嶽、黃國書、黃嵩峰、石志傑、石志遠、石錦津、石錦雯、黃文玉、黃文秀、周黃文足、黃大耀、黃信元、林黃淑真、黃淑美、黃麗容、黃英華、吳陳月娥、吳桂林、吳文政、吳莉莉、吳建雄、戴吳翠娥、林春福、林怡宏、林怡成、林怡光、楊味、邱文顯、邱文揚、邱文達、葉洪彰、葉冠秀、廖渭賓、廖渭垣、廖力蓉、廖麗雲、廖萃汶、廖玉鈴、陳俊豪、陳俊碩、陳瑩娟、陳盈君、陳國堂、陳廖却、陳聖元、陳聖昌、陳聖哲、陳聖文、廖陳美惠、陳美蓉、黃昇源、黃玉蘭、周黃淑貞、黃宗澤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朝深即日人廣川深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四分之三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殷嘉蓓應就其被繼承人黃秀眞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六二六土地;
同段一二之二○九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九六分之一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廖却、陳聖元、陳聖昌、陳聖哲、陳聖文應就其被繼承人陳穎山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一七五六○分之七七○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原告與附表二所示之被告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雜、面積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共同取得,並按被告巫國想應有部分六四六九○分之一二二○二、被告巫文傑應有部分六四六九○分之二四○○六、被告巫承應有部分六四六九○分之二四○○六、被告許惠英應有部分六四六九○分之四四七六之比例保持共有。
原告與附表三所示之被告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七二五一平方公尺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件一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一○六年三月十日(複丈日期)土地複丈成果圖【乙案修正】所示,即:1 編號A部分面積六○七點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榮誌取得。
2 編號B部分面積一六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斯雨取得。
3 編號C部分面積一六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忠佑取得。
4 編號D部分面積一六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慈行取得。
5 編號E部分面積一七六點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文陸取得。
6 編號F部分面積二二七點○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泓成、陳明煌、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悅欣、陳治宏、陳育彥、張玉芬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泓成應有部分六分之一、被告陳明煌應有部分六分之一、被告陳史是應有部分十分之一、被告陳清泉應有部分十分之一、被告陳清塗應有部分十分之一、被告陳悅欣、陳治宏公同共有十分之一、被告陳育彥應有部分十分之一、被告張玉芬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7 編號G部分面積一○一八點八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中華民國取得。
8 編號H部分面積三九五點一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進坤取得。
9 編號I部分面積二二一二點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莊清原應有部分三八二○分之五四○、被告巫國想應有部分三八二○分之五四四、被告巫文傑應有部分三八二○分之一三三九、被告巫承應有部分三八二○分之一三三九、被告許惠英應有部分三八二○分之五八之比例保持共有。
10編號J部分面積一三九點八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田炎銘取得。
11編號K部分面積一二○點○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忠謀、李忠興、李啓宏共同取得,並按被告李忠謀、李忠興、李啓宏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12編號N3部分面積四一二點一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田淇質取得。
13編號N4部分面積三五九點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翁慶川取得。
14編號N5部分面積三三五點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田梅取得。
15編號L部分面積一○七點七八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及附表三所示之被告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
16編號M部分面積二二九點六五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及附表三所示之被告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
17編號N1部分面積二一○平方公尺土地、編號N2部分面積一九七點四五平方公尺土地均變價拍賣,且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所得價金依附表三所示之比例分配。
原告與附表四所示之被告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三一平方公尺土地,及原告與附表四所示之被告共有坐落同段一二之一○三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七七三平方公尺土地,合併分割如附件一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一○六年三月十日(複丈日期)土地複丈成果圖【乙案修正】所示,即:1 編號O部分面積五九○點一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瑞文取得。
2 編號P部分面積九三五點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綉取得。
3 編號Q部分面積四八六點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廖却取得。
4 編號R部分面積一七二點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廖却、陳聖元、陳聖昌、陳聖哲、陳聖文、張美玉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廖却、陳聖元、陳聖昌、陳聖哲、陳聖文公同共有一七二二○分之二三一一、被告張美玉應有部分一七二二○分之一四九○九之比例保持共有。
5 編號S部分面積一七一九點○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宗澤取得。
6 編號T部分面積一○二七點三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三勲取得。
7 編號U1部分面積七九七點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泓成、陳明煌、張玉芬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泓成、陳明煌、張玉芬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8 編號U2部分面積七九七點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悅欣、陳治宏、陳育彥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育彥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被告陳悅欣、陳治宏公同共有五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9 編號V部分面積二九七九點七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莊清原應有部分三一六二七四分之二四五八三、被告巫國想應有部分三一六二七四分之五三八三六、被告巫文傑應有部分三一六二七四分之一一○三七五、被告巫承應有部分三一六二七四分之一一○三七五、被告許惠英應有部分三一六二七四分之一七一○五之比例保持共有。
10編號W部分面積一○七二點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平國、林瑞彬共同取得,並按被告林平國、林瑞彬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11編號X部分面積一○二八點七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翁格取得。
12編號Y部分面積三七四點三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聖文取得。
13編號Z1部分面積四一八點一八平方公尺土地、編號Z2部分面積九○五點二八平方公尺土地均變價拍賣,且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所得價金依附表四所示之比例分配。
原告與附表五所示之被告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二八○六平方公尺土地,及原告與附表五所示之被告共有坐落同段一二之二一九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二九六四平方公尺土地,合併分割如附件一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一○六年三月十日(複丈日期)土地複丈成果圖【乙案修正】所示,即:1 編號甲部分面積六四二點二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秀英取得。
2 編號乙部分面積九五二點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秋雄取得。
3 編號丙部分面積七一七點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美玉取得。
4 編號丁部分面積二二九點三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虎尾鎮取得。
5 編號戊部分面積八七四點八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明偉取得。
6 編號己部分面積一五八二點三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裕添、黃金德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黃裕添應有部分三分之二、被告黃金德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7 編號庚部分面積三六九點五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悅欣、陳治宏、陳育彥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育彥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被告陳悅欣、陳治宏公同共有五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8 編號辛部分面積三六九點五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泓成、陳明煌、張玉芬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泓成、陳明煌、張玉芬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9 編號壬部分面積五一○點三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慶順取得。
10編號癸1部分面積一四四八點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莊清原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四七六一七、被告巫國想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九二七九四、被告巫文傑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一八○二四七、被告巫承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一八○二四七、被告許惠英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二九八六二之比例保持共有。
11編號癸2部分面積一五三○點三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莊清原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四七六一七、被告巫國想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九二七九四、被告巫文傑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一八○二四七、被告巫承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一八○二四七、被告許惠英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二九八六二之比例保持共有。
12編號癸3部分面積一九七三點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共同取得,並按被告莊清原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四七六一七、被告巫國想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九二七九四、被告巫文傑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一八○二四七、被告巫承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一八○二四七、被告許惠英應有部分五三○七六七分之二九八六二之比例保持共有。
13編號子部分面積一五○點九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金枝取得。
14編號丑部分面積四二六點一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志清取得。
15編號寅1部分面積六○○點四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瑞明、李瑞發、李瑞慶共同取得,並按被告李瑞明、李瑞發、李瑞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16編號寅2部分面積九八一點四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瑞明、李瑞發、李瑞慶共同取得,並按被告李瑞明、李瑞發、李瑞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17編號卯部分面積九七四點一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翁銘訓取得。
18編號辰部分面積五○○點二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品瑞取得。
19編號巳部分面積一八二五點七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三勲取得。
20編號午部分面積一一二點九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田炎銘取得。
21編號酉部分面積六三二點四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翁銘樹取得。
22編號申1部分面積三六八點五九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及附表五所示之被告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五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
23編號申2部分面積一七五七點四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及附表五所示之被告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五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
24編號未1部分面積二六四點七二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2部分面積三○三點四二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3部分面積一○九點六四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4部分面積二五九點八八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5部分面積一七九點三八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6部分面積一九八點二七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7部分面積四八三點四八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8部分面積一二二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9部分面積五二七點六二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0部分面積四六九點一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1部分面積三二○點六二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2部分面積二七六點八四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3部分面積八○四點一八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4部分面積七○○點二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5部分面積四七六點七五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6部分面積二八九點七六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未17部分面積四五二點一一平方公尺土地均變價拍賣,且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所得價金依附表五所示之比例分配。
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應補償附件二「12-209地號土地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受補償人欄所載之人如附件二所示之金額。
被告田梅、翁慶川、陳泓成、陳明煌、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悅欣、陳治宏、陳榮誌、陳慈行、陳文陸、陳斯雨、陳忠佑、陳育彥、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張玉芬、廖進坤、李忠謀、李忠興、李啓宏、田炎銘、田淇質應補償附件三「81-4地號土地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受補償人欄所載之人如附件三所示之金額。
被告黃瑞文、陳泓成、陳明煌、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悅欣、陳治宏、翁格、陳育彥、林平國、林瑞彬、張玉芬、廖綉、陳廖却、陳聖文應補償附件四「12-5、12-103地號土地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受補償人欄所載之人如附件四所示之金額。
被告張美玉、陳泓成、陳明煌、黃秋雄、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悅欣、陳治宏、黃裕添、黃金德、王秀英、廖慶順、陳育彥、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張玉芬、林金枝、陳明偉、田炎銘、翁銘樹、林品瑞應補償附件五「12-216、12-219地號土地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受補償人欄所載之人如附件五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除被告沈秉欽、溫沈素霞、黃麗鳳、林振盛、田梅、蔡貴雄、蔡平雄、翁蔡慧女、林泰安、林泰邦、林惠美、黃國權、林悅美、林泰樹、陳國堂、黃宗澤、吳北和、吳南俊、陳哲生、陳勁宇、陳勁州、陳拓榮、中華民國、陳泓成、陳清泉、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誌、陳慈行、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張美玉、林三勲、莊慧萍、黃秋雄、黃裕添、王秀英、林瑞彬、虎尾鎮、翁格、李瑞明、李瑞發、李瑞慶、翁銘訓、李志清、廖俊傑、廖三完、廖汝燦、李應松、林武勇、廖綉、翁銘樹、陳廖却、田炎銘、陳明偉、田淇質、廖純正、陳聖昌外)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地目雜、面積3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12-209地號土地);
同段12-5地號、地目建、面積6,531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12-5地號土地);
同段12-103地號、地目建、面積6,773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12-103地號土地);
同段12-216地號、地目建、面積2,806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12-216地號土地);
同段12-219地號、地目建、面積22,964平方公尺土地(下稱12-219地號土地);
及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7,251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81-4地號土地,上開六筆土地合稱系爭六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六筆土地皆為農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依法得予分割,共有人間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因共有人數眾多,實難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請求依附件一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106 年3 月10日(複丈日期)土地複丈成果圖「乙案修正」(下稱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案裁判分割,找補金額則依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之鑑定價格,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24項所示。
二、被告之陳述:㈠、被告沈秉榮:同意將同段且相連之土地合併分割,我不知道在系爭六筆土地上是否有建物,要分配價金,如果是原物分配的話,就分配位置之價值或未分配到土地之共有人,以鑑定之價格相互補償,對於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㈡、被告沈秉欽:⒈對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之分割方法無意見。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㈢、被告謝枝蓮:同意將同段且相連之土地合併分割,在系爭六筆土地上並無建物,主張分配價金。
㈣、被告蔡貴雄、蔡平雄、翁蔡慧女、林泰安、林泰邦、林惠美、黃國權、林悅美、林泰樹:⒈對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之分割方法無意見。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㈤、被告許林美珠:同意將同段且相連之土地合併分割,在系爭六筆土地上無建物,亦未使用系爭六筆土地,主張要分配土地,想要分配在靠近路邊之位置,同意用鑑價方式來補償。
㈥、被告虎尾鎮: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㈦、被告黃宗澤:⒈被告黃宗澤在系爭六筆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雲林縣○○鎮○地里○地00號,坐落於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105 年3 月18日(複丈日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現況圖,見調字卷五第302-308 頁)編號B4土地上,同意合併分割,主張分配在現況圖編號B4北邊之空地,因該部分土地現由被告黃宗澤種植稻米使用。
在現況圖編號B4土地上之建物為被告黃宗澤父親所有,被告黃宗澤的兄弟姊妹都有繼承權利,分配在現況圖編號B4北邊之空地位置,以免將來發生紛爭。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㈧、被告曾和彥:被告曾和彥已將81-4地號土地之持分出售予被告李忠謀、李忠興、李啓宏等人,就81-4地號土地部分希望分配在現況圖編號A12 之位置。
另被告曾和彥將12-5、12-103地號土地之持分出售予被告陳廖却及訴外人陳穎山,被告陳廖却希望分配在現況圖編號B3之位置,陳穎山與被告張美玉則分配在現況圖編號B3、B4之間,保持共有。
另被告曾和彥將12-216、12-219地號土地持分出售予被告林金枝,該部分土地希望分配在現況圖編號F29 之位置。
㈨、被告翁銘訓: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被告翁銘訓已向被告黃宗澤購買12-216地號土地部分,考量土地之利用,請准將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未13部分土地(被告翁銘訓取得之編號卯部分土地之鄰地應係編號未13,其書狀誤載為編號未14部分土地)分由被告翁銘訓取得。
⒊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㈩、被告翁格: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中華民國: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王英彥、王英鴻:在系爭六筆土地上並無建物,同意合併分割,主張分配價金,但如81-4地號土地可分配到空地,被告王英彥、王英藩、王英鴻要合併分割。
、被告陳榮誌、陳慈行: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張美玉: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林三勲: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廖慶順:被告廖慶順只有於12-219地號土地有持分,有建物坐落其上,門牌號碼為雲林縣○○鎮○地里○地00號,主張分配於現況圖編號F11 、F12 之位置,如果超過應有部分面積,願意以價金補償。
、被告廖煥榮、廖大森、廖國棟、廖國治、廖東海、廖妤茵:同意合併分割,在系爭六筆土地上並無建物,主張分配價金。
、被告賴永福:被告賴永福想分配土地,同意合併分割。
、被告廖程夏、廖望、林武勇:對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之分割方法無意見。
、被告廖國賀、廖國琛、賴永嘉、賴美惠即賴盈仔、李賴柳燕、廖啓鑽、廖啓授、李應煌、李應東、李麗美:同意合併分割,主張分配價金。
、被告李瑞明、李瑞發、李瑞慶: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曾智群律師即黃士芳之遺產管理人:⒈黃士芳係12-5、12-103、12-216、12-219、12-20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因其能分配之土地面積過小,無使用實益,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黃士芳之債權人仍有部分債權未獲清償,故主張分配價金。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黃秋雄: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鑑定報告未考慮長期居住在系爭六筆土地上之共有人,以及是否合法占有使用,所以對於長期居住在系爭六筆土地上而分得面積增加之共有人並不公平,上開情形請求將應補償金額降低為鑑價的5 成。
、被告林瑞彬、林平國: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陳泓成、陳清泉: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U1部分土地原為被告張玉芬、陳泓成、陳明煌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各3 分之1 ,更改為被告陳泓成應有部分3 分之2 、被告陳明煌應有部分3 分之1 。
編號U2部分土地原為被告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育彥、陳悅欣、陳治宏共同取得,更改為全部由被告陳泓成取得。
編號F 部分土地原為被告張玉芬、陳泓成、陳明煌、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育彥、陳悅欣、陳治宏共同取得,更改為全部由被告陳泓成取得。
編號庚部分土地原為被告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育彥、陳悅欣、陳治宏共同取得,更改為被告陳清泉、陳清塗按應有部分各2 分之1 之比例取得。
編號辛部分土地原為被告張玉芬、陳泓成、陳明煌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各3 分之1 ,更改為被告張玉芬應有部分3 分之2 ,被告陳明煌應有部分3 分之1 。
⒊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⒈系爭六筆土地除部分共有人住居使用外,大部分遭他人無權占用,如按原物分配方式為分割,對於受分配土地為未遭占用之空地,或已經占有受分配土地之共有人固屬有利,惟對受分配土地遭他人占用之共有人即非公平。
如將系爭六筆土地全部以變價方式為分割,變價所得由全體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為分配,即不會有分配位置不公平之疑慮,為此請求將系爭六筆土地全部變價分割。
⒉倘鈞院認為系爭六筆土地以原物分配為適當,為使受分配土地面積達到一定之建設開發效益,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四人願意繼續維持共有關係。
因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為建設公司之股東及經營者,具有土地開發能力,因此願意接受增配土地,並依鑑定價格補償少受分配或未受分配土地之共有人。
倘若有共有人無分配土地之意願,而希望以現金補償方式為分割者,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願意承受該等共有人應受分配之土地,並依鑑定價格為補償,以避免後續進行變價拍賣程序之拖延及困擾。
⒊為增加系爭六筆土地將來之利用效益,提高土地價值,請考量分割後之各筆土地,以整體利益為規劃,儘可能方正,且面寬不低於4.5 公尺,面積不少於90平方公尺,並配合其他各筆土地之長度,以利將來興建或改建房屋之規劃設計,減少畸零地之產生。
⒋由於系爭六筆土地開發完成後,社區住戶逾300 戶,出入居民超過千人,社區內車輛通行需求相當大,因此土地區塊內應留設6 公尺以上寬度之道路,其轉彎處並應留設截角,以利車輛轉彎通行之安全。
前項道路如為單方出口,且長度超過35公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留設迴車道。
⒌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並願與被告莊清原繼續共有編號I 、V 、癸1 、癸2 、癸3 部分土地。
⒍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等人願與被告莊清原共有12-209地號土地,但估價報告書並未將該筆土地列入,且鑑價結果對被告巫國想等人而言偏高。
、被告黃冠仁:對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之分割方法無意見。
、被告李志清: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黃裕添: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地政機關就被告黃裕添所有12-209、12-5、12-216、12-21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記載有誤,實際上被告黃裕添就上開土地有400 坪,但僅登記40坪,被告黃裕添已經有提起5次的訴願,但是地政機關均未更正。
⒊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王秀英: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王泰山、陳王翠玉、王翠娟、謝王翠雲、陳王翠霞、王俊堯、王翠琴、王泰然:被告王泰山、陳王翠玉、王翠娟、謝王翠雲、陳王翠霞、王俊堯、王翠琴、王泰然等人所有之12-5、12-103地號土地持分已出售予被告陳聖文,該土地希望分配在現況圖編號C4之位置。
被告王泰山、陳王翠玉、王翠娟、謝王翠雲、陳王翠霞、王俊堯、王翠琴、王泰然等人所有之81-4地號土地及被告王翠琴所有之12-216、12-219地號土地持分已出售予被告田炎銘,該部分希望分配在現況圖編號A13 之位置。
被告王泰山、王泰然、王翠娟、陳王翠玉、陳王翠霞等人將其等所有之12-216、12-219地號土地持分出售予被告陳明偉,該部分希望分配在現況圖編號D4之位置。
另被告謝王翠雲、王俊堯已將所有之12-216、12-219地號土地持分出售予被告張美玉。
、被告黃金德: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被告廖綉:⒈被告廖綉因買賣取得1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7560分之4620,被告廖綉之夫世代居住在雲林縣○○鎮○地里○地00號之1 ,希望分配在現況圖編號B2之位置。
⒉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P 部分土地的東邊有一塊空地,被告廖綉不願分得該空地,且希望於編號V 部分土地上開設一條道路,讓被告廖綉可直接通往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12-236地號土地)之道路。
⒊估價報告書就12-216地號土地所鑑得之價格每坪僅新臺幣(下同)8,400 元,但被告廖綉購買12-5地號土地之價格為每坪17,000元,兩塊土地相鄰,為何價格相差那麼多,對於鑑價結果無法接受。
、被告翁銘樹: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被告翁銘樹是這裡的原住戶,鑑價結果被告翁銘樹應補償之金額過高,被告翁銘樹無法接受,應按鑑價的一半補償,被告翁銘樹才可以接受。
、被告陳廖却、陳聖昌: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林金枝: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被告陳明偉: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廖進坤: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被告林品瑞: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被告田淇質: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陳淦德、林重盛、李林不要、李林民為、廖楊碧珍: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被告田梅: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莊清原:被告莊清原與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等人協商同意分配在一起,繼續維持共有關係,即共同分配在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分割方案編號V 、癸1、癸2 、癸3 、I 之土地上。
、被告翁慶川: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被告廖純正:⒈被告廖純正世居於雲林縣○○鎮○地里○地00號,即現況圖所示編號F31 之位置,希望分得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巳之土地。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黃培基:被告黃培基世居於雲林縣○○鎮○地里○地路00號,即現況圖所示編號F32 之位置,希望分得如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巳之土地。
、被告莊慧萍、吳北和、吳南俊:⒈被告莊慧萍、吳北和、吳南俊等人均未收到分割圖,不清楚系爭六筆土地之分割方案為何。
⒉80年間被告莊慧萍是以每坪22,000元之價格購買土地,但鑑定之價格卻低於土地之公告現值,令被告莊慧萍等人無法接受。
、被告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⒈被告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收到分割圖。
⒉土地的稅金是由土地所有人繳納,土地卻是由他人在居住使用,需補償之共有人當然希望補償金額可以降低。
、被告陳哲生、陳勁宇、陳勁州、陳拓榮:⒈對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之分割方法無意見。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温沈素霞、黃麗鳳、林振盛、陳國堂、廖俊傑、廖三完、廖汝燦、李應松:⒈對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之分割方法無意見。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被告田炎銘:⒈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
⒉對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無意見。
、其餘被告均未於調解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有規定。
而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故實務上准許共有人以一訴請求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以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六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原共有人陳、王到、林清江、林合宜、林三棟、林本人、林本在、林永振、吳喬生、吳東海、廖殽、廖明、廖朋、曾壽彥、王玉珠、黃陳瑟、黃士庭、黃朝深即日人廣川深(下稱黃朝深)、黃秀眞、陳穎山等人均已死亡,被告陳銘國、陳銘旺、陳啓總、陳枝秀、陳鳳凰、王秀紆、陳海生、陳錦祥、陳錦龍、陳王素瓊、陳書進、陳山能、陳書友、陳美春、陳錫燈、陳淦德、王文呈、王啟叡、王婕伃、王啓東、王嘉慧、王文誠、沈王淑芳、王淑莙為陳之繼承人(下稱陳之繼承人);
被告沈曾黃鸝、沈博文、沈博彥、沈博耀、沈萃栁、呂茂炎、陳呂幸、沈秉榮、沈秉欽、温沈素霞、王森川、王金鐘、林帶金、王鈞暐、王美娟、王敏玲、王思文、孟正興、孟純琍、王美雪、王燕玉、謝阿固、謝坤榮、謝坤賢、謝枝蓮、陳謝榮炤、謝旻憓、莊烱坤、陳莊美智、廖燦樅、廖響果、張泰山、黃麗鳳、張家萊、張雅富、張鈺翎、林張春綢、張月娥為王到之繼承人(下稱王到之繼承人);
被告黃林清鳳、鄭樹發、鄭明晃、鄭國雄、鄭奕鴻、鄭勝輝、鄭勝和、鄭素琴、鄭素梅為林清江之繼承人(下稱林清江之繼承人);
被告林仁源、周林欽鳳、高國禎為林合宜之繼承人(下稱林合宜之繼承人);
被告林曉伶、林若諭、林曉鈺、林佩璇、林建銘、林裕豐、楊德章、楊琬玉、林香櫻、林紫燕、林春美為林三棟之繼承人(下稱林三棟之繼承人);
被告林顯哲、林顯明、林雪枝、賴美、林慶福、林淑芬、林昭蓉、林重盛、林振盛、李林不要、陳林月娥、李林民為、許林美珠為林本人之繼承人(下稱林本人之繼承人);
被告林瑞賢、林釗翌、林克洋、林書鳳、林雅利、林雅眞、林文雄、林健章、林秀琴、林錦枝、林毓雯為林本在之繼承人(下稱林本在之繼承人);
被告林幸基、林陳美珠、林孝祐、林孝濃、林孝威、林幸勇、林幸誠、林幸信、林幸隆、林幸修、林泰安、林泰樹、林泰邦、林惠美、黃信興、黃國權、林悅美、林木蘭、林幼慧、林幼玲、林幼鐘、林幼純、林幼瓊、孫鳳君、蔡淵元、蔡茜蓉、蔡艽蓉、蔡貴雄、蔡平雄、翁蔡慧女為林永振之繼承人(下稱林永振之繼承人);
被告吳蕭玉蓉、吳亮德、吳哲芳、吳佳紋為吳喬生之繼承人(下稱吳喬生之繼承人);
被告吳慶生為吳東海之繼承人;
被告廖施滿、廖俊傑、廖俊喆、廖俊鑫、廖乃慧、廖三銖、廖三完、廖英足、廖汝燦、廖彥龍、廖秋燕、趙金鳳、廖炳焜、廖崇順、廖宗欣、廖盈甄、廖春盛、廖得盛、廖程秋月、廖紋評、廖泓瑋、廖怡珺、廖振甫、廖振添、白廖彩卿、鄒雲龍、吳雅羚、廖千代、廖彩秀、廖煥榮、廖大森、廖國棟、廖陳秀里、廖健發、廖鴻佳、廖品喬、廖秋蘭、廖吳月娥、廖昭勝、廖金池、廖雅惠、廖雅萍、陳美雲、廖東海、廖妤茵、廖國賀、廖國琛、賴永福、賴永嘉、賴美惠即賴盈伃、李賴柳燕、李文福、李文章、李文村、李文道、李木成、李秀女、李秀甘、廖程夏、廖啓鑽、廖啓授、陳廖春美、廖秋絨、李應煌、蔡素貞、李勝群、金炳琳、李明勲、李健伯、李鴻志、李珮慈、李應松、李應東、李麗美、蘇碧卿、王珮軒、王炳發、王炳輝、廖望、蔡廖宋子、蔡王足、蔡嘉信、蔡金成、蔡金穆、蔡秀靜、許張泉、許漢森、許煌德、吳許貴米、許月英、許玉燕、林金爐、林清松、陳林、林采陵、廖林月祝、蔡藝、黃梅香、陳小欽、陳怡君、陳怡秀、陳怡岑、陳剛毅、林妙馨、陳昱帆、陳依伶、陳剛南、陳翠珍、陳翠雲、陳翠娟、陳翠燕、陳福春、陳福改、陳福堂、周陳富子、程陳富䕃、陳富桂、陳富滿、陳李薰英、陳振益、陳振財、陳東烈、陳採琴、陳採卿、陳森源、廖嘉卿、陳明華、陳淑禎、陳森朝、陳如雪、陳素卿、陳克盛、陳克芎、陳玲美、張定天、張孝邦、張序如、何美珠、趙素珍、陳鳳梧、陳君倚、陳江岸、陳美倫、陳佳惠、周陳盆、王陳秀女、顏陳勤、林武勇、王裕祥、林裕耀、林雅玲、林進財、林慶龍、黃義郎、黃三郎、黃美麗、黃金蓮、廖林諒、江文和、潘淑華、江文丕、江文鼎、江文正、江文瀚、江哲宇、江素敏、江文旭、江文權、周江如雲、郭文元、郭毓惇、郭毓良、郭毓齡、江瑩美、陳江惠美、何正雄、何正斌、何冠德、何冠儀、何保興、何美雅、何美麗、何美妙、何季燕為廖殽之繼承人(下稱廖殽之繼承人);
被告廖施滿、廖俊傑、廖俊喆、廖俊鑫、廖乃慧、廖三銖、廖三完、廖英足、廖汝燦、廖彥龍、廖秋燕、趙金鳳、廖炳焜、廖崇順、廖宗欣、廖盈甄、廖春盛、廖得盛、廖程秋月、廖紋評、廖泓瑋、廖怡珺、廖振甫、廖振添、白廖彩卿、鄒雲龍、吳雅羚、廖千代、廖彩秀、廖煥榮、廖大森、廖國棟、廖陳秀里、廖健發、廖鴻佳、廖品喬、廖秋蘭、廖吳月娥、廖昭勝、廖金池、廖雅惠、廖雅萍、陳美雲、廖東海、廖妤茵、廖國賀、廖國琛、賴永福、賴永嘉、賴美惠即賴盈伃、李賴柳燕、李文福、李文章、李文村、李文道、李木成、李秀女、李秀甘為廖明之繼承人(下稱廖明之繼承人);
被告廖程夏、廖啓鑽、廖啓授、陳廖春美、廖秋絨、李應煌、蔡素貞、李勝群、金炳琳、李明勲、李健伯、李鴻志、李珮慈、李應松、李應東、李麗美、蘇碧卿、王珮軒、王炳發、王炳輝、廖望、蔡廖宋子為廖朋之繼承人(下稱廖朋之繼承人);
被告林淑姬、曾元宏、曾佩蓉為曾壽彥之繼承人(下稱曾壽彥之繼承人);
被告王志良、王淑麗、王雅萍、王鎵綺、王建源、王駿豪即王彥鈞、王詠妍、王羽歆即王安妤、李瑞麒、林柏杉、林柏成、林鴻文、陳克維、陳郁萍、陳宛萍、陳曉萍、王郁雯、王碧芬、陳王碧琬為王玉珠之繼承人(下稱王玉珠之繼承人);
被告黃韋恩、黃韋文、黃莉惟、黃安安為黃陳瑟之繼承人(下稱黃陳瑟之繼承人);
被告黃韋文、黃莉惟為黃士庭之繼承人(下稱黃士庭之繼承人);
被告黃耀宗、張世昌、張世瑛、張文豊、楊黃玉光、黃仁山、黃勝久、黃冠仁、黃韋恩、黃韋文、黃莉惟、黃安安、曾智群律師(即黃士芳之遺產管理人)、林黃彩珠即黃彩珠、黃幸即洪黃幸、黃照、黃文香、黃須美、馮黃秀娥即黃秀娥、黃青梅、殷嘉蓓、黃女滿、黃泰山、黃華嶽、黃國書、黃嵩峰、石志傑、石志遠、石錦津、石錦雯、黃文玉、黃文秀、周黃文足、黃大耀、黃信元、林黃淑真、黃淑美、黃麗容、黃英華、吳陳月娥、吳桂林、吳文政、吳莉莉、吳建雄、戴吳翠娥、林春福、林怡宏、林怡成、林怡光、楊味、邱文顯、邱文揚、邱文達、葉洪彰、葉冠秀、廖渭賓、廖渭垣、廖力蓉、廖麗雲、廖萃汶、廖玉鈴、陳俊豪、陳俊碩、陳瑩娟、陳盈君、陳國堂、陳廖却、陳聖元、陳聖昌、陳聖哲、陳聖文、廖陳美惠、陳美蓉、黃昇源、黃玉蘭、黃宗澤、周黃淑貞為黃朝深之繼承人(下稱黃朝深之繼承人);
被告殷嘉蓓為黃秀眞之繼承人;
被告陳廖却、陳聖元、陳聖昌、陳聖哲、陳聖文為陳穎山之繼承人(下稱陳穎山之繼承人),其等至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六筆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陳、王到、林清江、林合宜、林三棟、林本人、林本在、林永振、吳喬生、吳東海、廖殽、廖明、廖朋、曾壽彥、王玉珠、黃陳瑟、黃士庭、黃朝深、黃秀眞、陳穎山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證(見調字卷一第117-757頁、調字卷二第47-739頁、調字卷三第5-331 頁、調字卷四第105-333 、371-427 頁、訴字卷二第15 -361 頁、訴字卷四第61-397頁、訴字卷七第31-1 49 頁)。
又系爭六筆土地之共有人達數百人之多,系爭六筆土地顯然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且共有人間並無訂立不分割之期限,系爭六筆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亦非不能分割,則原告以兩造不能協議分割,請求陳、王到、林清江、林合宜、林三棟、林本人、林本在、林永振、吳喬生、吳東海、廖殽、廖明、廖朋、曾壽彥、王玉珠、黃陳瑟、黃士庭、黃朝深、黃秀眞、陳穎山之繼承人,應分別就其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六筆土地,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12-5地號土地與12-103地號土地相鄰,12-216地號土地與12-219地號土地相鄰,原告及被告沈秉榮、沈秉欽、温沈素霞、林振盛、謝枝蓮、林泰樹、許林美珠、虎尾鎮、黃宗澤、曾和彥、翁銘訓、陳拓榮、翁格、中華民國、王英彥、王英鴻、陳榮誌、陳慈行、張美玉、林三勲、廖慶順、廖煥榮、廖大森、廖國棟、廖國治、廖東海、廖妤茵、賴永福、廖程夏、廖望、林武勇、廖汝燦、廖國賀、廖國琛、賴永嘉、賴美惠即賴盈伃、李賴柳燕、廖啓鑽、廖啓授、李應煌、李應東、李麗美、李瑞明、李瑞發、李瑞慶、曾智群律師即黃士芳之遺產管理人、黃秋雄、林瑞彬、林平國、陳泓成、陳清泉、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黃冠仁、李志清、黃裕添、王秀英、王泰山、陳王翠玉、王翠娟、謝王翠雲、陳王翠霞、王俊堯、王翠琴、王泰然、黃金德、廖綉、翁銘樹、陳廖却、林金枝、陳明偉、廖進坤、林品瑞、田淇質、陳淦德、林重盛、李林不要、李林民為、廖楊碧珍、王郁雯、王碧芬、陳王碧琬、田梅、莊清原、翁慶川、廖純正、黃培基等人均表示同意將12-5、12-103地號土地;
12-216、12-219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其等之應有部分面積總合已超過12-5、12-103地號土地及12-216、12-219地號土地合計面積2 分之1 ,故原告請求將12-5、12-103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將12-216、12-219地號土地合併分割,與民法第824條第6項之規定相符,亦屬有據。
㈡、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
又分割共有物固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惟盡量依各共有人使用現狀定分割方法,以維持現狀,減少共有人所受損害,當不失為裁判分割斟酌之一種原則(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1607號、82年度臺上字第199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12-209地號土地位於12-5地號土地中間,未臨道路,目前雜草叢生;
81-4地號土地之東、南邊均臨道路,北邊有部分臨巷道,現況圖所示編號A3、A8、A10 部分土地為巷道,編號A1、A2、A4、A5、A6、A7、A9、A11 、A12 、A13 、A15 、A16 部分土地上有建物;
12-5地號土地北邊臨道路,南邊臨巷道,現況圖所示編號B1、B2、B3、B4部分土地上有建物;
12-103地號土地北、西邊均臨道路、南邊臨巷道,現況圖所示編號B4、C1、C2、C3、C4、C5部分土地上有建物;
12-216地號土地北邊臨巷道,現況圖所示編號D1、D2、D3、D4、D5、D6土地上有建物;
12-219地號土地西、南邊均臨道路,北邊臨巷道,現況圖所示編號E 、G 部分土地為巷道,編號F1至編號F39 (編號F17 除外)部分土地上有建物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兩造及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履勘現場屬實,有本院之勘驗測量筆錄、現場圖、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服務、現場照片及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104 年11月25日虎地二字第1040006782號函檢送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明(見調字卷四第507-591 頁、調字卷五第302-308 頁)。
⒈有關81-4地號土地:⑴原告及被告陳榮誌、陳慈行、陳泓成、陳清泉、中華民國、廖進坤、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李忠謀、李忠興、李啓宏、田炎銘、田淇質、翁慶川、田梅等人均明白表示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即編號A 部分面積607.2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榮誌取得;
編號B 部分面積167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斯雨取得;
編號C 部分面積167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忠佑取得;
編號D 部分面積167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慈行取得;
編號E 部分面積176.9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文陸取得;
編號F 部分面積227.03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泓成、陳明煌、張玉芬、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悅欣、陳治宏、陳育彥等人共同取得;
編號G 部分面積1,018.82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中華民國取得;
編號H 部分面積395.15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廖進坤取得;
編號I 部分面積2,212.8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共同取得;
編號J 部分面積139.82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田炎銘取得;
編號K 部分面積120.03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李忠謀、李忠興、李啓宏共同取得;
編號N3部分面積412.17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田淇質取得;
編號N4部分面積359.5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翁慶川取得;
編號N5部分面積335.7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田梅取得;
編號L 部分面積107.78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M 部分面積229.65平方公尺土地由81-4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繼續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
編號N1部分面積210 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N2部分面積197.45平方公尺土地均變價分割。
且本院將與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分割方法相同之修正前乙案分割圖送達其餘被告,其餘被告收受後均未具狀為反對之陳述,足見其等對81-4地號土地以前述方法分割,亦無相反之意見。
又81-4地號土地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能保留81-4地號土地上大部分之建物,符合該土地之使用現狀。
又編號N1、N2部分土地現均由訴外人占有使用,將上開土地變價分割,讓編號N1、N2部分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有機會買得其等所有建物坐落之基地,可避免日後共有人與占用人間產生拆屋還地之糾紛,造成整體利益之損失。
此外,81-4地號土地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每位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均臨道路,出入不成問題,且寬度最少為4 公尺,亦符合日後供建築房屋使用之目的。
⑵本院審酌81-4地號土地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現狀、整體經濟效用及共有人之全體利益,認為81-4地號土地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尚屬公平妥適,爰判決分割如主文第22項所示。
⒉有關12-5、12-103地號土地:⑴原告及被告黃瑞文、陳廖却、陳聖文、陳聖昌、張美玉、林三勲、陳泓成、陳清泉、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林瑞彬、林平國、翁格等人均明白表示12-5、12-103地號土地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即編號O 部分面積590.15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黃瑞文取得;
編號P 部分面積935.1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廖綉取得;
編號Q 部分面積486.7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廖却取得;
編號R 部分面積172.2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廖却、陳聖元、陳聖昌、陳聖哲、陳聖文、張美玉共同取得;
編號S 部分面積1,709.01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黃宗澤取得;
編號T 部分面積1,027.31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林三勲取得;
編號U1部分面積797.5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泓成、陳明煌、張玉芬共同取得;
編號U2部分面積797.5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悅欣、陳治宏、陳育彥共同取得;
編號V 部分面積2,979.75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共同取得;
編號W 部分面積1,072.2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林瑞彬、林平國共同取得;
編號X 部分面積1,028.75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翁格取得;
編號Y 部分面積374.37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聖文取得;
編號Z1部分面積418.18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Z2部分面積905.28平方公尺土地均變價分割。
且本院將與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分割方法相同之修正前乙案分割圖送達其餘被告,其餘被告收受後均未具狀為反對之陳述,足見其等對12-5、12-103地號土地以前述方法分割,亦無相反之意見。
⑵被告黃宗澤雖陳稱其希望分配在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S 部分土地北邊之空地,因上開土地現由其占有使用,編號S 部分土地上之建物為其父親所有,其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利,分配在編號S 部分土地北邊之空地,可避免將來與兄弟姊妹間發生紛爭等語。
惟本院考量編號S 部分土地上有被告黃宗澤父親所興建之建物,該建物雖非被告黃宗澤一人所有,被告黃宗澤分得該部分土地後仍需與其兄弟姊妹處理建物權屬之問題,但編號S 部分土地長期以來既由被告黃宗澤之家族使用,該土地上並有被告黃宗澤與其他兄弟姊妹公同共有之建物,自無將該部分土地分由其他共有人取得之理。
何況倘將編號S 部分土地北邊之空地分由被告黃宗澤取得,則被告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等人所分得之土地,將被分割成數筆,不利土地之整體開發使用,故被告黃宗澤主張分配在編號S 部分土地北邊之空地,為本院所不採。
⑶被告廖綉雖陳稱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P 部分土地東邊有一塊空地,其不想分配該空地,且希望於編號V 部分土地上開設一條道路,供其通往12-236地號土地之道路等語。
惟被告廖綉於105 年7 月5 日具狀表示其希望分得該書狀附件所示編號E1部分之土地(見訴字卷三第437 、441 頁),而編號E1部分土地即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P 部分土地,被告廖綉之主張前後反覆不一,實非可取。
況編號P 部分土地東邊之空地倘分配予其他共有人,取得該空地之共有人因未臨道路,出入有問題。
又編號P 部分土地之南方臨既成巷道,並無於編號V部分土地上留設一條道路供被告廖綉往北通往12-236地號土地道路之必要,故本院認為被告廖綉上開主張為不可採。
⑷此外,12-5、12-103地號土地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能保留12-5、12-10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符合上開土地之使用現狀。
且編號Z1、Z2部分土地現均由訴外人占有使用,將上開土地變價分割,讓編號Z1、Z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有機會買得其等所有建物坐落之基地,可避免日後共有人與占用人間產生拆屋還地之糾紛,造成整體利益之損失。
又12-5、12-103地號土地以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每位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均臨道路,出入不成問題,且寬度最少為12公尺(被告陳廖却、陳聖元、陳聖昌、陳聖哲、陳聖文等人為母子關係,其等所分得之編號Q 、R 部分土地得合併使用),亦符合日後供建築房屋使用之目的。
⑸綜合以上各情,並審酌12-5、12-103地號土地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現狀、整體經濟效用及共有人之全體利益,認為12-5、12-103地號土地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合併分割,尚屬公平妥適,爰判決分割如主文第23項所示。
⒊有關12-209地號土地:因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等人分得如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V 部分土地,故將坐落在編號V 部分土地中之12-209地號土地分由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等人共同取得,可解決該土地未臨道路之問題,且能使該土地與編號V 部分土地共同使用,增加12-209地號土地之效益。
雖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等人陳稱附件一乙案修正有關12-209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案及估價報告書均漏列被告莊清原,被告莊清原願與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等人共同持有12-209地號土地等語。
然由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莊清原等人於105 年11月7 日之民事陳報狀所載(見訴字卷五第563 、567 頁),其等均僅提及願共同分配在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V 、癸1 、癸2 、癸3 、I 部分土地,並未提到願共同分配12-209地號土地,可見上開分割方案及估價報告書未將被告莊清原列於12-209地號土地中,並無違誤。
故12-209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判決如主文第21項所示。
⒋有關12-216、12-219地號土地:⑴原告及被告王秀英、黃秋雄、張美玉、虎尾鎮、陳明偉、黃裕添、黃金德、陳泓成、陳清泉、廖慶順、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林金枝、李志清、李瑞明、李瑞發、李瑞慶、翁銘訓、林品瑞、林三勲、田炎銘、翁銘樹等人均明白表示12-216、12-219地號土地同意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即編號甲部分面積642.27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王秀英取得;
編號乙部分面積952.8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黃秋雄取得;
編號丙部分面積717.9 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張美玉取得;
編號丁部分面積229.32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虎尾鎮取得;
編號戊部分面積874.88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明偉取得;
編號己部分面積1,582.38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黃金德、黃裕添共同取得;
編號庚部分面積369.58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悅欣、陳治宏、陳育彥共同取得;
編號辛部分面積369.59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陳泓成、陳明煌、張玉芬共同取得;
編號壬部分面積510.35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廖慶順取得;
編號癸1 部分面積1,448.5 平方公尺、編號癸2 部分面積1,530.39平方公尺及編號癸3 部分面積1,973.5 平方公尺土地均分由被告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共同取得;
編號子部分面積150.94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林金枝取得;
編號丑部分面積426.15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李志清取得;
編號寅1 部分面積600.45平方公尺及編號寅2 部分面積981.43平方公尺土地均分由被告李瑞慶、李瑞發、李瑞明共同取得;
編號卯部分面積974.13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翁銘訓取得;
編號辰部分面積500.27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林品瑞取得;
編號巳部分面積1,825.78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林三勲取得;
編號午部分面積112.94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田炎銘取得;
編號酉部分面積632.49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翁銘樹取得;
編號申1 部分面積368.59平方公尺土地及編號申2 部分面積1,757.4 平方公尺土地,均分由12-216、12-219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繼續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使用;
編號未1 部分面積264.72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2 部分面積303.42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3 部分面積109.64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4 部分面積259.88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5 部分面積179.38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6 部分面積198.27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7 部分面積483.48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8 部分面積122 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9 部分面積527.62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0部分面積469.1 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1部分面積320.62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2部分面積276.84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3部分面積804.18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4部分面積700.2 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5部分面積476.75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6部分面積289.76平方公尺土地、編號未17部分面積452.11平方公尺土地均變價分割。
且本院將與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分割方案相同之修正前乙案分割圖送達其餘被告,其餘被告收受後均未具狀為反對之陳述,足見其等對12-216、12-219地號土地以前述方法分割,亦無相反之意見。
⑵被告廖純正雖陳稱:其世居於門牌號碼雲林縣○○鎮○地里○地00號,希望分得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巳部分土地。
本院審酌被告廖純正陳稱其居住在現況圖所示編號F31 土地上之門牌號碼雲林縣○○鎮○地里○地00號房屋(下稱30號房屋)等情,有其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足憑(見訴字卷五第421 頁),固堪信屬實。
惟因被告廖純正所欲分得之編號巳部分土地不僅有30號房屋坐落其上,同路29號房屋全部及28號房屋部分亦坐落其上,面積共計1,825.78平方公尺。
而被告廖純正就12-216、12-219地號土地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僅305.15平方公尺,與編號巳部分土地面積相差1,520.63平方公尺,實在過於懸殊。
且倘若將編號巳部分土地分由被告廖純正取得,則被告林三勲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1,825.78平方公尺土地,將分散於編號未1至編號未17各處,不利其土地整筆之開發利用。
是本院審酌上情,認為編號巳部分土地應分由被告林三勲取得,較符合公平原則。
⑶被告黃培基雖亦陳稱:其世居於門牌號碼雲林縣○○鎮○地里○地00號,希望分得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巳部分土地。
惟查,被告黃培基陳稱其世居於現況圖所示編號F32 土地上之門牌號碼雲林縣○○鎮○地里○地00號房屋(下稱29號房屋),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
且縱其所述屬實,因被告黃培基欲分得之編號巳部分土地不僅有29號房屋坐落其上,30號房屋全部及同路28號房屋部分亦坐落其上,面積共計1,825.78平方公尺。
而被告黃培基就12-216、12-219地號土地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僅212.37平方公尺,與編號巳部分土地面積相差1,613.41平方公尺,基於同上理由,本院認為編號巳部分土地應分由被告林三勲取得,較符合公平原則。
⑷又倘若將被告廖純正所使用之土地即現況圖所示編號F31 部分土地分給被告廖純正,將被告黃培基所使用之土地即現況圖所示編號F32 部分土地分給被告黃培基,則如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巳部分土地扣除上開土地後僅餘241.43平方公尺(計算式1,825.78-747.93-836.42=241.43),同樣會造成被告林三勲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1,825.78平方公尺土地分散於各處之不公平現象,故上開分割方法亦為本院所不採。
⑸另被告翁銘訓雖陳稱其已向被告黃宗澤購買12-216地號土地之持分,希望分得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未13部分之土地,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證(見訴字卷九第149-161 頁)。
惟本院審酌編號未13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並非被告翁銘訓所有,為了讓編號未13部分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有機會取得該部分土地,避免其建物被拆除,且考量編號未13部分土地面積為804.18平方公尺,而被告翁銘訓向被告黃宗澤購買12-216地號土地之持分面積扣除道路負擔面積後僅313.15平方公尺,被告翁銘訓於該土地上既無建物存在,即無將該土地分由被告翁銘訓取得,使其多分得491.03平方公尺土地之理。
⑹此外,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能保留12-216、12-219地號土地上大部分之建物,符合上開土地之使用現狀。
且編號未1 至編號未17部分土地現均由訴外人占有使用,將上開土地變價分割,讓編號未1 至編號未17部分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有機會買得其等所有建物坐落之基地,可避免日後共有人與占用人間產生拆屋還地之糾紛,造成整體利益之損失。
又12-216、12-219地號土地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分割,每位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均臨道路或巷道,出入不成問題,且寬度最少為8 公尺,亦符合日後供建築房屋使用之目的。
⑺本院審酌12-216、12-219地號土地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現狀、整體經濟效用及共有人之全體利益,認為12-216、12-219地號土地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法合併分割,尚屬公平妥適,爰判決分割如主文第24項所示。
⒌被告許林美珠、賴永福雖曾主張要分配土地等語,惟本院考量被告許林美珠為林本人之繼承人,被告賴永福為廖明之繼承人,其二人均須與林本人、廖明之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林本人、廖明就系爭六筆土地之應有部分。
而林本人於81-4地號土地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為36.7平方公尺,於12-5、12-103地號土地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為70.63 平方公尺,於12-216、12-219地號土地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為125.25平方公尺,於12-209地號土地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為0.0159平方公尺;
廖明於81-4地號土地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為293.63平方公尺,於12-5、12-103地號土地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為565.03平方公尺,於12-216、12-219地號土地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為1,004.17平方公尺,於12-209地號土地扣除道路負擔後之應有部分面積為0.1274平方公尺,又林本人之繼承人共13人,廖明之繼承人共58人,經遺產分割後,被告許林美珠、賴永福可分得之土地將因過小而成為畸零地,與雲林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所規定之最小建築面積不符,日後無法作為建築房屋使用。
何況,林本人及廖明之其他繼承人於收受本院所送達與附件一乙案修正相同之分割圖後,均未為反對之陳述,足見其等均同意採分配價金之分割方式。
被告許林美珠、賴永福收受本院所送達之前述分割圖後,未再具狀為反對之陳述,亦見其二人並不堅持非分配土地不可。
故有關林本人、廖明就系爭六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權利,本院認為應以價金補償為宜。
⒍至於被告黃裕添陳稱其持分面積有400 坪,地政機關只登記40坪部分:按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
是法院應依土地登記簿上記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裁判分割共有物。
共有人或第三人對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共有人或應有部分有所爭執,應另以訴訟處理(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3131號判例、101 年度臺抗字第224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12-216、12-21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既記載被告黃裕添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各為174048分之12359 、870240分之755 ,則本院於裁判分割12-216、12-219地號土地時,即應就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被告黃裕添之應有部分而為分配。
⒎被告陳泓成主張其與被告陳明煌、張玉芬、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陳悅欣、陳治宏、陳育彥等人所分配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編號F 、U1、U2、庚、辛部分土地,每位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要更正如前所述部分;
及被告翁銘訓陳稱被告黃宗澤已將12-216地號土地之持分出售給被告翁銘訓部分,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均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完畢,是附件一乙案修正之附表及估價報告書有關被告陳泓成等人所取得之編號F 、U1、U2、庚、辛部分土地,及被告黃宗澤所有之12-21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均未隨之予以變更,但被告陳泓成等人就其等嗣後所取得81-4、12-5、12-103、12-216、12-21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權利,及被告翁銘訓就其嗣後所取得12-216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權利,均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前段「於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及同法第401條第1項「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之規定,主張本判決對其等亦屬有效。
㈢、復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⒈12-209地號土地如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案分割,則被告巫國想多分得0.4017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巫文傑多分得0.7789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巫承多分得0.7789平方公尺土地,被告許惠英多分得0.1483平方公尺土地,其餘共有人均未分得土地。
⒉81-4地號土地如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案分割,則被告田梅多分得299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翁慶川多分得212.7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泓成多分得13.38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明煌多分得13.37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史是多分得8.02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清泉多分得8.02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清塗多分得8.02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悅欣、陳治宏多分得8.02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榮誌多分得106.69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斯雨多分得41.88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忠佑多分得41.88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慈行多分得41.89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文陸多分得51.78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育彥多分得8.02平方公尺土地,被告莊清原多分得192.68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巫國想多分得194.11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巫文傑多分得477.78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巫承多分得477.78平方公尺土地,被告許惠英多分得20.7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張玉芬多分得13.37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廖進坤多分得61.48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李忠謀多分得31.86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李忠興多分得31.86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李啓宏多分得31.86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田炎銘多分得96.32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田淇質多分得406.73平方公尺土地,其餘共有人(被告中華民國除外),均未分得土地。
⒊12-5、12-103地號土地如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案分割,則被告黃瑞文多分得146.31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泓成多分得218.76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明煌多分得218.75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史是多分得131.25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清泉多分得131.25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清塗多分得131.25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悅欣、陳治宏多分得131.25平方公尺土地,被告翁格多分得631.92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育彥多分得131.25平方公尺土地,被告林平國多分得69.53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林瑞彬多分得69.53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張玉芬多分得218.75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廖綉多分得652.58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廖却多分得462.73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聖文多分得290.66平方公尺土地,其餘被告(被告陳聖元、陳聖昌、陳聖哲、張美玉、黃宗澤、林三勲、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除外)均未分得土地。
⒋12-216、12-219地號土地如依附件一乙案修正所示方案分割,則被告張美玉多分得450.09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泓成多分得39.51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明煌多分得39.51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黃秋雄多分得932.29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史是多分得23.7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清泉多分得23.7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清塗多分得23.7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悅欣、陳治宏多分得23.69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黃裕添多分得853.82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黃金德多分得506.95平方公尺土地,被告王秀英多分得621.76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廖慶順多分得146.32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育彥多分得23.69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莊清原多分得7.41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巫國想多分得14.44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巫文傑多分得28.06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巫承多分得28.06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許惠英多分得4.64平方公尺土地,被告張玉芬多分得39.5平方公尺土地,被告林金枝多分得67.25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陳明偉多分得781.9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田炎銘多分得94.34 平方公尺土地,被告翁銘樹多分得185.07平方公尺土地,被告林品瑞多分得481.67平方公尺土地,其餘被告(被告虎尾鎮、李志清、李瑞慶、李瑞發、李瑞明、翁銘訓、林三勲除外)均未分得土地。
⒌經兩造合意囑託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前述多分得土地之共有人應補償少分得土地共有人之金額,鑑定結果:⑴12-209地號土地:被告巫國想應提出1,674 元,被告巫文傑應提出3,245元,巫承應提出3,245 元,被告許惠英應提出618 元,用以補償如附件二「12-209地號土地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受補償人欄所載之人如附件二所示之金額。
⑵81-4地號土地:被告田梅應提出1,624,951 元,被告翁慶川應提出1,327,726 元,被告陳泓成應提出83,556元,被告陳明煌應提出83,556元,被告陳史是應提出50,146元,被告陳清泉應提出50,146元,被告陳清塗應提出50,146元,被告陳悅欣、陳治宏應連帶提出50,146元,被告陳榮誌應提出801,506 元,被告陳慈行應提出227,254 元,被告陳文陸應提出316,027 元,被告陳斯雨應提出227,194 元,被告陳忠佑應提出227,194 元,被告陳育彥應提出50,146元,被告莊清原應提出1,127,643 元,被告巫國想應提出1,135,994 元,被告巫文傑應提出2,796,096 元,被告巫承應提出2,796,096 元,被告許惠英應提出121,128 元,被告張玉芬應提出83,556元,被告廖進坤應提出427,764 元,被告李忠謀應提出180,423 元,被告李忠興應提出180,423 元,被告李啓宏應提出180,423 元,被告田炎銘應提出516,128 元,被告田淇質應提出2,642,002 元,用以補償如附件三「81-4地號土地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受補償人欄所載之人如附件三所示之金額。
⑶12-5、12-103地號土地:被告黃瑞文應提出788,406 元,被告陳泓成應提出1,242,386 元,被告陳明煌應提出1,242,386 元,被告陳史是應提出745,420 元,被告陳清泉應提出745,420 元,被告陳清塗應提出745,420 元,被告陳悅欣、陳治宏應連帶提出745,420 元,被告翁格應提出3,794,649 元,被告陳育彥應提出745,420 元,被告林平國應提出674,802 元,被告林瑞彬應提出674,802 元,被告張玉芬應提出1,242,386 元,被告廖綉應提出3,504,859 元,被告陳廖却應提出2,612,468 元,被告陳聖文應提出1,833,117 元,用以補償如附件四「12-5、12-103地號土地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受補償人欄所載之人如附件四所示之金額。
⑷12-216、12-219地號土地:被告張美玉應提出2,695,513 元,被告陳泓成應提出209,059 元,被告陳明煌應提出209,059 元,被告黃秋雄應提出5,282,486 元,被告陳史是應提出125,388 元,被告陳清泉應提出125,388 元,被告陳清塗應提出125,388 元,被告陳悅欣、陳治宏應連帶提出125,388 元,被告黃裕添應提出4,851,544 元,被告黃金德應提出2,901,077 元,被告王秀英應提出3,674,020 元,被告廖慶順應提出732,966 元,被告陳育彥應提出125,388 元,被告莊清原應提出102,180 元,被告巫國想應提出199,200 元,被告巫文傑應提出386,915 元,被告巫承應提出386,915 元,被告許惠英應提出64,058元,被告張玉芬應提出209,059 元,被告林金枝應提出413,187元,被告陳明偉應提出4,723,378 元,被告田炎銘應提出435,725 元,被告翁銘樹應提出1,005,812 元,被告林品瑞應提出2,846,143 元,用以補償如附件五「12-216、12-219地號土地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受補償人欄所載之人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
⒍雖被告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黃秋雄、翁銘樹等人陳稱鑑定價格過高,被告莊慧萍、吳北和、吳南俊等人則陳稱鑑定價格過低,被告廖綉亦陳稱12-216地號土地之鑑定價格過低。
惟本院審酌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係經國家考試及格,具有估價方面之專業能力及經驗(見估價報告書最後一頁),且係由兩造合意委託之鑑定人,其所為之鑑定對兩造應無偏頗之虞。
且上開鑑定結果經估價師針對系爭六筆土地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分析及系爭六筆土地依最有效使用情況下,採用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等二種估價方法進行評估,據以計算出每筆土地每位共有人分割後所取得之分配價值,再扣除分割前之持分價值,算出系爭六筆土地多分配土地之共有人應補償少分配土地共有人之金額,其鑑定內容並無違誤。
而每位共有人取得系爭六筆土地之原因不一,取得土地之成本價格亦不相同,因此尚難僅憑鑑定之價格與少數共有人取得土地之成本不相符,即認鑑定結果不可採。
⒎綜上,有關12-209地號土地、81-4地號土地、12-5與12-103地號土地、12-216與12-219地號土地共有人間應相互補償之金額,爰判決如主文第25、26、27、28項所示。
四、第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設有規定。
又上開所稱準用之民法第881條第1項、第2項、第899條第1項則各係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
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查,本件被告巫國想於12-20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11740 、81-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31080分之478 、1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9640、12-10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7090 、12-21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9640、12-21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7557,雖均於103 年1 月3 日設定1,3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訴外人陳美惠;
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2-10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435120分之29570 、12-20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435120分之14785 、12-21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14785、12-21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435120分之26960 ,雖均分別於88年12月10日、102 年11月15日設定1,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呂媐岷、呂秋香(債權額比例各2 分之1 ),惟因陳美惠、呂媐岷、呂秋香經原告合法告知訴訟後均未參加訴訟(見回證卷一第13、15、17頁),依上開規定,陳美惠對被告巫國想於12-20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7560分之11740 、81-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1080 分之478 、1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7560分之9640、12-10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7560分之7090、12-21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7560分之9640、12-21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7560分之7557之抵押權,分割後即移存於被告巫國想所取得如主文所示之土地及所分得之補償金上。
呂媐岷、呂秋香對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2-10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35120分之29570 、12-20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35120分之14785 、12-21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7560分之14785 、12-21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35120分之26960之抵押權,分割後即移存於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得如主文所示之土地及所分得之補償金上。
五、再按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以後,因有效之裁判分割,其權利即集中於分割後之特定物或價金,此為債務人原來權利在型態上之變更,當為查封效力之所及,有最高法院69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補充說明可資參照。
查原共有人黃士庭於1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626、12-10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626 、12-21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7560分之626 、12-21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626 ;
原共有人黃士芳於1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626 、12-10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626 、12-21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626 、12-21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626 ;
被告黃冠仁於1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626 、12-10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626 、12-21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626 、12-21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626 ,均被訴外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
另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2-10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435120分之29570 、12-20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435120分之14785 、12-21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217560分之14785 、12-21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435120分之26960 ,均被訴外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均被訴外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依上開說明,其查封之效力自應集中至黃士庭之繼承人即被告黃韋文、黃莉惟;
黃士芳之遺產管理人即被告曾智群律師、被告黃冠仁及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後所取得之補償金上。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雖有理由,惟關於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共有人全體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公平。
故本院審酌兩造之利害關係,命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其中陳、王到、林清江、林合宜、林三棟、林本人、林本在、林永振、吳喬生、廖殽、廖明、廖朋、曾壽彥、王玉珠、黃陳瑟、黃士庭、黃朝深、陳穎山、陳清田等人之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因屬負擔不可分,故該部分由其等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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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雲林縣虎尾鎮大屯子段12-5、12-103、12-216、12-219、12-209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比例及訴訟 │
│ 費用負擔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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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北溪厝段81-4│大屯子段12-5│大屯子段12-1│大屯子段12-2│大屯子段12-2│大屯子段12-2│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
│ │ │地號土地之應│地號土地之應│03地號土地之│16地號土地之│19地號土地之│09地號土地之│ │
│ │ │有部分 │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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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327931 │
│ │ │0 分之220 │60 分之1540 │60 分之1540 │60 分之1540 │60 分之1540 │60 分之1540 │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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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王到之繼承人│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983804 │
│ │ │0 分之660 │60 分之4620 │60 分之4620 │60 分之4620 │60 分之4620 │60 分之4620 │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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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林清江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 │公同共有2175│ │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196376 │
│ │人 │0 分之165 │ │60分之1155 │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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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林合宜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245946 │
│ │人 │0 分之16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連帶負擔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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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林三棟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245946 │
│ │人 │0 分之16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連帶負擔 │
├──┼──────┼──────┼──────┼──────┼──────┼──────┼──────┼───────────────┤
│06 │林本人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245946 │
│ │人 │0 分之16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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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林本在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245946 │
│ │人 │0 分之16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60分之1155 │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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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田梅 │31080分之165│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00000000分之245946 │
│ │ │ │1155 │1155 │1155 │1155 │11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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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林永振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327931 │
│ │人 │0 分之220 │60分之1540 │60分之1540 │60分之1540 │60分之1540 │60分之1540 │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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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吳喬生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196773 │
│ │人 │0 分之132 │60分之924 │60分之924 │60分之924 │60分之924 │60分之924 │連帶負擔 │
├──┼──────┼──────┼──────┼──────┼──────┼──────┼──────┼───────────────┤
│11 │吳慶生即吳東│31080 分之66│217560 分之 │217560 分之 │217560 分之 │217560 分之 │217560 分之 │00000000分之983804 │
│ │海之繼承人 │0 │4620 │4620 │4620 │4620 │4620 │ │
├──┼──────┼──────┼──────┼──────┼──────┼──────┼──────┼───────────────┤
│12 │翁慶川 │31080 分之66│ │ │ │ │ │00000000分之153980 │
│ │ │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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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黃朝深之繼承│公同共有14分│ │ │ │ │ │00000000分之0000000 │
│ │人 │之3 │ │ │ │ │ │連帶負擔 │
├──┼──────┼──────┼──────┼──────┼──────┼──────┼──────┼───────────────┤
│14 │陳邦彥 │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00000000分之65594 │
│ │ │8 │8 │8 │8 │8 │8 │ │
├──┼──────┼──────┼──────┼──────┼──────┼──────┼──────┼───────────────┤
│15 │黃宗澤 │ │0000000 分之│979020分之 │217560分之26│ │217560分之15│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 │266797 │119849 │462 │ │540 │ │
├──┼──────┼──────┼──────┼──────┼──────┼──────┼──────┼───────────────┤
│16 │廖朋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 │00000000分之491860 │
│ │ │60分之2310 │60分之2310 │60分之2310 │60分之2310 │60分之2310 │ │連帶負擔 │
│ │ │ │ │ │ │ │ │ │
├──┼──────┼──────┼──────┼──────┼──────┼──────┼──────┼───────────────┤
│17 │吳北和 │31080 分之22│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00000000分之327931 │
│ │ │0 │40 │40 │40 │40 │40 │ │
├──┼──────┼──────┼──────┼──────┼──────┼──────┼──────┼───────────────┤
│18 │吳南俊 │31080 分之22│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00000000分之327931 │
│ │ │0 │40 │40 │40 │40 │40 │ │
├──┼──────┼──────┼──────┼──────┼──────┼──────┼──────┼───────────────┤
│19 │吳香慧 │31080 分之13│217560分之92│217560分之92│217560分之92│217560分之92│217560分之92│00000000分之196773 │
│ │ │2 │4 │4 │4 │4 │4 │ │
├──┼──────┼──────┼──────┼──────┼──────┼──────┼──────┼───────────────┤
│20 │陳拓榮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00000000分之81995 │
├──┼──────┼──────┼──────┼──────┼──────┼──────┼──────┼───────────────┤
│21 │陳哲生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00000000分之81995 │
├──┼──────┼──────┼──────┼──────┼──────┼──────┼──────┼───────────────┤
│22 │陳勁宇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00000000分之81995 │
├──┼──────┼──────┼──────┼──────┼──────┼──────┼──────┼───────────────┤
│23 │陳勁州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00000000分之81995 │
├──┼──────┼──────┼──────┼──────┼──────┼──────┼──────┼───────────────┤
│24 │曾壽彥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163961 │
│ │人 │0 分之110 │60分之770 │60分之770 │60分之770 │60分之770 │60分之770 │連帶負擔 │
├──┼──────┼──────┼──────┼──────┼──────┼──────┼──────┼───────────────┤
│25 │曾和彥 │ │ │ │ │ │217560分之77│00000000分之11 │
│ │ │ │ │ │ │ │0 │ │
├──┼──────┼──────┼──────┼──────┼──────┼──────┼──────┼───────────────┤
│26 │曾恒美 │31080 分之11│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00000000分之163961 │
│ │ │0 │0 │0 │0 │0 │0 │ │
├──┼──────┼──────┼──────┼──────┼──────┼──────┼──────┼───────────────┤
│27 │楊曾安美 │31080 分之11│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00000000分之163961 │
│ │ │0 │0 │0 │0 │0 │0 │ │
├──┼──────┼──────┼──────┼──────┼──────┼──────┼──────┼───────────────┤
│28 │吳品德 │31080 分之66│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00000000分之98386 │
│ │ │ │2 │2 │2 │2 │2 │ │
├──┼──────┼──────┼──────┼──────┼──────┼──────┼──────┼───────────────┤
│29 │吳金陵 │31080 分之66│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00000000分之98386 │
│ │ │ │2 │2 │2 │2 │2 │ │
├──┼──────┼──────┼──────┼──────┼──────┼──────┼──────┼───────────────┤
│30 │王玉珠之繼承│公同共有2797│公同共有2797│公同共有2797│公同共有2797│公同共有2797│公同共有2797│00000000分之36443 │
│ │人 │2 分之22 │2 分之22 │2 分之22 │2 分之22 │2 分之22 │2 分之22 │連帶負擔 │
├──┼──────┼──────┼──────┼──────┼──────┼──────┼──────┼───────────────┤
│31 │王郁雯 │ │ │ │ │ │27972分之22 │00000000分之3 │
│ │ │ │ │ │ │ │ │ │
├──┼──────┼──────┼──────┼──────┼──────┼──────┼──────┼───────────────┤
│32 │廖純正 │18648分之187│652680分之 │652680分之 │652680分之 │652680分之 │391608分之 │00000000分之577043 │
│ │ │ │84232 │8423 │8423 │8423 │5617 │ │
├──┼──────┼──────┼──────┼──────┼──────┼──────┼──────┼───────────────┤
│33 │廖雅蓉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00000000分之18211 │
│ │ │ │ │ │ │ │ │ │
├──┼──────┼──────┼──────┼──────┼──────┼──────┼──────┼───────────────┤
│34 │王建源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00000000分之18211 │
│ │ │ │ │ │ │ │ │ │
├──┼──────┼──────┼──────┼──────┼──────┼──────┼──────┼───────────────┤
│35 │中華民國(管│31080 分之45│ │ │ │217560分之15│ │00000000分之0000000 │
│ │理者:財政部│80 │ │ │ │260 │ │ │
│ │國有財產署)│ │ │ │ │ │ │ │
├──┼──────┼──────┼──────┼──────┼──────┼──────┼──────┼───────────────┤
│36 │陳泓成 │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00000000分之163961 │
│ │ │0 │0 │0 │0 │0 │0 │ │
├──┼──────┼──────┼──────┼──────┼──────┼──────┼──────┼───────────────┤
│37 │陳明煌 │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00000000分之163961 │
│ │ │0 │0 │0 │0 │0 │0 │ │
├──┼──────┼──────┼──────┼──────┼──────┼──────┼──────┼───────────────┤
│38 │黃蒼麟 │93240分之220│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00000000分之109307 │
│ │ │ │40 │40 │40 │40 │40 │ │
├──┼──────┼──────┼──────┼──────┼──────┼──────┼──────┼───────────────┤
│39 │黃德威 │93240分之220│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00000000分之109307 │
│ │ │ │40 │40 │40 │40 │40 │ │
├──┼──────┼──────┼──────┼──────┼──────┼──────┼──────┼───────────────┤
│40 │黃加威 │93240分之220│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652680分之15│00000000分之109307 │
│ │ │ │40 │40 │40 │40 │40 │ │
├──┼──────┼──────┼──────┼──────┼──────┼──────┼──────┼───────────────┤
│41 │王翠琴 │ │ │ │ │ │97902分之77 │00000000分之3 │
├──┼──────┼──────┼──────┼──────┼──────┼──────┼──────┼───────────────┤
│42 │王泰山 │ │ │ │ │ │97902分之77 │00000000分之3 │
├──┼──────┼──────┼──────┼──────┼──────┼──────┼──────┼───────────────┤
│43 │陳王翠玉 │ │ │ │ │ │97902分之77 │00000000分之3 │
├──┼──────┼──────┼──────┼──────┼──────┼──────┼──────┼───────────────┤
│44 │陳王翠霞 │ │ │ │ │ │97902分之77 │00000000分之3 │
├──┼──────┼──────┼──────┼──────┼──────┼──────┼──────┼───────────────┤
│45 │謝王翠雲 │ │ │ │ │ │97902分之77 │00000000分之3 │
├──┼──────┼──────┼──────┼──────┼──────┼──────┼──────┼───────────────┤
│46 │王泰然 │ │ │ │ │ │97902分之77 │00000000分之3 │
├──┼──────┼──────┼──────┼──────┼──────┼──────┼──────┼───────────────┤
│47 │王翠娟 │ │ │ │ │ │97902分之77 │00000000分之3 │
├──┼──────┼──────┼──────┼──────┼──────┼──────┼──────┼───────────────┤
│48 │林鎮國 │31080分之165│217560分之11│217560分之11│217560分之11│217560分之11│217560分之11│00000000分之245945 │
│ │ │ │55 │55 │55 │55 │55 │ │
├──┼──────┼──────┼──────┼──────┼──────┼──────┼──────┼───────────────┤
│49 │陳史是 │5180分之11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00000000分之98386 │
├──┼──────┼──────┼──────┼──────┼──────┼──────┼──────┼───────────────┤
│50 │陳清泉 │5180分之11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00000000分之98386 │
├──┼──────┼──────┼──────┼──────┼──────┼──────┼──────┼───────────────┤
│51 │陳清塗 │5180分之11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00000000分之98386 │
├──┼──────┼──────┼──────┼──────┼──────┼──────┼──────┼───────────────┤
│52 │陳悅欣、陳治│公同共有5180│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00000000分之98386 │
│ │宏 │分之11 │31080 分之66│31080 分之66│31080 分之66│31080 分之66│31080 分之66│連帶負擔 │
├──┼──────┼──────┼──────┼──────┼──────┼──────┼──────┼───────────────┤
│53 │陳世榮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00000000分之21861 │
├──┼──────┼──────┼──────┼──────┼──────┼──────┼──────┼───────────────┤
│54 │陳世章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00000000分之21861 │
├──┼──────┼──────┼──────┼──────┼──────┼──────┼──────┼───────────────┤
│55 │陳世宗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00000000分之21861 │
├──┼──────┼──────┼──────┼──────┼──────┼──────┼──────┼───────────────┤
│56 │王俊堯 │ │ │ │ │ │97902分之77 │00000000分之3 │
├──┼──────┼──────┼──────┼──────┼──────┼──────┼──────┼───────────────┤
│57 │玄鴻建設股份│31080分之110│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00000000分之163961 │
│ │有限公司 │ │0 │0 │0 │0 │0 │ │
├──┼──────┼──────┼──────┼──────┼──────┼──────┼──────┼───────────────┤
│58 │陳龍王 │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00000000分之65594 │
│ │ │8 │8 │8 │8 │8 │8 │ │
├──┼──────┼──────┼──────┼──────┼──────┼──────┼──────┼───────────────┤
│59 │王英彥 │31080分之55 │217560分之38│217560分之38│217560分之38│217560分之38│217560分之38│00000000分之81995 │
│ │ │ │5 │5 │5 │5 │5 │ │
├──┼──────┼──────┼──────┼──────┼──────┼──────┼──────┼───────────────┤
│60 │王英鴻 │31080分之110│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217560分之77│00000000分之163961 │
│ │ │ │0 │0 │0 │0 │0 │ │
├──┼──────┼──────┼──────┼──────┼──────┼──────┼──────┼───────────────┤
│61 │王英藩 │31080分之55 │217560分之38│217560分之38│217560分之38│217560分之38│217560分之38│00000000分之81995 │
│ │ │ │5 │5 │5 │5 │5 │ │
├──┼──────┼──────┼──────┼──────┼──────┼──────┼──────┼───────────────┤
│62 │吳宜靜 │31080 分之13│217560分之92│217560分之92│217560分之92│217560分之92│217560分之92│00000000分之196773 │
│ │ │2 │4 │4 │4 │4 │4 │ │
├──┼──────┼──────┼──────┼──────┼──────┼──────┼──────┼───────────────┤
│63 │王雅萍 │27972分之22 │27972分之15 │ │ │ │ │00000000分之9200 │
├──┼──────┼──────┼──────┼──────┼──────┼──────┼──────┼───────────────┤
│64 │陳陽鈺 │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00000000分之32792 │
│ │ │4 │4 │4 │4 │4 │4 │ │
├──┼──────┼──────┼──────┼──────┼──────┼──────┼──────┼───────────────┤
│65 │陳國恩 │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15│00000000分之32792 │
│ │ │4 │4 │4 │4 │4 │4 │ │
├──┼──────┼──────┼──────┼──────┼──────┼──────┼──────┼───────────────┤
│66 │陳榮誌 │31080 分之22│ │ │ │ │ │00000000分之524940 │
│ │ │50 │ │ │ │ │ │ │
├──┼──────┼──────┼──────┼──────┼──────┼──────┼──────┼───────────────┤
│67 │陳慈行 │62160 分之11│ │ │ │ │ │00000000分之131230 │
│ │ │25 │ │ │ │ │ │ │
├──┼──────┼──────┼──────┼──────┼──────┼──────┼──────┼───────────────┤
│68 │陳文陸 │62160 分之11│ │ │ │ │ │00000000分之131230 │
│ │ │25 │ │ │ │ │ │ │
├──┼──────┼──────┼──────┼──────┼──────┼──────┼──────┼───────────────┤
│68 │陳斯雨 │62160 分之11│ │ │ │ │ │00000000分之131230 │
│ │ │25 │ │ │ │ │ │ │
├──┼──────┼──────┼──────┼──────┼──────┼──────┼──────┼───────────────┤
│70 │陳忠佑 │62160 分之11│ │ │ │ │ │00000000分之131230 │
│ │ │25 │ │ │ │ │ │ │
├──┼──────┼──────┼──────┼──────┼──────┼──────┼──────┼───────────────┤
│71 │廖明之繼承人│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0 分1320 │60分之9240 │60分之9240 │60分之9240 │60分之9240 │60分之9240 │連帶負擔 │
├──┼──────┼──────┼──────┼──────┼──────┼──────┼──────┼───────────────┤
│72 │侯明志 │31080 分之10│217560分之10│217560分之10│217560分之10│21756 分之 │217560分之10│00000000分之149061 │
│ │ │ │0 │0 │0 │132 │0 │ │
├──┼──────┼──────┼──────┼──────┼──────┼──────┼──────┼───────────────┤
│73 │陳育彥 │5180分之11 │31080 分之66│31080 分之66│31080 分之66│31080 分之66│31080 分之66│00000000分之98386 │
├──┼──────┼──────┼──────┼──────┼──────┼──────┼──────┼───────────────┤
│74 │莊清原 │31080 分之54│217560分之40│217560分之40│217560分之40│217560分之40│217560分之40│00000000分之848035 │
│ │ │0 │20 │20 │20 │20 │20 │ │
├──┼──────┼──────┼──────┼──────┼──────┼──────┼──────┼───────────────┤
│75 │巫國想 │31080 分之54│217560分之10│217560分之75│217560分之10│217560分之75│217560分之12│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4 │102 │52 │102 │57 │202 │ │
├──┼──────┼──────┼──────┼──────┼──────┼──────┼──────┼───────────────┤
│76 │巫文傑 │31080 分之13│217560分之20│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20│217560分之14│217560分之24│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39 │325 │856 │325 │593 │006 │ │
├──┼──────┼──────┼──────┼──────┼──────┼──────┼──────┼───────────────┤
│77 │巫承 │31080 分之13│217560分之20│217560分之15│217560分之20│217560分之14│217560分之24│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39 │325 │856 │325 │593 │006 │ │
├──┼──────┼──────┼──────┼──────┼──────┼──────┼──────┼───────────────┤
│78 │許惠英 │31080 分之58│217560分之34│217560分之21│217560分之34│217560分之24│217560分之44│00000000分之483262 │
│ │ │ │38 │79 │38 │09 │76 │ │
├──┼──────┼──────┼──────┼──────┼──────┼──────┼──────┼───────────────┤
│79 │陳明霞 │31080 分之 │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217560分之46│00000000分之983804 │
│ │ │660 │20 │20 │20 │20 │20 │ │
├──┼──────┼──────┼──────┼──────┼──────┼──────┼──────┼───────────────┤
│80 │張玉芬 │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31080 分之11│00000000分之163961 │
│ │ │0 │0 │0 │0 │0 │0 │ │
├──┼──────┼──────┼──────┼──────┼──────┼──────┼──────┼───────────────┤
│81 │黃瑞文 │ │217560分之14│ │ │217560分之 │ │00000000分之581590 │
│ │ │ │785 │ │ │1305 │ │ │
├──┼──────┼──────┼──────┼──────┼──────┼──────┼──────┼───────────────┤
│82 │黃陳瑟之繼承│ │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196 │00000000分之112445 │
│ │人 │ │60分之626 │60分之626 │60分之626 │60分之626 │分之1 │連帶負擔 │
├──┼──────┼──────┼──────┼──────┼──────┼──────┼──────┼───────────────┤
│83 │黃士庭之繼承│ │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196 │00000000分之112445 │
│ │人 │ │60分之626 │60分之626 │60分之626 │60分之626 │分之1 │連帶負擔 │
├──┼──────┼──────┼──────┼──────┼──────┼──────┼──────┼───────────────┤
│84 │曾智群律師(│ │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196 分之1 │00000000分之112445 │
│ │即黃士芳之遺│ │6 │6 │6 │6 │ │ │
│ │產管理人) │ │ │ │ │ │ │ │
├──┼──────┼──────┼──────┼──────┼──────┼──────┼──────┼───────────────┤
│85 │林黃彩珠即黃│ │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196分之1 │00000000分之112445 │
│ │彩珠 │ │6 │6 │6 │6 │ │ │
├──┼──────┼──────┼──────┼──────┼──────┼──────┼──────┼───────────────┤
│86 │馮黃秀娥即黃│ │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196分之1 │00000000分之112445 │
│ │秀娥 │ │6 │6 │6 │6 │ │ │
├──┼──────┼──────┼──────┼──────┼──────┼──────┼──────┼───────────────┤
│87 │黃女滿 │ │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196分之1 │00000000分之112445 │
│ │ │ │6 │6 │6 │6 │ │ │
├──┼──────┼──────┼──────┼──────┼──────┼──────┼──────┼───────────────┤
│88 │黃幸即洪黃幸│ │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196分之1 │00000000分之112445 │
│ │ │ │6 │6 │6 │6 │ │ │
├──┼──────┼──────┼──────┼──────┼──────┼──────┼──────┼───────────────┤
│89 │黃照 │ │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196分之1 │00000000分之112445 │
│ │ │ │6 │6 │6 │6 │ │ │
├──┼──────┼──────┼──────┼──────┼──────┼──────┼──────┼───────────────┤
│90 │殷嘉蓓即黃秀│ │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196分之1 │00000000分之112445 │
│ │眞之繼承人 │ │6 │6 │6 │6 │ │ │
├──┼──────┼──────┼──────┼──────┼──────┼──────┼──────┼───────────────┤
│91 │黃冠仁 │ │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196分之1 │00000000分之112445 │
│ │ │ │6 │6 │6 │6 │ │ │
├──┼──────┼──────┼──────┼──────┼──────┼──────┼──────┼───────────────┤
│92 │黃文香 │ │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196分之1 │00000000分之112445 │
│ │ │ │6 │6 │6 │6 │ │ │
├──┼──────┼──────┼──────┼──────┼──────┼──────┼──────┼───────────────┤
│93 │黃青梅 │ │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196分之1 │00000000分之112445 │
│ │ │ │6 │6 │6 │6 │ │ │
├──┼──────┼──────┼──────┼──────┼──────┼──────┼──────┼───────────────┤
│94 │黃須美 │ │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217560分之62│196分之1 │00000000分之112445 │
│ │ │ │6 │6 │6 │6 │ │ │
├──┼──────┼──────┼──────┼──────┼──────┼──────┼──────┼───────────────┤
│95 │張美玉 │ │435120分之33│217560分之31│979020 分之 │979020 分之 │ │00000000分之440970 │
│ │ │ │43 │77 │11089 │11089 │ │ │
├──┼──────┼──────┼──────┼──────┼──────┼──────┼──────┼───────────────┤
│96 │林陳香 │ │217560分之11│ │217560分之11│ │ │00000000分之49570 │
│ │ │ │55 │ │55 │ │ │ │
├──┼──────┼──────┼──────┼──────┼──────┼──────┼──────┼───────────────┤
│97 │林三勲 │ │217560分之16│217560分之16│217560分之16│217560分之16│217560分之16│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 │800 │800 │800 │800 │800 │ │
├──┼──────┼──────┼──────┼──────┼──────┼──────┼──────┼───────────────┤
│98 │莊慧萍 │ │435120分之33│217560分之31│108780分之10│108780分之10│ │00000000分之400440 │
│ │ │ │43 │77 │61 │61 │ │ │
├──┼──────┼──────┼──────┼──────┼──────┼──────┼──────┼───────────────┤
│99 │黃秋雄 │ │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00000000分之33903 │
│ │ │ │5 │5 │5 │5 │5 │ │
├──┼──────┼──────┼──────┼──────┼──────┼──────┼──────┼───────────────┤
│100 │黃裕添 │ │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174048分之12│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00000000分之230733 │
│ │ │ │5 │5 │359 │5 │5 │ │
├──┼──────┼──────┼──────┼──────┼──────┼──────┼──────┼───────────────┤
│101 │黃金德 │ │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00000000分之33903 │
│ │ │ │5 │5 │5 │5 │5 │ │
├──┼──────┼──────┼──────┼──────┼──────┼──────┼──────┼───────────────┤
│102 │王秀英 │ │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870240分之75│00000000分之33903 │
│ │ │ │5 │5 │5 │5 │5 │ │
├──┼──────┼──────┼──────┼──────┼──────┼──────┼──────┼───────────────┤
│103 │王章榮 │ │ │ │ │ │97902分之77 │00000000分之3 │
├──┼──────┼──────┼──────┼──────┼──────┼──────┼──────┼───────────────┤
│104 │王鎵綺 │ │27972分之7 │27972分之22 │27972分之22 │ │ │00000000分之9170 │
├──┼──────┼──────┼──────┼──────┼──────┼──────┼──────┼───────────────┤
│105 │林平國 │ │217560分之76│217560分之76│ │ │217560分之76│00000000分之466675 │
│ │ │ │30 │30 │ │ │30 │ │
├──┼──────┼──────┼──────┼──────┼──────┼──────┼──────┼───────────────┤
│106 │林瑞彬 │ │217560分之76│217560分之76│ │ │217560分之76│00000000分之466675 │
│ │ │ │30 │30 │ │ │30 │ │
├──┼──────┼──────┼──────┼──────┼──────┼──────┼──────┼───────────────┤
│107 │金洹合實業股│ │ │435120分之29│217560分之14│435120分之26│435120分之 │00000000分之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570 │785 │960 │14785 │ │
├──┼──────┼──────┼──────┼──────┼──────┼──────┼──────┼───────────────┤
│108 │翁格 │ │ │31080 分之 │ │ │ │00000000分之396830 │
│ │ │ │ │1821 │ │ │ │ │
├──┼──────┼──────┼──────┼──────┼──────┼──────┼──────┼───────────────┤
│109 │虎尾鎮(管理│ │ │ │217560分之21│217560分之21│ │00000000分之249930 │
│ │者:雲林縣虎│ │ │ │10 │10 │ │ │
│ │尾鎮公所) │ │ │ │ │ │ │ │
├──┼──────┼──────┼──────┼──────┼──────┼──────┼──────┼───────────────┤
│110 │李瑞明 │ │ │ │ │217560分之61│ │00000000分之649560 │
│ │ │ │ │ │ │54 │ │ │
├──┼──────┼──────┼──────┼──────┼──────┼──────┼──────┼───────────────┤
│111 │李瑞發 │ │ │ │ │217560分之61│ │00000000分之649560 │
│ │ │ │ │ │ │54 │ │ │
├──┼──────┼──────┼──────┼──────┼──────┼──────┼──────┼───────────────┤
│112 │李志清 │ │ │ │ │217560分之 │ │00000000分之612930 │
│ │ │ │ │ │ │5807 │ │ │
├──┼──────┼──────┼──────┼──────┼──────┼──────┼──────┼───────────────┤
│113 │黃培基 │ │ │ │ │217560分之 │ │00000000分之231480 │
│ │ │ │ │ │ │2193 │ │ │
├──┼──────┼──────┼──────┼──────┼──────┼──────┼──────┼───────────────┤
│114 │李瑞慶 │ │ │ │ │217560分之61│ │00000000分之649560 │
│ │ │ │ │ │ │54 │ │ │
├──┼──────┼──────┼──────┼──────┼──────┼──────┼──────┼───────────────┤
│115 │王淑麗 │ │ │ │ │27972分之11 │ │00000000分之9030 │
├──┼──────┼──────┼──────┼──────┼──────┼──────┼──────┼───────────────┤
│116 │王志良 │ │ │ │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22 │00000000分之9033 │
├──┼──────┼──────┼──────┼──────┼──────┼──────┼──────┼───────────────┤
│117 │翁銘訓 │ │ │ │ │31080 分之14│ │00000000分之0000000 │
│ │ │ │ │ │ │37 │ │ │
├──┼──────┼──────┼──────┼──────┼──────┼──────┼──────┼───────────────┤
│118 │廖慶順 │ │ │ │ │31080 分之53│ │00000000分之396770 │
│ │ │ │ │ │ │7 │ │ │
├──┼──────┼──────┼──────┼──────┼──────┼──────┼──────┼───────────────┤
│119 │廖殽之繼承人│ │ │ │ │ │公同共有2175│00000000分之64 │
│ │ │ │ │ │ │ │60分之4620 │連帶負擔 │
├──┼──────┼──────┼──────┼──────┼──────┼──────┼──────┼───────────────┤
│120 │張世昌 │ │ │ │ │ │435120分之14│00000000分之102 │
│ │ │ │ │ │ │ │785 │ │
├──┼──────┼──────┼──────┼──────┼──────┼──────┼──────┼───────────────┤
│121 │洪素華 │31080分之44 │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00000000分之65594 │
│ │ │ │8 │8 │8 │8 │8 │ │
├──┼──────┼──────┼──────┼──────┼──────┼──────┼──────┼───────────────┤
│122 │吳俊杰 │31080分之44 │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00000000分之65594 │
│ │ │ │8 │8 │8 │8 │8 │ │
├──┼──────┼──────┼──────┼──────┼──────┼──────┼──────┼───────────────┤
│123 │吳玟艶 │31080分之44 │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217560分之30│00000000分之65594 │
│ │ │ │8 │8 │8 │8 │8 │ │
├──┼──────┼──────┼──────┼──────┼──────┼──────┼──────┼───────────────┤
│124 │廖施滿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 │00000000分之61480 │
│ │ │231 │231 │231 │231 │231 │ │ │
├──┼──────┼──────┼──────┼──────┼──────┼──────┼──────┼───────────────┤
│125 │廖乃慧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 │00000000分之61480 │
│ │ │231 │231 │231 │231 │231 │ │ │
├──┼──────┼──────┼──────┼──────┼──────┼──────┼──────┼───────────────┤
│126 │廖俊傑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 │00000000分之61480 │
│ │ │231 │231 │231 │231 │231 │ │ │
├──┼──────┼──────┼──────┼──────┼──────┼──────┼──────┼───────────────┤
│127 │廖三銖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 │00000000分之61480 │
│ │ │231 │231 │231 │231 │231 │ │ │
├──┼──────┼──────┼──────┼──────┼──────┼──────┼──────┼───────────────┤
│128 │廖三完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 │00000000分之61480 │
│ │ │231 │231 │231 │231 │231 │ │ │
├──┼──────┼──────┼──────┼──────┼──────┼──────┼──────┼───────────────┤
│129 │廖英足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 │00000000分之61480 │
│ │ │231 │231 │231 │231 │231 │ │ │
├──┼──────┼──────┼──────┼──────┼──────┼──────┼──────┼───────────────┤
│130 │廖俊喆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 │00000000分之61480 │
│ │ │231 │231 │231 │231 │231 │ │ │
├──┼──────┼──────┼──────┼──────┼──────┼──────┼──────┼───────────────┤
│131 │廖俊鑫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 │00000000分之61480 │
│ │ │231 │231 │231 │231 │231 │ │ │
├──┼──────┼──────┼──────┼──────┼──────┼──────┼──────┼───────────────┤
│132 │廖進坤 │31080分之 │ │ │ │ │ │00000000分之349960 │
│ │ │1500 │ │ │ │ │ │ │
├──┼──────┼──────┼──────┼──────┼──────┼──────┼──────┼───────────────┤
│133 │李忠謀 │93240分之110│ │ │ │ │ │00000000分之8550 │
│ │ │ │ │ │ │ │ │ │
├──┼──────┼──────┼──────┼──────┼──────┼──────┼──────┼───────────────┤
│134 │李忠興 │93240分之110│ │ │ │ │ │00000000分之8550 │
│ │ │ │ │ │ │ │ │ │
├──┼──────┼──────┼──────┼──────┼──────┼──────┼──────┼───────────────┤
│135 │李啓宏 │93240分之110│ │ │ │ │ │00000000分之8550 │
│ │ │ │ │ │ │ │ │ │
├──┼──────┼──────┼──────┼──────┼──────┼──────┼──────┼───────────────┤
│136 │陳江月娥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21760分之 │00000000分之65594 │
│ │ │308 │308 │308 │308 │308 │308 │ │
├──┼──────┼──────┼──────┼──────┼──────┼──────┼──────┼───────────────┤
│137 │田炎銘 │13986分之88 │ │ │97902分之77 │97902分77 │ │00000000分之65890 │
├──┼──────┼──────┼──────┼──────┼──────┼──────┼──────┼───────────────┤
│138 │田淇質 │13986 分之11│ │ │ │ │ │00000000分之5700 │
│ │ │ │ │ │ │ │ │ │
├──┼──────┼──────┼──────┼──────┼──────┼──────┼──────┼───────────────┤
│139 │廖綉 │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 │217560分之 │00000000分之342174 │
│ │ │ │4620 │4620 │4620 │ │4620 │ │
├──┼──────┼──────┼──────┼──────┼──────┼──────┼──────┼───────────────┤
│140 │陳穎山之繼承│ │公同共有2175│ │ │ │ │00000000分之23110 │
│ │人 │ │60分之770 │ │ │ │ │連帶負擔 │
│ │ │ │ │ │ │ │ │ │
├──┼──────┼──────┼──────┼──────┼──────┼──────┼──────┼───────────────┤
│141 │陳聖文 │ │97902分之616│97902分之616│ │ │ │00000000分之83710 │
│ │ │ │ │ │ │ │ │ │
├──┼──────┼──────┼──────┼──────┼──────┼──────┼──────┼───────────────┤
│142 │陳廖却 │ │ │217560分之 │ │ │ │00000000分之23970 │
│ │ │ │ │770 │ │ │ │ │
├──┼──────┼──────┼──────┼──────┼──────┼──────┼──────┼───────────────┤
│143 │林金枝 │ │ │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 │00000000分之91210 │
│ │ │ │ │ │770 │770 │ │ │
├──┼──────┼──────┼──────┼──────┼──────┼──────┼──────┼───────────────┤
│144 │陳明偉 │ │ │ │97902分之385│97902分之385│ │00000000分之1013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5 │林品瑞 │ │ │ │97902分之77 │195804分之 │ │00000000分之20270 │
│ │ │ │ │ │ │154 │ │ │
│ │ │ │ │ │ │ │ │ │
├──┼──────┼──────┼──────┼──────┼──────┼──────┼──────┼───────────────┤
│146 │翁銘樹 │ │ │ │ │217560分之 │ │00000000分之487650 │
│ │ │ │ │ │ │4620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被告吳慶生(即吳東海之繼承人)、廖殽之繼承人、王到之繼│
│承人、林清江之繼承人、林合宜之繼承人、林三棟之繼承人、│
│林本人之繼承人、林本在之繼承人、田梅、林永振之繼承人、│
│吳喬生之繼承人、廖明之繼承人、陳之繼承人、陳邦彥、黃│
│宗澤、張世昌、黃陳瑟之繼承人、黃士庭之繼承人、曾智群律│
│師(即黃士芳之遺產管理人)、林黃彩珠即黃彩珠、馮黃秀娥│
│即黃秀娥、黃女滿、黃幸即洪黃幸、黃照、殷嘉蓓(即黃秀真│
│之繼承人) 、黃冠仁、黃文香、黃青梅、黃須美、吳北和、吳│
│南俊、吳香慧、陳拓榮、陳哲生、陳勁宇、陳勁州、曾壽彥之│
│繼承人、曾和彥、曾恒美、楊曾安美、吳品德、吳金陵、王玉│
│珠之繼承人、王郁雯、廖純正、廖雅蓉、王建源、金洹合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林三勲、陳泓成、陳明煌、黃蒼麟、黃德威、│
│黃加威、王翠琴、王泰山、陳王翠玉、陳王翠霞、謝王翠雲、│
│王泰然、王翠娟、林鎮國、黃秋雄、陳史是、陳清泉、陳清塗│
│、陳悅欣、陳治宏、陳世榮、陳世章、陳世宗、王俊堯、玄鴻│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裕添、黃金德、陳龍王、王秀英、王英│
│彥、王英鴻、王英藩、吳宜靜、王章榮、王志良、陳陽鈺、陳│
│國恩、陳育彥、莊清原、巫國想、巫文傑、巫承、許惠英、│
│陳明霞、林平國、林瑞彬、張玉芬、洪素華、吳俊杰、吳玟艶│
│、廖綉、陳江月娥。 │
└───────────────────────────┘
┌───────────────────────────────────┐
│附表三: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編號L 道路之│編號M 道路之│變價拍賣編號N1、N2部分│
│ │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土地所得價金之分配比例│
├──┼──────┼──────┼──────┼───────────┤
│01 │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30665分之4894│
│ │ │0 分之220 │0 分之220 │ │
├──┼──────┼──────┼──────┼───────────┤
│02 │王到之繼承人│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30665分之1468│
│ │ │0 分之660 │0 分之660 │0 │
├──┼──────┼──────┼──────┼───────────┤
│03 │林清江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30665分之3670│
│ │人 │0 分之165 │0 分之165 │ │
├──┼──────┼──────┼──────┼───────────┤
│04 │林合宜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30665分之3670│
│ │人 │0 分之165 │0 分之165 │ │
├──┼──────┼──────┼──────┼───────────┤
│05 │林三棟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30665分之3670│
│ │人 │0 分之165 │0 分之165 │ │
├──┼──────┼──────┼──────┼───────────┤
│06 │林本人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30665分之3670│
│ │人 │0分之165 │0 分之165 │ │
├──┼──────┼──────┼──────┼───────────┤
│07 │林本在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30665分之3670│
│ │人 │0分之165 │0 分之165 │ │
├──┼──────┼──────┼──────┼───────────┤
│08 │田梅 │31080分之165│31080分之165│0 │
├──┼──────┼──────┼──────┼───────────┤
│09 │林永振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30665分之4894│
│ │人 │0 分之220 │0 分之220 │ │
├──┼──────┼──────┼──────┼───────────┤
│10 │吳喬生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30665分之2936│
│ │人 │0 分之132 │0 分之132 │ │
├──┼──────┼──────┼──────┼───────────┤
│11 │吳慶生即吳東│31080分之660│31080分之660│330665分之14680 │
│ │海之繼承人 │ │ │ │
├──┼──────┼──────┼──────┼───────────┤
│12 │翁慶川 │31080分之660│31080分之660│0 │
│ │ │ │ │ │
├──┼──────┼──────┼──────┼───────────┤
│13 │黃朝深之繼承│公同共有14分│公同共有14分│公同共有330665分之1481│
│ │人 │之3 │之3 │49 │
├──┼──────┼──────┼──────┼───────────┤
│14 │陳邦彥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330665分之979 │
│ │ │308 │308 │ │
├──┼──────┼──────┼──────┼───────────┤
│15 │廖朋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2175│公同共有330665分之7341│
│ │ │60分之2310 │60分之2310 │ │
│ │ │ │ │ │
├──┼──────┼──────┼──────┼───────────┤
│16 │吳北和 │31080分之220│31080分之220│330665分之4894 │
├──┼──────┼──────┼──────┼───────────┤
│17 │吳南俊 │31080分之220│31080分之220│330665分之4894 │
├──┼──────┼──────┼──────┼───────────┤
│18 │吳香慧 │31080分之132│31080分之132│330665分之2936 │
├──┼──────┼──────┼──────┼───────────┤
│19 │陳拓榮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330665分之1223 │
├──┼──────┼──────┼──────┼───────────┤
│20 │陳哲生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330665分之1223 │
├──┼──────┼──────┼──────┼───────────┤
│21 │陳勁宇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330665分之1223 │
├──┼──────┼──────┼──────┼───────────┤
│22 │陳勁州 │6216分之11 │6216分之11 │330665分之1223 │
├──┼──────┼──────┼──────┼───────────┤
│23 │曾壽彥之繼承│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30665分之2447│
│ │人 │0 分之110 │0 分之110 │ │
├──┼──────┼──────┼──────┼───────────┤
│24 │曾恒美 │31080分之110│31080分之110│330665分之2447 │
├──┼──────┼──────┼──────┼───────────┤
│25 │楊曾安美 │31080分之110│31080分之110│330665分之2447 │
├──┼──────┼──────┼──────┼───────────┤
│26 │吳品德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330665分之1468 │
├──┼──────┼──────┼──────┼───────────┤
│27 │吳金陵 │31080分之66 │31080分之66 │330665分之1468 │
├──┼──────┼──────┼──────┼───────────┤
│28 │王玉珠之繼承│公同共有2797│公同共有2797│公同共有330665分之544 │
│ │人 │2 分之22 │2 分之22 │ │
├──┼──────┼──────┼──────┼───────────┤
│29 │廖純正 │18648分之187│18648分之187│330665分之6934 │
├──┼──────┼──────┼──────┼───────────┤
│30 │廖雅蓉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330665分之272 │
├──┼──────┼──────┼──────┼───────────┤
│31 │王建源 │27972分之11 │27972分之11 │330665分之272 │
├──┼──────┼──────┼──────┼───────────┤
│32 │中華民國(管│31080 分之 │31080 分之 │0 │
│ │理者:財政部│4580 │4580 │ │
│ │國有財產署)│ │ │ │
├──┼──────┼──────┼──────┼───────────┤
│33 │陳泓成 │31080分之110│31080分之110│0 │
├──┼──────┼──────┼──────┼───────────┤
│34 │陳明煌 │31080分之110│31080分之110│0 │
├──┼──────┼──────┼──────┼───────────┤
│35 │黃蒼麟 │93240分之220│93240分之220│330665分之1632 │
├──┼──────┼──────┼──────┼───────────┤
│36 │黃德威 │93240分之220│93240分之220│330665分之1632 │
├──┼──────┼──────┼──────┼───────────┤
│37 │黃加威 │93240分之220│93240分之220│330665分之1632 │
├──┼──────┼──────┼──────┼───────────┤
│38 │林鎮國 │31080分之165│31080分之165│330665分之3670 │
├──┼──────┼──────┼──────┼───────────┤
│39 │陳史是 │5180分之11 │5180分之11 │0 │
├──┼──────┼──────┼──────┼───────────┤
│40 │陳清泉 │5180分之11 │5180分之11 │0 │
├──┼──────┼──────┼──────┼───────────┤
│41 │陳清塗 │5180分之11 │5180分之11 │0 │
├──┼──────┼──────┼──────┼───────────┤
│42 │陳悅欣、陳治│公同共有5180│公同共有5180│0 │
│ │宏 │分之11 │分之11 │ │
├──┼──────┼──────┼──────┼───────────┤
│43 │陳世榮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330665分之326 │
├──┼──────┼──────┼──────┼───────────┤
│44 │陳世章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330665分之326 │
├──┼──────┼──────┼──────┼───────────┤
│45 │陳世宗 │23310分之11 │23310分之11 │330665分之326 │
├──┼──────┼──────┼──────┼───────────┤
│46 │玄鴻建設股份│31080分之110│31080分之110│330665分之2447 │
│ │有限公司 │ │ │ │
├──┼──────┼──────┼──────┼───────────┤
│47 │陳龍王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330665分之979 │
│ │ │308 │308 │ │
├──┼──────┼──────┼──────┼───────────┤
│48 │王英彥 │31080分之55 │31080分之55 │330665分之1223 │
├──┼──────┼──────┼──────┼───────────┤
│49 │王英鴻 │31080分之110│31080分之110│330665分之2447 │
├──┼──────┼──────┼──────┼───────────┤
│50 │王英藩 │31080分之55 │31080分之55 │330665分之1223 │
├──┼──────┼──────┼──────┼───────────┤
│51 │吳宜靜 │31080分之132│31080分之132│330665分之2936 │
├──┼──────┼──────┼──────┼───────────┤
│52 │王雅萍 │27972分之22 │27972分之22 │330665分之544 │
├──┼──────┼──────┼──────┼───────────┤
│53 │陳陽鈺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330665分之489 │
│ │ │154 │154 │ │
├──┼──────┼──────┼──────┼───────────┤
│54 │陳國恩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330665分之489 │
│ │ │154 │154 │ │
├──┼──────┼──────┼──────┼───────────┤
│55 │陳榮誌 │31080 分之 │31080 分之 │0 │
│ │ │2250 │2250 │ │
├──┼──────┼──────┼──────┼───────────┤
│56 │陳慈行 │62160 分之 │62160 分之 │0 │
│ │ │1125 │1125 │ │
├──┼──────┼──────┼──────┼───────────┤
│57 │陳文陸 │62160 分之 │62160 分之 │0 │
│ │ │1125 │1125 │ │
├──┼──────┼──────┼──────┼───────────┤
│58 │陳斯雨 │62160 分之 │62160 分之 │0 │
│ │ │1125 │1125 │ │
├──┼──────┼──────┼──────┼───────────┤
│59 │陳忠佑 │62160 分之 │62160 分之 │0 │
│ │ │1125 │1125 │ │
├──┼──────┼──────┼──────┼───────────┤
│60 │廖明之繼承人│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108│公同共有330665分之2936│
│ │ │0 分之1320 │0 分之1320 │3 │
├──┼──────┼──────┼──────┼───────────┤
│61 │侯明志 │31080分之10 │31080分之10 │330665分之223 │
│ │ │ │ │ │
├──┼──────┼──────┼──────┼───────────┤
│62 │陳育彥 │5180分之11 │5180分之11 │0 │
├──┼──────┼──────┼──────┼───────────┤
│63 │莊清原 │31080分之540│31080分之540│0 │
│ │ │ │ │ │
├──┼──────┼──────┼──────┼───────────┤
│64 │巫國想 │31080分之544│31080分之544│0 │
│ │ │ │ │ │
├──┼──────┼──────┼──────┼───────────┤
│65 │巫文傑 │31080 分之 │31080 分之 │0 │
│ │ │1339 │1339 │ │
├──┼──────┼──────┼──────┼───────────┤
│66 │巫承 │31080 分之 │31080 分之 │0 │
│ │ │1339 │1339 │ │
├──┼──────┼──────┼──────┼───────────┤
│67 │許惠英 │31080分之58 │31080分之58 │0 │
├──┼──────┼──────┼──────┼───────────┤
│68 │陳明霞 │31080分之660│31080分之660│330665分之14680 │
├──┼──────┼──────┼──────┼───────────┤
│69 │張玉芬 │31080分之110│31080分之110│0 │
├──┼──────┼──────┼──────┼───────────┤
│70 │洪素華 │31080分之44 │31080分之44 │330665分之979 │
├──┼──────┼──────┼──────┼───────────┤
│71 │吳俊杰 │31080分之44 │31080分之44 │330665分之979 │
├──┼──────┼──────┼──────┼───────────┤
│72 │吳玟艶 │31080分之44 │31080分之44 │330665分之979 │
├──┼──────┼──────┼──────┼───────────┤
│73 │廖施滿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330665分之918 │
│ │ │231 │231 │ │
├──┼──────┼──────┼──────┼───────────┤
│74 │廖乃慧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330665分之918 │
│ │ │231 │231 │ │
├──┼──────┼──────┼──────┼───────────┤
│75 │廖俊傑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330665分之918 │
│ │ │231 │231 │ │
├──┼──────┼──────┼──────┼───────────┤
│76 │廖三銖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330665分之918 │
│ │ │231 │231 │ │
├──┼──────┼──────┼──────┼───────────┤
│77 │廖三完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330665分之918 │
│ │ │231 │231 │ │
├──┼──────┼──────┼──────┼───────────┤
│78 │廖英足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330665分之918 │
│ │ │231 │231 │ │
├──┼──────┼──────┼──────┼───────────┤
│79 │廖俊喆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330665分之918 │
│ │ │231 │231 │ │
├──┼──────┼──────┼──────┼───────────┤
│80 │廖俊鑫 │174048分之 │174048分之 │330665分之918 │
│ │ │231 │231 │ │
├──┼──────┼──────┼──────┼───────────┤
│81 │廖進坤 │31080 分之 │31080 分之 │0 │
│ │ │1500 │1500 │ │
├──┼──────┼──────┼──────┼───────────┤
│82 │李忠謀 │93240分之110│93240分之110│0 │
│ │ │ │ │ │
├──┼──────┼──────┼──────┼───────────┤
│83 │李忠興 │93240分之110│93240分之110│0 │
│ │ │ │ │ │
├──┼──────┼──────┼──────┼───────────┤
│84 │李啓宏 │93240分之110│93240分之110│0 │
│ │ │ │ │ │
├──┼──────┼──────┼──────┼───────────┤
│85 │陳江月娥 │217560分之 │217560分之 │330665分之979 │
│ │ │308 │308 │ │
├──┼──────┼──────┼──────┼───────────┤
│86 │田炎銘 │13986分之88 │13986分之88 │0 │
├──┼──────┼──────┼──────┼───────────┤
│87 │田淇質 │13986分之11 │13986分之11 │0 │
└──┴──────┴──────┴──────┴───────────┘
┌───────────────────────────────────┐
│附表四: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
├──┬─────────┬──────────┬───────────┤
│編號│12-5地號土地共有人│12-103地號土地共有人│變價拍賣編號Z1、Z2部分│
│ │姓名 │姓名 │土地所得價金之分配比例│
├──┼─────────┼──────────┼───────────┤
│01 │吳慶生即吳東海之繼│吳慶生即吳東海之繼承│495923分之28252 │
│ │承人 │人 │ │
├──┼─────────┼──────────┼───────────┤
│02 │王到之繼承人 │王到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28252 │
│ │ │ │(公同共有) │
├──┼─────────┼──────────┼───────────┤
│03 │ │林清江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3596 │
│ │ │ │(公同共有) │
├──┼─────────┼──────────┼───────────┤
│04 │林合宜之繼承人 │林合宜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7063 │
│ │ │ │(公同共有) │
├──┼─────────┼──────────┼───────────┤
│05 │林三棟之繼承人 │林三棟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7063 │
│ │ │ │(公同共有) │
├──┼─────────┼──────────┼───────────┤
│06 │林本人之繼承人 │林本人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7063 │
│ │ │ │(公同共有) │
├──┼─────────┼──────────┼───────────┤
│07 │林本在之繼承人 │林本在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7063 │
│ │ │ │(公同共有) │
├──┼─────────┼──────────┼───────────┤
│08 │田梅 │田梅 │495923分之7063 │
├──┼─────────┼──────────┼───────────┤
│09 │林永振之繼承人 │林永振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9417 │
│ │ │ │(公同共有) │
├──┼─────────┼──────────┼───────────┤
│10 │吳喬生之繼承人 │吳喬生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5651 │
│ │ │ │(公同共有) │
├──┼─────────┼──────────┼───────────┤
│11 │廖明之繼承人 │廖明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56503 │
│ │ │ │(公同共有) │
├──┼─────────┼──────────┼───────────┤
│12 │陳之繼承人 │陳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9417 │
│ │ │ │(公同共有) │
├──┼─────────┼──────────┼───────────┤
│13 │陳邦彥 │陳邦彥 │495923分之1884 │
├──┼─────────┼──────────┼───────────┤
│14 │廖朋之繼承人 │廖朋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14125 │
│ │ │ │(公同共有) │
├──┼─────────┼──────────┼───────────┤
│15 │黃瑞文 │ │0 │
├──┼─────────┼──────────┼───────────┤
│16 │黃陳瑟之繼承人 │黃陳瑟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3828 │
│ │ │ │(公同共有) │
├──┼─────────┼──────────┼───────────┤
│17 │黃士庭之繼承人 │黃士庭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3828 │
│ │ │ │(公同共有) │
├──┼─────────┼──────────┼───────────┤
│18 │曾智群律師(即黃士│曾智群律師(即黃士芳│495923分之3828 │
│ │芳之遺產管理人) │之遺產管理人) │ │
├──┼─────────┼──────────┼───────────┤
│19 │林黃彩珠即黃彩珠 │林黃彩珠即黃彩珠 │495923分之3828 │
├──┼─────────┼──────────┼───────────┤
│20 │馮黃秀娥即黃秀娥 │馮黃秀娥即黃秀娥 │495923分之3828 │
├──┼─────────┼──────────┼───────────┤
│21 │黃女滿 │黃女滿 │495923分之3828 │
├──┼─────────┼──────────┼───────────┤
│22 │黃幸即洪黃幸 │黃幸即洪黃幸 │495923分之3828 │
├──┼─────────┼──────────┼───────────┤
│23 │黃照 │黃照 │495923分之3828 │
├──┼─────────┼──────────┼───────────┤
│24 │殷嘉蓓即黃秀眞之繼│殷嘉蓓即黃秀眞之繼 │495923分之3828 │
│ │承人 │承人 │ │
├──┼─────────┼──────────┼───────────┤
│25 │黃冠仁 │黃冠仁 │495923分之3828 │
├──┼─────────┼──────────┼───────────┤
│26 │黃文香 │黃文香 │495923分之3828 │
├──┼─────────┼──────────┼───────────┤
│27 │黃青梅 │黃青梅 │495923分之3828 │
├──┼─────────┼──────────┼───────────┤
│28 │黃須美 │黃須美 │495923分之3828 │
├──┼─────────┼──────────┼───────────┤
│29 │黃宗澤 │黃宗澤 │0 │
├──┼─────────┼──────────┼───────────┤
│30 │吳北和 │吳北和 │495923分之9417 │
├──┼─────────┼──────────┼───────────┤
│31 │吳南俊 │吳南俊 │495923分之9417 │
├──┼─────────┼──────────┼───────────┤
│32 │張美玉 │張美玉 │0 │
├──┼─────────┼──────────┼───────────┤
│33 │吳香慧 │吳香慧 │495923分之5651 │
├──┼─────────┼──────────┼───────────┤
│34 │陳拓榮 │陳拓榮 │495923分之2355 │
├──┼─────────┼──────────┼───────────┤
│35 │陳哲生 │陳哲生 │495923分之2355 │
├──┼─────────┼──────────┼───────────┤
│36 │陳勁宇 │陳勁宇 │495923分之2355 │
├──┼─────────┼──────────┼───────────┤
│37 │陳勁州 │陳勁州 │495923分之2355 │
├──┼─────────┼──────────┼───────────┤
│38 │曾壽彥之繼承 │曾壽彥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4708 │
│ │人 │ │(公同共有) │
├──┼─────────┼──────────┼───────────┤
│39 │曾恒美 │曾恒美 │495923分之4708 │
│ │ │ │ │
├──┼─────────┼──────────┼───────────┤
│40 │楊曾安美 │楊曾安美 │495923分之4708 │
├──┼─────────┼──────────┼───────────┤
│41 │林陳香 │ │495923分之3467 │
├──┼─────────┼──────────┼───────────┤
│42 │吳品德 │吳品德 │495923分之2825 │
├──┼─────────┼──────────┼───────────┤
│43 │吳金陵 │吳金陵 │495923分之2825 │
├──┼─────────┼──────────┼───────────┤
│44 │王玉珠之繼承人 │王玉珠之繼承人 │495923分之1047 │
│ │ │ │(公同共有) │
├──┼─────────┼──────────┼───────────┤
│45 │廖純正 │廖純正 │495923分之17713 │
├──┼─────────┼──────────┼───────────┤
│46 │廖雅蓉 │廖雅蓉 │495923分之523 │
├──┼─────────┼──────────┼───────────┤
│47 │王建源 │王建源 │495923分之523 │
├──┼─────────┼──────────┼───────────┤
│48 │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495923分之46027 │
│ │ │司 │ │
├──┼─────────┼──────────┼───────────┤
│49 │林三勲 │林三勲 │0 │
├──┼─────────┼──────────┼───────────┤
│50 │陳泓成 │陳泓成 │0 │
├──┼─────────┼──────────┼───────────┤
│51 │陳明煌 │陳明煌 │0 │
├──┼─────────┼──────────┼───────────┤
│52 │黃蒼麟 │黃蒼麟 │495923分之3139 │
├──┼─────────┼──────────┼───────────┤
│53 │黃德威 │黃德威 │495923分之3139 │
├──┼─────────┼──────────┼───────────┤
│54 │黃加威 │黃加威 │495923分之3139 │
├──┼─────────┼──────────┼───────────┤
│55 │莊慧萍 │莊慧萍 │495923分之14909 │
├──┼─────────┼──────────┼───────────┤
│56 │林鎮國 │林鎮國 │495923分之7063 │
├──┼─────────┼──────────┼───────────┤
│57 │黃秋雄 │黃秋雄 │495923分之1155 │
├──┼─────────┼──────────┼───────────┤
│58 │陳史是 │陳史是 │0 │
├──┼─────────┼──────────┼───────────┤
│59 │陳清泉 │陳清泉 │0 │
├──┼─────────┼──────────┼───────────┤
│60 │陳清塗 │陳清塗 │0 │
├──┼─────────┼──────────┼───────────┤
│61 │陳悅欣、陳治宏 │陳悅欣、陳治宏 │0 │
├──┼─────────┼──────────┼───────────┤
│62 │陳世榮 │陳世榮 │495923分之628 │
├──┼─────────┼──────────┼───────────┤
│63 │陳世章 │陳世章 │495923分之628 │
├──┼─────────┼──────────┼───────────┤
│64 │陳世宗 │陳世宗 │495923分之628 │
├──┼─────────┼──────────┼───────────┤
│65 │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495923分之4708 │
│ │司 │ │ │
├──┼─────────┼──────────┼───────────┤
│66 │黃裕添 │黃裕添 │495923分之1155 │
├──┼─────────┼──────────┼───────────┤
│67 │黃金德 │黃金德 │495923分之1155 │
├──┼─────────┼──────────┼───────────┤
│68 │陳龍王 │陳龍王 │495923分之1884 │
├──┼─────────┼──────────┼───────────┤
│69 │王秀英 │王秀英 │495923分之1155 │
├──┼─────────┼──────────┼───────────┤
│70 │王英彥 │王英彥 │495923分之2355 │
├──┼─────────┼──────────┼───────────┤
│71 │王英鴻 │王英鴻 │495923分之4708 │
├──┼─────────┼──────────┼───────────┤
│72 │王英藩 │王英藩 │495923分之2355 │
├──┼─────────┼──────────┼───────────┤
│73 │吳宜靜 │吳宜靜 │495923分之5651 │
├──┼─────────┼──────────┼───────────┤
│74 │王雅萍 │ │495923分之350 │
├──┼─────────┼──────────┼───────────┤
│75 │王鎵綺 │王鎵綺 │495923分之696 │
├──┼─────────┼──────────┼───────────┤
│76 │陳陽鈺 │陳陽鈺 │495923分之941 │
├──┼─────────┼──────────┼───────────┤
│77 │陳國恩 │陳國恩 │495923分之941 │
├──┼─────────┼──────────┼───────────┤
│78 │ │翁格 │0 │
├──┼─────────┼──────────┼───────────┤
│79 │侯明志 │侯明志 │495923分之611 │
├──┼─────────┼──────────┼───────────┤
│80 │陳育彥 │陳育彥 │0 │
├──┼─────────┼──────────┼───────────┤
│81 │莊清原 │莊清原 │495923分之1422 │
├──┼─────────┼──────────┼───────────┤
│82 │巫國想 │巫國想 │495923分之3115 │
├──┼─────────┼──────────┼───────────┤
│83 │巫文傑 │巫文傑 │495923分之6386 │
├──┼─────────┼──────────┼───────────┤
│84 │巫承 │巫承 │495923分之6386 │
├──┼─────────┼──────────┼───────────┤
│85 │許惠英 │許惠英 │495923分之990 │
├──┼─────────┼──────────┼───────────┤
│86 │陳明霞 │陳明霞 │495923分之28252 │
├──┼─────────┼──────────┼───────────┤
│87 │林平國 │林平國 │0 │
├──┼─────────┼──────────┼───────────┤
│88 │林瑞彬 │林瑞彬 │0 │
├──┼─────────┼──────────┼───────────┤
│89 │張玉芬 │張玉芬 │0 │
├──┼─────────┼──────────┼───────────┤
│90 │洪素華 │洪素華 │495923分之1884 │
├──┼─────────┼──────────┼───────────┤
│91 │吳俊杰 │吳俊杰 │495923分之1884 │
├──┼─────────┼──────────┼───────────┤
│92 │吳玟艶 │吳玟艶 │495923分之1884 │
├──┼─────────┼──────────┼───────────┤
│93 │廖綉 │廖綉 │0 │
├──┼─────────┼──────────┼───────────┤
│94 │廖施滿 │廖施滿 │495923分之1766 │
├──┼─────────┼──────────┼───────────┤
│95 │廖乃慧 │廖乃慧 │495923分之1766 │
├──┼─────────┼──────────┼───────────┤
│96 │廖俊傑 │廖俊傑 │495923分之1766 │
├──┼─────────┼──────────┼───────────┤
│97 │廖三銖 │廖三銖 │495923分之1766 │
├──┼─────────┼──────────┼───────────┤
│98 │廖三完 │廖三完 │495923分之1766 │
├──┼─────────┼──────────┼───────────┤
│99 │廖英足 │廖英足 │495923分之1766 │
├──┼─────────┼──────────┼───────────┤
│100 │廖俊喆 │廖俊喆 │495923分之1766 │
├──┼─────────┼──────────┼───────────┤
│101 │廖俊鑫 │廖俊鑫 │495923分之1766 │
├──┼─────────┼──────────┼───────────┤
│102 │陳穎山之繼承人 │ │0 │
├──┼─────────┼──────────┼───────────┤
│103 │ │陳廖却 │0 │
├──┼─────────┼──────────┼───────────┤
│104 │陳江月娥 │陳江月娥 │495923分之1884 │
├──┼─────────┼──────────┼───────────┤
│105 │陳聖文 │陳聖文 │0 │
└──┴─────────┴──────────┴───────────┘
┌──────────────────────────────────────────┐
│附表五: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
├──┬──────┬──────┬──────┬──────┬───────────┤
│編號│12-216地號土│12-219地號土│編號申1 道路│編號申2 道路│變價拍賣編號未1 至未17│
│ │地共有人姓名│地共有人姓名│之應有部分 │之應有部分 │部分土地所得價金之分配│
│ │ │ │ │ │比例 │
├──┼──────┼──────┼──────┼──────┼───────────┤
│01 │吳慶生即吳東│吳慶生即吳東│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50209 │
│ │海之繼承人 │海之繼承人 │54724 │54724 │ │
│ │ │ │ │ │ │
├──┼──────┼──────┼──────┼──────┼───────────┤
│02 │王到之繼承人│王到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50209 │
│ │ │ │000 分之5472│000 分之5472│(公同共有) │
│ │ │ │4 │4 │ │
├──┼──────┼──────┼──────┼──────┼───────────┤
│03 │ │林清江之繼承│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11186 │
│ │ │人 │000 分之1219│000 分之1219│(公同共有) │
│ │ │ │1 │1 │ │
├──┼──────┼──────┼──────┼──────┼───────────┤
│04 │林合宜之繼承│林合宜之繼承│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27│0000000分之12552 │
│ │人 │人 │000 分之1368│7000分之1368│(公同共有) │
│ │ │ │1 │1 │ │
├──┼──────┼──────┼──────┼──────┼───────────┤
│05 │林三棟之繼承│林三棟之繼承│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12552 │
│ │人 │人 │000 分之1368│000 分之1368│(公同共有) │
│ │ │ │1 │1 │ │
├──┼──────┼──────┼──────┼──────┼───────────┤
│06 │林本人之繼承│林本人之繼承│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12552 │
│ │人 │人 │000 分之1368│000 分之1368│(公同共有) │
│ │ │ │1 │1 │ │
├──┼──────┼──────┼──────┼──────┼───────────┤
│07 │林本在之繼承│林本在之繼承│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12552 │
│ │人 │人 │000 分之1368│000 分之1368│(公同共有) │
│ │ │ │1 │1 │ │
├──┼──────┼──────┼──────┼──────┼───────────┤
│08 │田梅 │田梅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2552 │
│ │ │ │13681 │13681 │ │
├──┼──────┼──────┼──────┼──────┼───────────┤
│09 │林永振之繼承│林永振之繼承│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16736 │
│ │人 │人 │000 分之1824│000 分之1824│(公同共有) │
│ │ │ │1 │1 │ │
├──┼──────┼──────┼──────┼──────┼───────────┤
│10 │吳喬生之繼承│吳喬生之繼承│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10042 │
│ │人 │人 │000 分之1094│000 分之1094│(公同共有) │
│ │ │ │5 │5 │ │
├──┼──────┼──────┼──────┼──────┼───────────┤
│11 │廖明之繼承人│廖明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100417 │
│ │ │ │000 分之1094│000 分之1094│(公同共有) │
│ │ │ │47 │47 │ │
├──┼──────┼──────┼──────┼──────┼───────────┤
│12 │陳之繼承人│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16736 │
│ │ │ │000 分之1824│000 分之1824│(公同共有) │
│ │ │ │1 │1 │ │
├──┼──────┼──────┼──────┼──────┼───────────┤
│13 │陳邦彥 │陳邦彥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347 │
│ │ │ │3648 │3648 │ │
├──┼──────┼──────┼──────┼──────┼───────────┤
│14 │廖朋之繼承人│廖朋之繼承人│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25105 │
│ │ │ │000 分之2736│000 分之2736│(公同共有) │
│ │ │ │2 │2 │ │
├──┼──────┼──────┼──────┼──────┼───────────┤
│15 │ │黃瑞文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2639 │
│ │ │ │13775 │13775 │ │
├──┼──────┼──────┼──────┼──────┼───────────┤
│16 │黃陳瑟之繼承│黃陳瑟之繼承│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6803 │
│ │人 │人 │000 分之7415│000 分之7415│(公同共有) │
├──┼──────┼──────┼──────┼──────┼───────────┤
│17 │黃士庭之繼承│黃士庭之繼承│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6803 │
│ │人 │人 │000 分之7415│000 分之7415│(公同共有) │
├──┼──────┼──────┼──────┼──────┼───────────┤
│18 │曾智群律師(│曾智群律師(│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03 │
│ │即黃士芳之遺│即黃士芳之遺│7415 │7415 │ │
│ │產管理人) │產管理人) │ │ │ │
├──┼──────┼──────┼──────┼──────┼───────────┤
│19 │林黃彩珠即黃│林黃彩珠即黃│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03 │
│ │彩珠 │彩珠 │7415 │7415 │ │
├──┼──────┼──────┼──────┼──────┼───────────┤
│20 │馮黃秀娥即黃│馮黃秀娥即黃│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03 │
│ │秀娥 │秀娥 │7415 │7415 │ │
├──┼──────┼──────┼──────┼──────┼───────────┤
│21 │黃女滿 │黃女滿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03 │
│ │ │ │7415 │7415 │ │
├──┼──────┼──────┼──────┼──────┼───────────┤
│22 │黃幸即洪黃幸│黃幸即洪黃幸│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03 │
│ │ │ │7415 │7415 │ │
├──┼──────┼──────┼──────┼──────┼───────────┤
│23 │黃照 │黃照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03 │
│ │ │ │7415 │7415 │ │
├──┼──────┼──────┼──────┼──────┼───────────┤
│24 │殷嘉蓓即黃秀│殷嘉蓓即黃秀│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03 │
│ │眞之繼承人 │眞之繼承人 │7415 │7415 │ │
├──┼──────┼──────┼──────┼──────┼───────────┤
│25 │黃冠仁 │黃冠仁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03 │
│ │ │ │7415 │7415 │ │
├──┼──────┼──────┼──────┼──────┼───────────┤
│26 │黃文香 │黃文香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03 │
│ │ │ │7415 │7415 │ │
├──┼──────┼──────┼──────┼──────┼───────────┤
│27 │黃青梅 │黃青梅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03 │
│ │ │ │7415 │7415 │ │
├──┼──────┼──────┼──────┼──────┼───────────┤
│28 │黃須美 │黃須美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03 │
│ │ │ │7415 │7415 │ │
├──┼──────┼──────┼──────┼──────┼───────────┤
│29 │黃宗澤 │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1315 │
│ │ │ │34131 │34131 │ │
├──┼──────┼──────┼──────┼──────┼───────────┤
│30 │虎尾鎮(管理│虎尾鎮(管理│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者:雲林縣虎│者:雲林縣虎│24993 │24993 │ │
│ │尾鎮公所) │尾鎮公所) │ │ │ │
├──┼──────┼──────┼──────┼──────┼───────────┤
│31 │吳北和 │吳北和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6736 │
│ │ │ │18241 │18241 │ │
├──┼──────┼──────┼──────┼──────┼───────────┤
│32 │吳南俊 │吳南俊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6736 │
│ │ │ │18241 │18241 │ │
├──┼──────┼──────┼──────┼──────┼───────────┤
│33 │張美玉 │張美玉 │0000000 分之│257700分之 │0 │
│ │ │ │29188 │29188 │ │
├──┼──────┼──────┼──────┼──────┼───────────┤
│34 │吳香慧 │吳香慧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0042 │
│ │ │ │10945 │10945 │ │
├──┼──────┼──────┼──────┼──────┼───────────┤
│35 │ │李瑞明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67 │
│ │ │ │64956 │64956 │ │
├──┼──────┼──────┼──────┼──────┼───────────┤
│36 │ │李瑞發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68 │
│ │ │ │64956 │64956 │ │
├──┼──────┼──────┼──────┼──────┼───────────┤
│37 │ │李志清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3621 │
│ │ │ │61293 │61293 │ │
├──┼──────┼──────┼──────┼──────┼───────────┤
│38 │ │黃培基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21237 │
│ │ │ │23148 │23148 │ │
├──┼──────┼──────┼──────┼──────┼───────────┤
│39 │ │李瑞慶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6868 │
│ │ │ │64956 │64956 │ │
├──┼──────┼──────┼──────┼──────┼───────────┤
│40 │陳拓榮 │陳拓榮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4185 │
│ │ │ │4561 │4561 │ │
├──┼──────┼──────┼──────┼──────┼───────────┤
│41 │陳哲生 │陳哲生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4185 │
│ │ │ │4561 │4561 │ │
├──┼──────┼──────┼──────┼──────┼───────────┤
│42 │陳勁宇 │陳勁宇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4185 │
│ │ │ │4561 │4561 │ │
├──┼──────┼──────┼──────┼──────┼───────────┤
│43 │陳勁州 │陳勁州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4185 │
│ │ │ │4561 │4561 │ │
├──┼──────┼──────┼──────┼──────┼───────────┤
│44 │曾壽彥之繼承│曾壽彥之繼承│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8369 │
│ │人 │人 │000 分之9121│000 分之9121│(公同共有) │
├──┼──────┼──────┼──────┼──────┼───────────┤
│45 │曾恒美 │曾恒美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8369 │
│ │ │ │9121 │9121 │ │
├──┼──────┼──────┼──────┼──────┼───────────┤
│46 │楊曾安美 │楊曾安美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8369 │
│ │ │ │9121 │9121 │ │
├──┼──────┼──────┼──────┼──────┼───────────┤
│47 │林陳香 │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367 │
│ │ │ │1490 │1490 │ │
├──┼──────┼──────┼──────┼──────┼───────────┤
│48 │吳品德 │吳品德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5022 │
│ │ │ │5473 │5473 │ │
├──┼──────┼──────┼──────┼──────┼───────────┤
│49 │吳金陵 │吳金陵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5022 │
│ │ │ │5473 │5473 │ │
├──┼──────┼──────┼──────┼──────┼───────────┤
│50 │王玉珠之繼承│王玉珠之繼承│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000000分之1860 │
│ │人 │人 │000 分之2027│000 分之2027│(公同共有) │
├──┼──────┼──────┼──────┼──────┼───────────┤
│51 │廖純正 │廖純正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0515 │
│ │ │ │33258 │33258 │ │
├──┼──────┼──────┼──────┼──────┼───────────┤
│52 │廖雅蓉 │廖雅蓉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930 │
│ │ │ │1013 │1013 │ │
├──┼──────┼──────┼──────┼──────┼───────────┤
│53 │王建源 │王建源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930 │
│ │ │ │1013 │1013 │ │
├──┼──────┼──────┼──────┼──────┼───────────┤
│54 │金洹合實業股│金洹合實業股│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48041 │
│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161354 │161354 │ │
├──┼──────┼──────┼──────┼──────┼───────────┤
│55 │林三勲 │林三勲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198996 │198996 │ │
├──┼──────┼──────┼──────┼──────┼───────────┤
│56 │陳泓成 │陳泓成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9121 │9121 │ │
├──┼──────┼──────┼──────┼──────┼───────────┤
│57 │陳明煌 │陳明煌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9121 │9121 │ │
├──┼──────┼──────┼──────┼──────┼───────────┤
│58 │黃蒼麟 │黃蒼麟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5578 │
│ │ │ │6080 │6080 │ │
├──┼──────┼──────┼──────┼──────┼───────────┤
│59 │黃德威 │黃德威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5578 │
│ │ │ │6080 │6080 │ │
├──┼──────┼──────┼──────┼──────┼───────────┤
│60 │黃加威 │黃加威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5578 │
│ │ │ │6080 │6080 │ │
├──┼──────┼──────┼──────┼──────┼───────────┤
│61 │莊慧萍 │莊慧萍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23061 │
│ │ │ │25135 │25135 │ │
├──┼──────┼──────┼──────┼──────┼───────────┤
│62 │林鎮國 │林鎮國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2552 │
│ │ │ │13681 │13681 │ │
├──┼──────┼──────┼──────┼──────┼───────────┤
│63 │黃秋雄 │黃秋雄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2235 │2235 │ │
├──┼──────┼──────┼──────┼──────┼───────────┤
│64 │陳史是 │陳史是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5473 │5473 │ │
├──┼──────┼──────┼──────┼──────┼───────────┤
│65 │陳清泉 │陳清泉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5473 │5473 │ │
├──┼──────┼──────┼──────┼──────┼───────────┤
│66 │陳清塗 │陳清塗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5473 │5473 │ │
├──┼──────┼──────┼──────┼──────┼───────────┤
│67 │陳悅欣、陳治│陳悅欣、陳治│公同共有2577│公同共有2577│0 │
│ │宏 │宏 │000 分之5473│000 分之5473│ │
├──┼──────┼──────┼──────┼──────┼───────────┤
│68 │陳世榮 │陳世榮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116 │
│ │ │ │1216 │1216 │ │
├──┼──────┼──────┼──────┼──────┼───────────┤
│69 │陳世章 │陳世章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116 │
│ │ │ │1216 │1216 │ │
├──┼──────┼──────┼──────┼──────┼───────────┤
│70 │陳世宗 │陳世宗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116 │
│ │ │ │1216 │1216 │ │
├──┼──────┼──────┼──────┼──────┼───────────┤
│71 │玄鴻建設股份│玄鴻建設股份│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8369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9121 │9121 │ │
├──┼──────┼──────┼──────┼──────┼───────────┤
│72 │黃裕添 │黃裕添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21918 │21918 │ │
├──┼──────┼──────┼──────┼──────┼───────────┤
│73 │黃金德 │黃金德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2235 │2235 │ │
├──┼──────┼──────┼──────┼──────┼───────────┤
│74 │陳龍王 │陳龍王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347 │
│ │ │ │3648 │3648 │ │
├──┼──────┼──────┼──────┼──────┼───────────┤
│75 │王秀英 │王秀英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2235 │2235 │ │
├──┼──────┼──────┼──────┼──────┼───────────┤
│76 │王英彥 │王英彥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4185 │
│ │ │ │4561 │4561 │ │
├──┼──────┼──────┼──────┼──────┼───────────┤
│77 │王英鴻 │王英鴻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8369 │
│ │ │ │9121 │9121 │ │
├──┼──────┼──────┼──────┼──────┼───────────┤
│78 │王英藩 │王英藩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4185 │
│ │ │ │4561 │4561 │ │
├──┼──────┼──────┼──────┼──────┼───────────┤
│79 │吳宜靜 │吳宜靜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0042 │
│ │ │ │10945 │10945 │ │
├──┼──────┼──────┼──────┼──────┼───────────┤
│80 │王鎵綺 │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203 │
│ │ │ │221 │221 │ │
├──┼──────┼──────┼──────┼──────┼───────────┤
│81 │ │王淑麗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828 │
│ │ │ │903 │903 │ │
├──┼──────┼──────┼──────┼──────┼───────────┤
│82 │ │王志良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828 │
│ │ │ │903 │903 │ │
├──┼──────┼──────┼──────┼──────┼───────────┤
│83 │陳陽鈺 │陳陽鈺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675 │
│ │ │ │1825 │1825 │ │
├──┼──────┼──────┼──────┼──────┼───────────┤
│84 │陳國恩 │陳國恩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675 │
│ │ │ │1825 │1825 │ │
├──┼──────┼──────┼──────┼──────┼───────────┤
│85 │ │翁銘訓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106174 │106174 │ │
├──┼──────┼──────┼──────┼──────┼───────────┤
│86 │ │廖慶順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39677 │39677 │ │
├──┼──────┼──────┼──────┼──────┼───────────┤
│87 │侯明志 │侯明志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2902 │
│ │ │ │14062 │14062 │ │
├──┼──────┼──────┼──────┼──────┼───────────┤
│88 │陳育彥 │陳育彥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5473 │5473 │ │
├──┼──────┼──────┼──────┼──────┼───────────┤
│89 │莊清原 │莊清原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47617 │47617 │ │
├──┼──────┼──────┼──────┼──────┼───────────┤
│90 │巫國想 │巫國想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92794 │92794 │ │
├──┼──────┼──────┼──────┼──────┼───────────┤
│91 │巫文傑 │巫文傑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180247 │180247 │ │
├──┼──────┼──────┼──────┼──────┼───────────┤
│92 │巫承 │巫承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180247 │180247 │ │
├──┼──────┼──────┼──────┼──────┼───────────┤
│93 │許惠英 │許惠英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29862 │29862 │ │
├──┼──────┼──────┼──────┼──────┼───────────┤
│94 │陳明霞 │陳明霞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50209 │
│ │ │ │54724 │54724 │ │
├──┼──────┼──────┼──────┼──────┼───────────┤
│95 │ │中華民國(管│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147783 │
│ │ │理者:財政部│161072 │161072 │ │
│ │ │國有財產署)│ │ │ │
├──┼──────┼──────┼──────┼──────┼───────────┤
│96 │張玉芬 │張玉芬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9121 │9121 │ │
├──┼──────┼──────┼──────┼──────┼───────────┤
│97 │洪素華 │洪素華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347 │
│ │ │ │3648 │3648 │ │
├──┼──────┼──────┼──────┼──────┼───────────┤
│98 │吳俊杰 │吳俊杰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347 │
│ │ │ │3648 │3648 │ │
├──┼──────┼──────┼──────┼──────┼───────────┤
│99 │吳玟艶 │吳玟艶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347 │
│ │ │ │3648 │3648 │ │
├──┼──────┼──────┼──────┼──────┼───────────┤
│100 │廖施滿 │廖施滿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138 │
│ │ │ │3420 │3420 │ │
├──┼──────┼──────┼──────┼──────┼───────────┤
│101 │廖乃慧 │廖乃慧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138 │
│ │ │ │3420 │3420 │ │
├──┼──────┼──────┼──────┼──────┼───────────┤
│102 │廖俊傑 │廖俊傑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138 │
│ │ │ │3420 │3420 │ │
├──┼──────┼──────┼──────┼──────┼───────────┤
│103 │廖三銖 │廖三銖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138 │
│ │ │ │3420 │3420 │ │
├──┼──────┼──────┼──────┼──────┼───────────┤
│104 │廖三完 │廖三完 │0000000 分之│257700分之 │0000000分之3138 │
│ │ │ │3420 │3420 │ │
├──┼──────┼──────┼──────┼──────┼───────────┤
│105 │廖英足 │廖英足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138 │
│ │ │ │3420 │3420 │ │
├──┼──────┼──────┼──────┼──────┼───────────┤
│106 │廖俊喆 │廖俊喆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138 │
│ │ │ │3420 │3420 │ │
├──┼──────┼──────┼──────┼──────┼───────────┤
│107 │廖俊鑫 │廖俊鑫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138 │
│ │ │ │3420 │3420 │ │
├──┼──────┼──────┼──────┼──────┼───────────┤
│108 │林金枝 │林金枝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9121 │9121 │ │
├──┼──────┼──────┼──────┼──────┼───────────┤
│109 │陳江月娥 │陳江月娥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3347 │
│ │ │ │3648 │3648 │ │
├──┼──────┼──────┼──────┼──────┼───────────┤
│110 │陳明偉 │陳明偉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10134 │10134 │ │
├──┼──────┼──────┼──────┼──────┼───────────┤
│111 │田炎銘 │田炎銘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2027 │2027 │ │
├──┼──────┼──────┼──────┼──────┼───────────┤
│112 │ │翁銘樹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48765 │48765 │ │
├──┼──────┼──────┼──────┼──────┼───────────┤
│113 │林品瑞 │林品瑞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 │
│ │ │ │2027 │2027 │ │
├──┼──────┼──────┼──────┼──────┼───────────┤
│114 │廖綉 │ │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0000000分之5468 │
│ │ │ │5959 │59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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