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選,2,2015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2號
104年度選字第9號
原 告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劉能振
原 告 莊素棉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蔡宏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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