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4,重勞訴,3,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王科文
王承豐
張光輝
李明福
謝耀明
鄭志清
呂富貴
王樹山
何志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貳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薪資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壹佰參拾貳元(計算式:144,264 元2 =72,1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參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陸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