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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林進忠
被 告 陳漢民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3 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叁仟陸佰柒拾捌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億叁仟陸佰柒拾捌萬玖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41,02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行言詞辯論時,將請求之金額減縮為136,789,400 元,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雖預見其無資力清償逾億票款,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本意,自詳如附表所示各次交付支票日期,在雲林縣斗六市接續向原告施用詐術,佯稱:其係訴外人即瓦斯業大盤商股票上市公司負責人賴文鳳(後改名賴貴芳)之下游瓦斯行,茲有8 至18家瓦斯行因年關將近瓦斯需求量大,欲聯合以現金進貨俾獲每公升數元之折價,故需款孔急,且僅有向原告及訴外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等人借款,並未向他人借款,冀以伊瓦斯同業賴文鳳及訴外人蔡賜文、被告配偶沈瓊珠之支票周轉等語,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接續給付與被告共136,789,400 元,並收取被告所交付,不知情之賴文鳳、蔡賜文(此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以為擔保,詎被告交付與原告之支票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原告始知受騙。
為此,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㈠、刑法之詐欺罪,須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以詐術施之於他人,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始能成立。
本件被告與原告間之金錢借貸已有數年之久,利滾利,票換票,因週轉不靈,才有如此之退票金額,並非一開始就是高額借貸。
㈡、原告陳稱被告向伊表示要大量進貨瓦斯,所以才向原告借款,與事實不符。
㈢、原告到底借多少錢給被告,原告於刑事審理中無法供稱確實之金額,倘若原告有如數交付金錢票款給被告,請原告提出證據證明。
鈞院刑事判決未查明事實,即為被告有罪之判決,令被告難以接受,民事訴訟亦同。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及本件之爭點:㈠、兩造不爭執事實:⒈被告有以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原告借款,上開支票屆期均未能兌現。
⒉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詐欺之告訴,經本院以103 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 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
㈡、本件之爭點:⒈被告是否對原告實施詐欺行為?⒉如是,被告向原告詐欺取得之金額為何?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929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本件被告雖承認其以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原告借款之事實,惟否認向原告詐欺取財,辯稱:伊並未向原告佯稱伊是瓦斯業大盤商股票上市公司負責人賴文鳳之下游瓦斯行,茲有8 至18家瓦斯行因年關將近瓦斯需求量大,欲聯合以現金進貨俾獲每公升數元之折價,故需款孔急等語,伊以客票向原告借款已有數年之久,兩造為單純之借貸關係,利滾利,票換票,因周轉不靈才會退票,並非一開始就是高額借貸云云。
經查:⒈原告於103 年12月9 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被告的姑丈?)對。
(你們平時關係有很親嗎?)跟他的關係當然是姪子,阿姑疼姪兒,姑丈疼姪兒。
(你們平常的時候,有在來往嗎?)平常時,以前他都在外面,後來當然是有往來,都跟他家裡的人比較多,跟他比較沒有往來,他就是在這個事情,他要拿錢借錢這個中間,他才比較常去我那邊,不然以後是比較不常去,當然我們算是姑丈、姪兒也是親情算親戚,本來出發心就很疼他了。
(所以你有借錢給被告?)有,就是他票向我借。
(從101 年開始嗎?)那時候也有少少的,就是來來往往。
(從101 年開始,是不是?)什麼時候不曉得,大約,因為我都沒有記載,因為這種東西我沒有記帳,什麼都沒有。
(你借那麼多錢都沒有記帳?)就是他來拿去,因為很正常,有借有還,這理所當然。
(他跟你借錢的時候,都怎麼跟你說?)他借錢的時候都說他是做瓦斯生意,做得很大,一個月有幾千噸的出入,利潤很好,要幫忙他要救他,因為他到那邊去借錢都是說,做這個生意要救他幫忙他,他可以翻身,當然出於阿姑跟姑丈這個心理,他每次去都是說,有困難的時候去就說你要救我,姑丈有辦法救我而已,因為他說他生意作那麼大,需要現金作很大一個月好幾千億,光他一天出的貨很多,去那邊在講幾台、幾台,但是我們就是很相信他,也沒有去查證。
(他有沒有跟你提到說,有十幾家瓦斯行,因為年關將近要聯合進貨?)有,說那些都是他的小咖,都是聚集一起,都是大盤作瓦斯的,如何如何。
(你說賴文鳳是大盤做瓦斯的?)是,說他外面很多瓦斯都跟他買的,所以他一個月有幾千噸的出入,從頭至尾就是用這個,我就是給這個。
(他跟你說幾間瓦斯行要聯合以現金進貨?)他說十幾間。
(你知道後來有這件事情嗎?)沒有,查起來本來就是空的,因為他什麼都沒有,他只有這個票,他怎麼去用我不知道,是不是共同設計的或是怎麼樣,預謀的共謀的設計用這個票,不然這個票就不是做瓦斯的,退票也不是瓦斯商,都不是。
(他有跟你提到蔡賜文這個人?)蔡賜文這個人本來都不認識,到事情敗露之後,本來他都說那都是做瓦斯的。
(他有說蔡賜文做瓦斯的?)都講那是瓦斯的客票,票都是瓦斯來的客票,一個月有二、三千噸,三、四千噸,那個利潤很好,就是說要現金,都要現金,要現金去跟人家買,才會比較便宜,因為有利潤,很多,這樣幫他的忙,他可以翻起來,賺很多錢,我們作一個姑丈,一個姑丈的心理,姪兒都來了,他都這樣講,我們就認真去借錢。
(他有沒有說錢要怎麼還你?)就是支票,本來支票軋進去就可以了,他說那個有利潤很好賺。
(他有沒有跟你說,除了你以外,還有跟誰借錢?)他跟我說只有跟我拿錢而已,別人都不曾,只有我有辦法,別人沒有人會借他錢,只有跟我拿而已,沒有跟別人拿過,結果事情出來,四處去拿,在村裡四處借錢,借好幾億,他跟我講單單我姑丈可以救他而已,只有跟我拿錢而已,別人他沒法拿。
(你的意思就是,你相信他說有很多間瓦斯行要聯合現金進貨,你才借他錢嗎?)對。
…(你是何時知道你被騙了?)22日跳票之後才知道他跑掉了,二月二十幾號他就跑掉了,當然支票就跳票了,支票跳票的時候,慘了跑掉了,才知道被他騙了。
(跳票之後你有去找他嗎?)沒得找。
(找不到?)是,就跑掉了,電話也不接,什麼都沒有,就跑了。」
「(檢察官的補充理由書說你借給被告的錢一共有96筆,最早的日期是在101 年12月份的時候,確定補充理由書附表裡頭,每一次借到賴文鳳跟蔡賜文的票,都有借錢給被告嗎?)有。
(你說借錢是用開支票的方式讓被告去兌領?)對,有時候也拿現金,像過年的時候孩子、我的紅包,他來說沒辦法了,欠多少,我連那些紅包湊一湊紅包袋裝著,他竟然也拿去。
(你每次借給被告的錢,跟被告開的票拿的客票,票面金額是一樣的嗎?)不一樣,因為繳來繳去。
(譬如說101 年12月交付給你賴文鳳150 萬的客票,你不一定是借150 萬給被告,是不是?)對。
(從101 年底每一次借錢給被告這96次,被告跟你所說的話都是一樣,跟你借錢的理由都是一樣?)都是講這一套,說票都是客票都是瓦斯的,那些小瓦斯商聚集,他才開他的出來,蔡賜文古坑也都作瓦斯的客票,都一樣。
(你是說每筆借錢給被告,都有跟他收利息,只是不一定而已?)對。
(如果被告不跟你講瓦斯量生意很大,每公斤有5 元的折價,你會因為單純的要收取被告的利息,而借錢給被告嗎?)不會,完全出於他說要幫忙要救他,他瓦斯作很大,兩年就會起來,我們出發心就是要幫忙他,不是為了這些利息,因為利息我們拿又借,也要利息給人家,我們也不是專門在做利息的,他如果不要用這樣,想說要救他,就不會借這麼多錢給他,還有都沒有去調查,就是為了他都講這三千多噸,還講這是哪裡、哪裡,說得有名有目,但是我們也是那時候就被他迷了,被他騙被他迷,入局了,沒有去調查,應該那時候是要去調查,但是入局迷了,明明那麼多,還是太信任他,卻都沒有去查,沒有去查這是客票還是不是客票,是瓦斯還不是,他真的一個月兩、三千噸,就是信任姪兒作生意,應該不會害我們,結果事實上就是安這個心,要害死姑丈。
(如果被告不施用你所說的那些詐術的話來騙你,你會因為你是他的姑丈而借錢給他嗎?)不會,一點點的話,幾萬塊的話,應急的話,因為像他爸爸如果沒有錢來,三千、五千、三萬、五萬,有時候我都會那個,因為不會那麼嚴重,不會這麼厲害,幾萬塊如果一個姪兒說他來,幾萬塊有可能,沒有說做這個生意這麼大,用這個局騙這麼大,我不會這樣,不會錢讓他拿,不會被他騙走。
(【提示原審卷第15頁到19頁反面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所說的,說你被騙的這些,是不是被告欠你的錢全部都沒有還?)都沒有,連一角都沒有,這些支票連一角都沒還,…」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92-94 頁、第100-102 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林富祥於本院刑事庭同日審理中證稱:「(你跟被告認識多久?)我們是小時候就鄰居。
(小時候就認識?)對,比鄰而居。
(你之前在地檢署跟檢察官講的話,都實在的嗎?)是。
(你在101 年底的時候,有借錢給被告嗎?)有。
(他當時怎麼跟你說?)因為他是作瓦斯生意,就是他瓦斯的生意做得很好,他的量需求很大,跟我說要錢要去進貨。
(他有跟你說很多家的瓦斯行要聯合進貨嗎?)有。
(他怎麼樣跟你說這個部分?)這個部分,我記得他應該是說十幾家,12家還是18家的瓦斯公司,應該是他們要委託他聯合進貨,就委由他直接跟大盤商買,然後他可以有中間的利潤。
(他有跟你提到賴文鳳這個人?)沒有,他只是拿他的票,他是說這個票主就是,應該是說他這些作瓦斯的夥伴之一。
(所以他的意思是賴文鳳也是作瓦斯的?)他意思應該是這樣,是沒錯。
(他有提到蔡賜文這個人嗎?)沒有,這個本來我們就不認識的。
(你拿到的票上面有沒有蔡賜文的票?)有。
(你沒有問他這是誰的票嗎?)他說這個是虎尾這邊的,也是在作瓦斯的。
(在這件事之前,你有在借錢給被告嗎?)你意思是。
(101 年底開始借他這個錢的之前?)這個是之前就有借他,他就是作瓦斯要調錢,就是這個。
(以前借錢跟這一次的借錢,有不一樣嗎?)沒有。
(就是他跟你講為什麼要借的事情,有不一樣嗎?)這個本來借錢是,因為原本數量金額不大。
(大概多少?)可能幾十萬到一、兩佰萬不等。
(這一次的呢?)然後到那時候就好像是他的量衝得很大,他跟我說他量越來越多,所以一直錢就沒辦法說,他再把瓦斯賣出去的下游廠商,他的票期沒辦法應付他買貨的這個現金,一直拿這些票說是下游廠商的票。
(他有說要怎麼還你這些錢嗎?)以前是他這個是一直會兌現,票會重複再一直兌現,後來到101 年底那個時候,量就衝得很大,然後就叫我一直跟我,因為是朋友的關係,一直叫我幫忙他調錢,因為這些錢大部分的錢都是我的錢,所以是我幫他,跟朋友親戚調給他。
(所以你後來會借他這麼大量的錢,是因為他一直跟你說這個瓦斯的量衝得很大?)對,這個是最主要的原因。
(量衝得很大,是指剛剛說的那十幾家的聯合進貨嗎?)對。
(你有問他說,他借這麼多錢,這樣軋得過來嗎?)這個我很早就有跟他講。
(他怎麼說?)因為這個基於朋友的關係,我也是希望他做得很好,我一直跟他說,你如果借這些錢,因為我不知道他有跟別人借錢,本來他是一直跟我說,只有我這邊才有辦法調到錢。
(他怎麼樣跟你說?)因為他說他的親戚、朋友,他都不敢去跟他們借,就是老朋友,他就跟我說就希望我幫他。
(他有說他只跟你借?)對。
(你知道他的錢,都用在哪裡嗎?)我不知道。
(你後來怎麼知道你被騙?)因為所有的票都跳票了。
(跳票之後呢?)之後他就避不見面,我們就一直找他,後來才到法院來告他。
(你借他的錢,就是給他的票,有收利息嗎?)因為這個錢都是我跟別人調的,這個利息還是要付給人家。
(所以你是因為要收利息借他錢嗎?)這個不是最主要原因,這是因為他跟我借的錢,人家當然調錢的也要有一點利息。
(所以你借他錢,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我說真的、憑良心講,我借他最主要、最大的原因就是希望我這個朋友,他生意可以做得很好,因為從小就一起長大的朋友。
(你希望他生意可以做得很好,就是剛剛講的聯合進貨嗎?)對。」
「(你說101 年底的時候,被告跟你講,他們那個瓦斯生意很大,然後有十幾家的瓦斯行要聯合進貨,可以有現金的折價利潤,是不是?)是。
(被告是跟你講賴文鳳是他的上游大盤廠商,他是這樣講嗎?)大概的意思是這樣。
(他有跟你講蔡賜文是他瓦斯行的同業,是不是?)對。
(如果被告不跟你講這些事情的話,你會把檢察官起訴的補充理由書裡頭所載的金額借給被告嗎?)應該也會,因為以前他沒有說這樣,以前他叫我幫他忙的時候,他其實也沒有提到這一些。
(你到底有沒有因為被告跟你講這些話,造成你陷於錯誤,才借錢給他?)有,因為到後來金額很大的時候,我當然會追問他一下,就算不是追問,也還是會關心他一下,說到底他這麼做,這些錢是不是能夠賺回來。
(金額很大,是從101 年11月以後嗎?)對。
(【提示原審卷第14頁正反面予證人閱覽】你看一下這些被告跟你借的錢,開賴文鳳跟蔡賜文的票給你,那這些你是怎麼借給被告,是用現金、還是匯款、還是開支票?)這個大部分都用匯款,有時候會拿現金。
(你拿賴文鳳跟蔡賜文的票,全部都跳票?)對,也有他老婆的。
(還有沈瓊珠的票也跳票?)是。
(被告開給你的這些票的票面金額,跟你借給被告的錢的金額是一樣的,還是他的票面金額已經加計了利息?)他是有加利息。
…(從101 年11月以後,被告跟你借錢所講的話,都同樣這一套,都沒有變過,就是瓦斯行生意很大要聯合進貨,然後可以獲得現金的折價,全部就是這一套?)是。」
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102-104 頁、第107-108 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古嘉瑋於本院刑事庭同日審理中亦證稱:「(你與被告關係為何?)朋友關係。
(認識多久?)以前國小讀書就認識。
(密切往來是什麼時候?)4 年前。
(多常往來?)借錢才有往來。
(借錢之前沒有往來?)沒有。
(在101 年底,你是不是有借錢給被告?)四年前到案件發生,陸陸續續都有借。
(之前你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講的話,實在嗎?)實在。
(你說之前有讓陳漢民週轉一些,但在101 年底、102 年初的時候,陳漢民就密集拿支票來借錢,跟以前不一樣,是指何意思?)比較沒那麼常。
(你所指一樣與不一樣,是否指密集不密集?)是。
(他向你借錢,是怎麼跟你說?)他說要灌瓦斯要用錢。
(他有無跟你提到,有多家瓦斯行要聯合進貨這件事?)有。
(就這部分他如何向你說?)要灌瓦斯要用很多錢。
(有無跟你說聯合進貨要用現金這件事?)有講過,但借錢應該不是這個關係吧!(你借錢不是因為他要以現金聯合進貨?)他拿支票來,要多少我就給他多少。
(支票上的開票人是誰?)賴文鳳、蔡賜文。
(他有跟你說這兩個人是誰?)我不知道,他說是他的下線。
(所以他有跟你講?)曾經講過。
…(你有跟他說借這些錢軋得過來嗎?)曾經講過。
(他怎麼說?)他說會呀、可以呀,瓦斯的利潤很好。
(你借他錢有跟他收利息?)有。
(你是否為了賺利息,而借他錢?)應該都有吧。
(你到底有沒有因為他跟你說,他是要聯合多家瓦斯行要進價,急需要用錢,要你借他?)他有曾經講過,但錢要拿去哪裡,我不知道。
(只知道你借錢給他是要用跟瓦斯有關開銷?)對。
(他還有無跟你說,還有跟誰借錢?)他都說沒有,說在村裡面都不敢跟人家借錢,只有跟我借錢。
…(你什麼時候知道你被騙?)事發的過年之後。
(過年之後怎麼樣?)開始跳票。
(你都怎麼借錢給他?)拿他的支票。
(你是拿現金給他或開票?)我都是拿現金給他,用匯款或當面拿錢給他,大部分是匯款。」
「(【提示偵字第1971號卷第84頁予證人閱覽】檢察官偵訊問你被騙的經過,你說在101 年底到102 年初的時候,陳漢民一直拿支票來跟你借錢,跟你所述不同?你說你忘記陳漢民跟幾家瓦斯行往來,要在102 年過年期間聯合進貨,你只記得他說很多家瓦斯行要聯合進貨,你說不記得瓦斯行聯合進貨瓦斯每公升進價多少,只記得他說聯合進貨會比較便宜。
你說陳漢民說賴文鳳是他上游大盤商,蔡賜文是他的瓦斯同業。
之前你在檢察官偵訊時,所陳述是否實在?)實在。
陳漢民說賴文鳳是他的上游大盤商,我應該沒有這樣講。
(你跟檢察官說,被告跟你講賴文鳳是他的生意往來的人?)對。
(其他陳述是否實在?)實在。
…(本件起訴書補充理由書所載,被告所開的客票面金額,是含利息在內?【提示原審卷第13頁正反面予證人閱覽】)含利息在內。
(補充理由書所載金額,是否都沒有還?)和解。
(之前給你這些客票,是否都跳票?)對。」
「(你會借錢給他,是認為他會還你錢?)當然是這樣。
(他跟你說他瓦斯做很大的時候,無加深他會還你錢的印象?)當然有。
(他有無講這一句話,會否影響你是否要借錢給他?)是林富祥的關係比較大。
(他如果沒有一直跟你講說,他瓦斯要聯合進價會賺比較多的錢,你會借錢給他嗎?)應該不會。」
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108-111 頁、113-115 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鄭念慈於本院刑事庭同日審理中亦證稱:「(妳什麼時候開始借錢給被告?)他之前跟我先生在接觸的時候。
(之前是多久之前?)十幾年前,有幾次手頭不方便十萬、五萬元以內,都有在接觸。
(數目比較小?)是。
(約在101 年底,有無借錢給被告?)有。
(當時是怎麼跟妳講?)他拿賴文鳳的票,說是開18間公司,他載瓦斯到集中場,他再載出去給小販,他週轉不夠,拿這張支票叫我幫他忙。
(他有跟妳講蔡賜文是誰?)也是他的朋友,我也有蔡賜文的票。
(他有無跟妳說蔡賜文是做何事?)說蔡賜文是賣爐具。
(跟他有什麼關係?)我沒有問他。
(妳有無問他為何可以拿蔡賜文的票?)我只有拿一張而已。
(妳之前在地檢署跟檢察官所述,有無實在?)一樣。
(他有跟妳說要聯合進貨?)18間聯合進貨,雞寮冬天用很多,周轉不夠,叫我幫他忙,我是跟朋友調的,我說盡我能力有限幫他調,不足部分請他跟親戚調。
他就說在村莊內借錢怕丟臉,獨獨針對我,叫我幫他周轉,結果事情處理下去,有這麼多人我也不知道,不然剛剛來的證人,也都是同村莊。
(他有說只有跟妳借?)對,都是講這一句話。
(妳幫他調錢,有無跟他收利息?)有,我去跟朋友調錢,當然他們一定要收利息。
(妳是為了要賺他的利息,才借他錢?)不是,他說要跑三點半,我純粹要幫他忙,不是純粹要賺他利息。
(妳為什麼會這麼幫他?)他跟我先生做竹籤時就認識,叫我挺他。
(妳是為了要幫他作瓦斯的生意,才借錢給他?)是。
他現在有開本票102 年2 月18日是過年後,他有跟我拿180 萬元、130 萬元、110 萬元,連續三天,這些錢拿之後,2 月22日他又去竹山跟另一位歐先生借之後,24日他就跑了。
(他跟妳拿180 萬元、130 萬元、110 萬元,是怎麼跟妳說?)說他現在要支付票款,要幫他忙。
(妳有無跟他說,你拿這麼多錢軋得過嗎?)一樣都是說瓦斯行。
(妳有無問他,他怎麼說?)他說瓦斯行要支付票款。
(瓦斯行要支付票款,跟要軋票有何關係?)我也不知道。
(妳就借他?)沒辦法,就是這樣。
(妳之後如何知道被騙?)我也不知道,是到25日鄰居問我,嫂子妳知不知道什麼人已經跑了,那時我整個人都愣住了。
(他如果沒跟妳講,有賴文鳳這大老闆,跟他所開18間瓦斯行要借這些錢,妳會借他這些錢嗎?)較早前,他還沒開始拿賴文鳳的票時,小金額有。
(我說大金額的部分?)我不會去幫他週轉這麼多。
(他若沒有跟妳講這些話,妳不會借他這麼多錢,意思是否如此?)對,他說雞寮要用的,冬天1 天要用2 、3 百支。」
「(4 千多萬元,妳都拿現金給他?)對,我都是用匯款或現金。
(他開票給妳,有包括利息?)有。
」(見本院刑事卷第116-118 頁)。
⒌另證人歐有三於104 年1 月28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亦證稱:「(你認識被告嗎?陳漢民?)我有告過他。
(你認識他嗎?)我告過他。
(你認識他多久?)二十多年。
(你認識林進忠嗎?)我不認識他,上次我來開庭有在一起過。
(鄭念慈認識嗎?)有認識。
(認識多久?)不過不知道她的名字。
(不知道她的名字?)最近為了這件事情才認識而已,我去找過她一次。
(林富祥、古嘉瑋?)那我不認識。
(賴文鳳你有聽過嗎?)我在簡易法庭兩次,在這裡2 次。
(本來都不認識嗎?是因為這件案件才知道的嗎?)對。
(你知道剛才我說的那些人,有借被告錢,你知道嗎?)賴文鳳的名字比較熟,陳漢民有拿他的票來給我。
(你知道剛才那些人有借錢給被告嗎?)律師有寫給我,總共9 個人。
(你知道被告他都怎麼跟他們借錢嗎?)這個我不知道。
(被告有跟你借錢嗎?)有。
(他怎麼跟你說?)陳漢民跟我借錢,都說賴文鳳股票上市的,還有一個蔡賜文股票上市的,蔡賜文比較少,賴文鳳的票在我手上有很多張過,之前我有領過好幾次,在銀行兌匯都說很標準,他都跟我說賴文鳳股票上市的,絕對沒有問題,他全部都能答應,賴文鳳全台灣省12場的養雞場,一場都超過5 百萬隻的雞,說台灣省麥當勞的雞肉沒有一塊是別人的,全都是賴文鳳的。
(這是被告說的?)是,都是他說的。
(他這樣跟你說的?)他要跟我拿錢,都騙我說人家股票上市,他的關係企業很大,有時候我看他都是一個,都一個人。
(你知道他跟別人借錢,是怎麼說的嗎?)跟別人借的我不知道,跟她【指在庭告訴人鄭念慈】借的,我有去她那裡問過,跟我說的一模一樣。
(一樣的嗎?)一樣說賴文鳳股票上市的。
(他有說他跟賴文鳳是什麼關係嗎?)他說跟他最好的。
(朋友嗎?)他說賴文鳳跟他最好的,所以說他的企業現在要擴大,資金不夠,他要做到6 千噸的瓦斯,6 千噸的瓦斯我做分裝廠,我們在幫人灌才灌1 千多噸而已,他要做到6 千噸,你想想看,所以說我們湊多少也要湊給他,要讓他發展一下,他又跟我在一起這麼久,還沒有娶老婆就跟我認識,他的為人非常勤儉、又肯拼,在我們那裡灌瓦斯一個月,我們瓦斯的容量,最少也有賺20萬以上,為什麼會做成這樣,我也想不通,又說股票上市的,卻來法庭這裡。」
「(後來你借給被告錢,被告給你的客票有跳票嗎?)那就是到103 年,還是多久。
(是103 年才開始跳的嗎?是不是?)就跳票了,一起全跳掉,所以他的票我有問人,所有跟林進忠先生的都一樣,全部一起跳,預謀的,沒有預謀不會一次全部都跳,他今天跟我借錢,明天跑掉。
(被告跟你借錢的時候,有跟你講說他只有跟你借,沒有跟別人借錢嗎?)跟別人借。
(不是,他有沒有跟你講說,他跟你借,沒有跟別人借?)有,那句他每次都有說,他只有跟我借,沒有跟別人借,所以說我才跟別人借給他。
(你之前不認識鄭念慈嗎?對不對?)不認識。
(你什麼時候開始認識鄭念慈的?)我跟他們不認識,跳票以後我才去找,她跟他在一起,同村庄,他姑丈也是同村庄的,以前我就認識他了,不過忘記了,之後就是他姑丈來找過我,找我說他欠我多少錢,他之前就有預謀了,說我要是說,你都跟我沒有欠錢,什麼人問你,你都說跟我沒有欠錢,他姑丈有去問人,我也說剩一點而已,可以說是百分之百都是在騙我的。」
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188-190 頁、第192-193頁)。
⒍原告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等人就被告如何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予被告等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並無重大出入。
況原告為被告姑丈、證人林富祥為與被告熟識多年之友人,應無設詞誣指被告之動機。
且原告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借予被告千萬甚至上億之金錢,為被告所不否認,其等應較在意被告可否返還所交付之款項,而非讓被告受刑事處罰,原告等人更會慮及如本件讓被告遭判刑入監服刑,則被告更無能力償還其等交付之金錢,故更無為虛偽證述陷害被告之理。
再者,非本件刑事案件之告訴人即證人歐有三亦證稱其遭被告以類似手段詐騙鉅額金錢,其應無為他人遭詐騙案件甘冒偽證罪之風險,對被告為不實證述之可能,且被告自己提出之借款資金來源資料(見本院刑事卷第123 頁)亦載明被告有向證人歐有三借支金錢,益徵證人歐有三所證非虛,而證人歐有三證述被告所使用之詐欺手段與本件相似,益徵原告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所證屬實,可以採信。
⒎此外,復有證人賴貴芳(原名賴文鳳)102 年4 月13日警察詢問筆錄【含指認被告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見雲警南刑字第1020003669號卷第16-20 頁)、證人賴貴芳102年10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見偵字第1971號卷第96-97頁)、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持有之票據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見同上3669警卷第40-77 頁,雲警南刑字第1020003670號卷第11-18 頁、25-31 頁,偵字第1971號第13頁,偵字第1972號卷第13-14 頁,他字第871 號卷第10-13 頁、29-59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66062943840 號(戶名:沈瓊珠)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帳號5665765133271 號(戶名:賴文鳳)之存摺封面影本各1 紙(見同上3669號警卷第14-15 頁)等附於刑事卷可稽。
⒏被告雖辯稱伊以客票向原告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借款已有多年,本件為單純借貸關係,原告等人係為賺取利息始借錢與伊云云。
惟原告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均已明確指稱之前被告向其等借貸之款項均非鉅額,且均有償還,係本件被告以客票向其等借取大額金錢後始跳票,並避不見面,可見即便被告之前向原告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等人借取金錢並無詐欺取財之不法意圖,亦不能認為被告就本件被訴事實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更有甚者,被告是否係利用多年小額借貸以博取原告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等人之信任,而於短暫時間密集詐取鉅額金錢,更啟人疑竇。
又原告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等人借款予被告雖有收取利息,但借錢取息為日常社會生活常情,一般民間高利貸之徒,為取得鉅額之利息收益,所使用之方式均係借出小額金錢,收取高額利息,並命借款人簽寫借據、質押財物、簽發本票,乃至使用暴力討債,為公眾周知之事,本件原告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係陸續借予被告大額金錢,收取尚非顯然不合理之利息,且無命被告簽寫借據、質押財物、簽發本票,及使用暴力討債之情事,故原告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應非僅係為賺取高額利息即將高額款項借予被告,其等應係遭被告詐騙始交付被告財物,因而被告此部分所辯,亦屬難以採信。
⒐又被告雖辯稱其自原告及證人林富祥、古嘉瑋、鄭念慈等處借得之金錢均用在支付票款,最後並無挪用分文金錢,故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云云,惟被告於施用詐術,自被害人處取得金錢後,其如何處理運用詐得之金錢,均屬其自己支配、利用、處分不法所得之行為,最後該等款項流入何處,均不影響被告於施用詐術時有為自己不法所意圖之認定,故被告此部分辯解亦不足採。
⒑被告施用詐術,並以附表所示之賴文鳳、蔡賜文之支票向原告詐得金錢,已如前述,惟原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已陳稱其交付予被告之金錢已有預扣利息,亦即原告各次交付予被告之金錢,較被告各次所交付之客票票面金額為低,則被告交付予原告之客票之票面金額當非其實際詐得之金額。
而原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表示無法明確知悉究竟利息如何計算(見本院刑事卷第96頁),證人林富祥證稱約本金2%至3%之利息(見本院刑事卷第105 頁反面),證人古嘉瑋則證稱借支100 萬元大約為3 萬元利息(見本院刑事卷第114 頁),證人鄭念慈則稱約本金3%之利息(見本院刑事卷第120 頁),則原告遭被告詐騙支付現金,應均約預扣本金3%之利息,應可認定,故將被告交付與原告之客票扣除3%利息後,應為被告向原告實際詐得之金額。
準此,被告向原告詐得之金額共計為136,789,400 元(計算式:141,020,000 ×(1 -3%)=136,789,400 )。
⒒綜合以上各情,堪信原告主張其受被告詐欺取財136,789,400 元之事實,應屬可信。
因此,被告聲請傳訊其配偶到院說明借款及兩造帳戶往來之事實,以證明被告未向原告鉅額借款,核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向原告施用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接續給付被告136,789,400 元,致原告受有上開損害,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36,789,400 元,自屬有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3 年10月3 日送達於被告(見重附民卷第2 頁),則原告請求自103 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6,789,400 元,及自103 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亦與本案爭點無涉,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表:原告持有被告所交付未能兌現之票據票面金額共141,020,000 元,受詐騙金額共136,789,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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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 金額 │交付日│持票人│ 到期日 │ 出處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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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X0226513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1/12│林進忠│102/2/22│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 │
│ │ │ │ │ │ │ │ │卷第50頁下方│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1頁下│ │
│ │ │ │ │ │ │ │ │方(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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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LX0226514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1/12│林進忠│102/2/25│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2 │
│ │ │ │ │ │ │ │ │卷第50頁中間│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1頁中│ │
│ │ │ │ │ │ │ │ │間(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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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LX0226516 │賴文鳳│合作金庫│170萬 │101/12│林進忠│102/2/26│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7 │
│ │ │ │ │ │ │ │ │卷第50頁上方│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1頁上│ │
│ │ │ │ │ │ │ │ │方(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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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LX0226556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1/12│林進忠│102/2/26│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8 │
│ │ │ │ │ │ │ │ │卷第48頁下方│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5頁下│ │
│ │ │ │ │ │ │ │ │方(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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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LX0230033 │賴文鳳│合作金庫│80萬 │101/12│林進忠│102/2/26│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9 │
│ │ │ │ │ │ │ │ │卷第48頁中間│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5頁中│ │
│ │ │ │ │ │ │ │ │間(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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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LX0226554 │賴文鳳│合作金庫│170萬 │101/12│林進忠│102/2/27│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0 │
│ │ │ │ │ │ │ │ │卷第48頁上方│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5頁上│ │
│ │ │ │ │ │ │ │ │方(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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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LX0201600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1/12│林進忠│102/2/27│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原起訴│ │ │ │102000366號 │編號11 │
│ │ │ │ │書誤載為│ │ │ │卷第46頁中間│ │
│ │ │ │ │100萬元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7頁中│ │
│ │ │ │ │ │ │ │ │間(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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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LX0226525 │賴文鳳│合作金庫│100萬 │101/12│林進忠│102/2/27│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號 │編號12 │
│ │ │ │ │ │ │ │ │卷第46頁下方│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7頁下│ │
│ │ │ │ │ │ │ │ │方(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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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LX0226519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1/12│林進忠│102/2/28│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原起│ │ │1020003669號│編號13 │
│ │ │ │ │ │訴書附│ │ │卷第46頁上方│ │
│ │ │ │ │ │表誤載│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7頁上│ │
│ │ │ │ │ │ │ │ │方(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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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HWA4003555│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1/12│林進忠│102/2/29│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6 │
│ │ │ │ │ │ │ │ │卷第44頁下方│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9頁下│ │
│ │ │ │ │ │ │ │ │方(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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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LX0230017 │賴文鳳│合作金庫│130萬 │102/1 │林進忠│102/3/4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20 │
│ │ │ │ │ │ │ │ │卷第44頁上方│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9頁上│ │
│ │ │ │ │ │ │ │ │方(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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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LX0226520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1 │林進忠│102/3/5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21 │
│ │ │ │ │ │ │ │ │卷第40頁下方│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51頁下│ │
│ │ │ │ │ │ │ │ │方(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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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LX0230051 │賴文鳳│合作金庫│100萬 │102/1 │林進忠│102/3/5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22 │
│ │ │ │ │ │ │ │ │卷第40頁中間│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51頁中│ │
│ │ │ │ │ │ │ │ │間(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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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LX0226527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5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23 │
│ │ │ │ │ │ │ │ │卷第40頁上方│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51頁上│ │
│ │ │ │ │ │ │ │ │方(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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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LX0230039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1 │林進忠│102/3/6 │102 年度偵字│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第1971號卷第│編號24 │
│ │ │ │ │ │ │ │ │13頁下方;10│ │
│ │ │ │ │ │ │ │ │2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971號卷第14│ │
│ │ │ │ │ │ │ │ │頁下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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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LX0226521 │賴文鳳│合作金庫│120萬 │102/1 │林進忠│102/3/7 │102 年度偵字│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第1971號卷第│編號27 │
│ │ │ │ │ │ │ │ │13頁上方;10│ │
│ │ │ │ │ │ │ │ │2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971號卷第14│ │
│ │ │ │ │ │ │ │ │頁上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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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HWA4003553│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3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31 │
│ │ │ │ │ │ │ │ │卷第44頁中間│ │
│ │ │ │ │ │ │ │ │;雲警南刑字│ │
│ │ │ │ │ │ │ │ │第1020003669│ │
│ │ │ │ │ │ │ │ │號卷第49頁中│ │
│ │ │ │ │ │ │ │ │間(存款不足│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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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HWA4003544│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7 │102 年度偵字│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第1971號卷第│編號32 │
│ │ │ │ │ │ │ │ │13頁中間;10│ │
│ │ │ │ │ │ │ │ │2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971號卷第14│ │
│ │ │ │ │ │ │ │ │頁中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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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HWA4003554│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11│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33 │
│ │ │ │ │ │ │ │ │卷第52頁中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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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LX0226584 │賴文鳳│合作金庫│100萬 │102/1 │林進忠│102/3/11│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34 │
│ │ │ │ │ │ │ │ │卷第52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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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LX0226524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1 │林進忠│102/3/11│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35 │
│ │ │ │ │ │ │ │ │卷第52頁下方│ │
├──┼─────┼───┼────┼────┼───┼───┼────┼──────┼──────┤
│ 22 │LX0226526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1 │林進忠│102/3/12│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37 │
│ │ │ │ │ │ │ │ │卷第53頁上方│ │
├──┼─────┼───┼────┼────┼───┼───┼────┼──────┼──────┤
│ 23 │LX0226586 │賴文鳳│合作金庫│140萬 │102/1 │林進忠│102/3/12│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38 │
│ │ │ │ │ │ │ │ │卷第53頁中間│ │
├──┼─────┼───┼────┼────┼───┼───┼────┼──────┼──────┤
│ 24 │HWA4003559│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12│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39 │
│ │ │ │ │ │ │ │ │卷第53頁下方│ │
├──┼─────┼───┼────┼────┼───┼───┼────┼──────┼──────┤
│ 25 │LX0226569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1 │林進忠│102/3/13│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40 │
│ │ │ │ │ │ │ │ │卷第54頁上方│ │
├──┼─────┼───┼────┼────┼───┼───┼────┼──────┼──────┤
│ 26 │LX0230043 │賴文鳳│合作金庫│140萬 │102/1 │林進忠│102/3/13│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41 │
│ │ │ │ │ │ │ │ │卷第54頁中間│ │
├──┼─────┼───┼────┼────┼───┼───┼────┼──────┼──────┤
│ 27 │HWA4003542│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14│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44 │
│ │ │ │ │ │ │ │ │卷第54頁下方│ │
├──┼─────┼───┼────┼────┼───┼───┼────┼──────┼──────┤
│ 28 │LX0226533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1 │林進忠│102/3/14│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45 │
│ │ │ │ │ │ │ │ │卷第55頁上方│ │
├──┼─────┼───┼────┼────┼───┼───┼────┼──────┼──────┤
│ 29 │LX0226562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2/2 │林進忠│102/3/14│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46 │
│ │ │ │ │ │ │ │ │卷第55頁中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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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HWA4003541│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15│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47 │
│ │ │ │ │ │ │ │ │卷第55頁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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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LX0226541 │賴文鳳│合作金庫│170萬 │102/1 │林進忠│102/3/18│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49 │
│ │ │ │ │ │ │ │ │卷第56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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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LX0230002 │賴文鳳│合作金庫│100萬 │102/1 │林進忠│102/3/18│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50 │
│ │ │ │ │ │ │ │ │卷第56頁中間│ │
├──┼─────┼───┼────┼────┼───┼───┼────┼──────┼──────┤
│ 33 │HWA4003543│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19│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51 │
│ │ │ │ │ │ │ │ │卷第56頁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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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LX0226542 │賴文鳳│合作金庫│170萬 │102/1 │林進忠│102/3/19│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52 │
│ │ │ │ │ │ │ │ │卷第57頁上方│ │
├──┼─────┼───┼────┼────┼───┼───┼────┼──────┼──────┤
│ 35 │LX0230044 │賴文鳳│合作金庫│130萬 │102/1 │林進忠│102/3/19│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53 │
│ │ │ │ │ │ │ │ │卷第57頁中間│ │
├──┼─────┼───┼────┼────┼───┼───┼────┼──────┼──────┤
│ 36 │LX0226557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20│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55 │
│ │ │ │ │ │ │ │ │卷第57頁下方│ │
├──┼─────┼───┼────┼────┼───┼───┼────┼──────┼──────┤
│ 37 │LX0230073 │賴文鳳│合作金庫│140萬 │102/1 │林進忠│102/3/20│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56 │
│ │ │ │ │ │ │ │ │卷第74頁上方│ │
├──┼─────┼───┼────┼────┼───┼───┼────┼──────┼──────┤
│ 38 │LX0226543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1 │林進忠│102/3/21│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59 │
│ │ │ │ │ │ │ │ │卷第58頁上方│ │
├──┼─────┼───┼────┼────┼───┼───┼────┼──────┼──────┤
│ 39 │LX0230016 │賴文鳳│合作金庫│120萬 │102/1 │林進忠│102/3/21│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60 │
│ │ │ │ │ │ │ │ │卷第58頁中間│ │
├──┼─────┼───┼────┼────┼───┼───┼────┼──────┼──────┤
│ 40 │HWA4003545│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22│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61 │
│ │ │ │ │ │ │ │ │卷第58頁下方│ │
├──┼─────┼───┼────┼────┼───┼───┼────┼──────┼──────┤
│ 41 │LX0226547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1 │林進忠│102/3/22│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62 │
│ │ │ │ │ │ │ │ │卷第59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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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LX0230031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22│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63 │
│ │ │ │ │ │ │ │ │卷第59頁中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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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LX0226553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1 │林進忠│102/3/25│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67 │
│ │ │ │ │ │ │ │ │卷第59頁下方│ │
├──┼─────┼───┼────┼────┼───┼───┼────┼──────┼──────┤
│ 44 │HWA4003548│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25│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69 │
│ │ │ │ │ │ │ │ │卷第60頁上方│ │
├──┼─────┼───┼────┼────┼───┼───┼────┼──────┼──────┤
│ 45 │LX0226564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26│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71 │
│ │ │ │ │ │ │ │ │卷第60頁中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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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LX0230076 │賴文鳳│合作金庫│130萬 │102/1 │林進忠│102/3/26│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72 │
│ │ │ │ │ │ │ │ │卷第74頁中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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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HWA4003547│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28│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78 │
│ │ │ │ │ │ │ │ │卷第60頁下方│ │
├──┼─────┼───┼────┼────┼───┼───┼────┼──────┼──────┤
│ 48 │LX0226571 │賴文鳳│合作金庫│140萬 │102/1 │林進忠│102/3/28│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79 │
│ │ │ │ │ │ │ │ │卷第61頁上方│ │
├──┼─────┼───┼────┼────┼───┼───┼────┼──────┼──────┤
│ 49 │LX0226573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29│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80 │
│ │ │ │ │ │ │ │ │卷第61頁中間│ │
├──┼─────┼───┼────┼────┼───┼───┼────┼──────┼──────┤
│ 50 │LX0226577 │賴文鳳│合作金庫│140萬 │102/1 │林進忠│102/3/29│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81 │
│ │ │ │ │ │ │ │ │卷第61頁下方│ │
├──┼─────┼───┼────┼────┼───┼───┼────┼──────┼──────┤
│ 51 │LX0230077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2/1 │林進忠│102/3/29│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82 │
│ │ │ │ │ │ │ │ │卷第74頁下方│ │
├──┼─────┼───┼────┼────┼───┼───┼────┼──────┼──────┤
│ 52 │AF8084954 │蔡賜文│元大銀行│20萬 │102/1 │林進忠│102/3/31│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83 │
│ │ │ │ │ │ │ │ │卷第62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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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LX0230001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2/2 │林進忠│102/4/1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84 │
│ │ │ │ │ │ │ │ │卷第62頁中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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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HWA4003549│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2 │林進忠│102/4/2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86 │
│ │ │ │ │ │ │ │ │卷第62頁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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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LX0226578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2 │林進忠│102/4/2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88 │
│ │ │ │ │ │ │ │ │卷第63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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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LX0230034 │賴文鳳│合作金庫│80萬 │102/2 │林進忠│102/4/2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89 │
│ │ │ │ │ │ │ │ │卷第63頁中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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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LX0226583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2 │林進忠│102/4/3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90、91為│
│ │ │ │ │ │ │ │ │卷第63頁下方│同一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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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LX0226587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2 │林進忠│102/4/4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93 │
│ │ │ │ │ │ │ │ │卷第64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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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LX0230041 │賴文鳳│合作金庫│130萬 │102/2 │林進忠│102/4/5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95 │
│ │ │ │ │ │ │ │ │卷第64頁中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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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LX0226593 │賴文鳳│合作金庫│170萬 │102/2 │林進忠│102/4/8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98 │
│ │ │ │ │ │ │ │ │卷第64頁下方│ │
├──┼─────┼───┼────┼────┼───┼───┼────┼──────┼──────┤
│ 61 │LX0226595 │賴文鳳│合作金庫│170萬 │102/2 │林進忠│102/4/9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01 │
│ │ │ │ │ │ │ │ │卷第65頁上方│ │
├──┼─────┼───┼────┼────┼───┼───┼────┼──────┼──────┤
│ 62 │LX0230030 │賴文鳳│合作金庫│100萬 │102/2 │林進忠│102/4/9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02 │
│ │ │ │ │ │ │ │ │卷第65頁中間│ │
├──┼─────┼───┼────┼────┼───┼───┼────┼──────┼──────┤
│ 63 │LX0230003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2/2 │林進忠│102/4/11│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06 │
│ │ │ │ │ │ │ │ │卷第65頁下方│ │
├──┼─────┼───┼────┼────┼───┼───┼────┼──────┼──────┤
│ 64 │LX0230059 │賴文鳳│合作金庫│140萬 │102/2 │林進忠│102/4/11│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07 │
│ │ │ │ │ │ │ │ │卷第66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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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LX0230011 │賴文鳳│合作金庫│170萬 │102/2 │林進忠│102/4/12│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09 │
│ │ │ │ │ │ │ │ │卷第66頁中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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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LX0230012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2 │林進忠│102/4/15│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11 │
│ │ │ │ │ │ │ │ │卷第66頁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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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LX0230010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2/2 │林進忠│102/4/16│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13 │
│ │ │ │ │ │ │ │ │卷第67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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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LX0230054 │賴文鳳│合作金庫│92萬 │102/2 │林進忠│102/4/16│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14 │
│ │ │ │ │ │ │ │ │卷第75頁上方│ │
├──┼─────┼───┼────┼────┼───┼───┼────┼──────┼──────┤
│ 69 │LX0230048 │賴文鳳│合作金庫│140萬 │102/2 │林進忠│102/4/17│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15 │
│ │ │ │ │ │ │ │ │卷第67頁中間│ │
├──┼─────┼───┼────┼────┼───┼───┼────┼──────┼──────┤
│ 70 │LX0230023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2 │林進忠│102/4/18│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19 │
│ │ │ │ │ │ │ │ │卷第67頁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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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HWA4003558│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2 │林進忠│102/4/18│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22 │
│ │ │ │ │ │ │ │ │卷第68頁上方│ │
├──┼─────┼───┼────┼────┼───┼───┼────┼──────┼──────┤
│ 72 │LX0230037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2 │林進忠│102/4/19│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24 │
│ │ │ │ │ │ │ │ │卷第68頁中間│ │
├──┼─────┼───┼────┼────┼───┼───┼────┼──────┼──────┤
│ 73 │LX0230024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2 │林進忠│102/4/22│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26 │
│ │ │ │ │ │ │ │ │卷第68頁下方│ │
├──┼─────┼───┼────┼────┼───┼───┼────┼──────┼──────┤
│ 74 │HWA4003560│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2 │林進忠│102/4/22│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27 │
│ │ │ │ │ │ │ │ │卷第69頁上方│ │
├──┼─────┼───┼────┼────┼───┼───┼────┼──────┼──────┤
│ 75 │LX0230049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2 │林進忠│102/4/22│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28 │
│ │ │ │ │ │ │ │ │卷第69頁中間│ │
├──┼─────┼───┼────┼────┼───┼───┼────┼──────┼──────┤
│ 76 │LX0230032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2 │林進忠│102/4/23│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30 │
│ │ │ │ │ │ │ │ │卷第69頁下方│ │
├──┼─────┼───┼────┼────┼───┼───┼────┼──────┼──────┤
│ 77 │LX0230063 │賴文鳳│合作金庫│150萬 │102/2 │林進忠│102/4/23│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31 │
│ │ │ │ │ │ │ │ │卷第75頁中間│ │
├──┼─────┼───┼────┼────┼───┼───┼────┼──────┼──────┤
│ 78 │HWA4003557│蔡賜文│台中商銀│150萬 │102/2 │林進忠│102/4/24│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33 │
│ │ │ │ │ │ │ │ │卷第70頁上方│ │
├──┼─────┼───┼────┼────┼───┼───┼────┼──────┼──────┤
│ 79 │LX0230036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2 │林進忠│102/4/24│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34 │
│ │ │ │ │ │ │ │ │卷第70頁中間│ │
├──┼─────┼───┼────┼────┼───┼───┼────┼──────┼──────┤
│ 80 │LX0226599 │賴文鳳│合作金庫│130萬 │102/2 │林進忠│102/4/24│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35 │
│ │ │ │ │ │ │ │ │卷第70頁下方│ │
├──┼─────┼───┼────┼────┼───┼───┼────┼──────┼──────┤
│ 81 │LX0230046 │賴文鳳│合作金庫│140萬 │102/2 │林進忠│102/4/25│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36 │
│ │ │ │ │ │ │ │ │卷第71頁上方│ │
├──┼─────┼───┼────┼────┼───┼───┼────┼──────┼──────┤
│ 82 │LX0230006 │賴文鳳│合作金庫│130萬 │102/2 │林進忠│102/4/26│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39 │
│ │ │ │ │ │ │ │ │卷第71頁中間│ │
├──┼─────┼───┼────┼────┼───┼───┼────┼──────┼──────┤
│ 83 │LX0230074 │賴文鳳│合作金庫│170萬 │102/2 │林進忠│102/4/26│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40 │
│ │ │ │ │ │ │ │ │卷第75頁下方│ │
├──┼─────┼───┼────┼────┼───┼───┼────┼──────┼──────┤
│ 84 │LX0230050 │賴文鳳│合作金庫│180萬 │102/2 │林進忠│102/4/29│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42 │
│ │ │ │ │ │ │ │ │卷第71頁下方│ │
├──┼─────┼───┼────┼────┼───┼───┼────┼──────┼──────┤
│ 85 │LX0230027 │賴文鳳│合作金庫│130萬 │102/2 │林進忠│102/4/29│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43 │
│ │ │ │ │ │ │ │ │卷第72頁上方│ │
├──┼─────┼───┼────┼────┼───┼───┼────┼──────┼──────┤
│ 86 │LX0230055 │賴文鳳│合作金庫│170萬 │102/2 │林進忠│102/4/30│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45 │
│ │ │ │ │ │ │ │ │卷第72頁中間│ │
├──┼─────┼───┼────┼────┼───┼───┼────┼──────┼──────┤
│ 87 │AF8084955 │蔡賜文│元大銀行│20萬 │102/2 │林進忠│102/4/31│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48 │
│ │ │ │ │ │ │ │ │卷第72頁下方│ │
├──┼─────┼───┼────┼────┼───┼───┼────┼──────┼──────┤
│ 88 │LX0230053 │賴文鳳│合作金庫│140萬 │102/2 │林進忠│102/5/1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49 │
│ │ │ │ │ │ │ │ │卷第73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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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LX0230056 │賴文鳳│合作金庫│140萬 │102/2 │林進忠│102/5/2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51 │
│ │ │ │ │ │ │ │ │卷第73頁中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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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LX0230057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2 │林進忠│102/5/3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52 │
│ │ │ │ │ │ │ │ │卷第73頁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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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LX0230061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2 │林進忠│102/5/7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55 │
│ │ │ │ │ │ │ │ │卷第76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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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LX0230062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2 │林進忠│102/5/8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1020003669號│編號157及158│
│ 93 │LX0230067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2 │林進忠│102/5/8 │卷第76頁中間│ │
│ │ │ │ │ │ │ │ │及下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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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LX0230071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2 │林進忠│102/5/9 │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59 │
│ │ │ │ │ │ │ │ │卷第77頁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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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LX0230068 │賴文鳳│合作金庫│160萬 │102/2 │林進忠│102/5/10│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61 │
│ │ │ │ │ │ │ │ │卷第77頁中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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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LX0230075 │賴文鳳│合作金庫│140萬 │102/2 │林進忠│102/5/15│雲警南刑字第│原起訴書附表│
│ │ │ │ │ │ │ │ │1020003669號│編號164 │
│ │ │ │ │ │ │ │ │卷第77頁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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