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570,208元(計算式:10,791,345+1,743,340+823,099+3,212,424=16,570,208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904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57,40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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