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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昭
被 告 詮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南投縣乙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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